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通告的可诉性分析
发表时间:2023-10-01     阅读次数:     字体:【

?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送达限期拆除通告,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政府将强制拆除。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故该通告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过程性和阶段性行为,相对人已经对强制拆除行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对该通告起诉,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冬梅,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本华,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洪伟,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马冬梅因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树市政府)限期拆除建筑物通告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冬梅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告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判决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再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8日榆树市政府向马冬梅送达了通告,限其五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政府将强制拆除。同月21日榆树市政府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因此该通告是榆树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过程性和阶段性行为,马冬梅已经对榆树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榆树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马冬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马冬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记员 凌白羽


 
上一篇: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通知是否可诉?
下一篇:最高法判例:实施拆除前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是否可诉?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