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被诉区政府对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拆迁,后因施工修路造成当事人无法正常通行。对此,当事人请求区政府查处通过堵门断路方式逼迫其搬迁的违法行为,区政府对于该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处理或予以回复的相应职责,而政府将该申请仅作为信访事项批转,程序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郑清春,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祥林,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再审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台区政府)因被申请人王祥林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台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祥林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所在区域施工修建道路行为,造成其无法正常通行,以此认定王祥林房屋所在区域项目道路施工行为和拆迁有关联,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汉中市委、市政府文件,汉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汉中兴汉新区管委会履行管理职责,汉台区政府只是负责具体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存在对全部征收项目负责的事实依据。第二,汉台区政府没有具体的职责对王祥林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第三,汉台区政府不作为事实不成立。汉台区政府在收到王祥林的查处申请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分类处理,并按照信访程序进行交办,履行了法定程序的审查和处理义务。第四,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祥林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审法院将集体土地批文下发后组织实施行为等同为国有土地征收行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行初2号行政判决;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156号行政判决;提审或发回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祥林在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汉台区政府于2015年对该区域进行征收拆迁,与王祥林就拆迁问题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王祥林房屋所在区域因施工修建道路,其主张造成无法正常通行、在外租房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王祥林据此提出案涉申请,请求汉台区政府依法查处通过堵门断路方式逼迫搬迁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恢复其道路出行方便和赔偿损失。同时,汉台区政府提交的汉办发〔2012〕19号《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兴元汉文化度假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上访等工作由汉台区政府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等规定,也对汉台区政府针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予以了相应规定。据此,汉台区政府对于王祥林的案涉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处理或予以回复的相应职责。
本案中,对于王祥林向汉台区政府提出的案涉申请,汉台区政府签收后批转给汉台区信访局办理,汉台区信访局受理后转老君镇政府处理。王祥林的查处申请系要求汉台区政府对有关单位通过堵门断路方式违法逼迫其搬迁的行为作出回复及处理,而汉台区政府将该申请仅作为信访事项批转,程序不当。据此,一审判决确认汉台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结果正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汉台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记员 冯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