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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统筹部署辖区内工作,并非具体参与实施
发表时间:2023-09-30     阅读次数:     字体:【

? 裁判要点

人民政府有权统筹部署辖区内的各项工作,监督各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但这种行为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并未产生外部效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适格被告应是具有法定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江县俊源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美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玉秋静,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绿,局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斌,局长。

再审申请人柳江县俊源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江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柳江区住建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13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俊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强拆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能够证明柳江区打击“两违”百日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柳江区打击“两违”工作组)和柳江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再审申请人的养殖场强制拆除。此外,再审申请人还提交了《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县2016年打击“两违”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以证明柳江区打击“两违”工作组系由柳江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柳江区打击“两违”工作组违法行为的后果应由柳江区政府承担。强拆行为发生之后,再审申请人以柳江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柳江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江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了行政管理、执法委托书以证明其是接受柳江区住建局委托,故再审申请人以柳江区政府、柳江区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柳江区政府并未提供其未组织、指导强制拆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俊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柳江区政府和柳江区住建局强拆俊源公司养殖场的行为违法。经查,本案所涉房屋是由柳江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受柳江区住建局的委托拆除的,没有证据证明柳江区政府具体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柳江区政府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俊源公司坚持起诉柳江区政府的情况下,一审驳回其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俊源公司主张柳江区政府设立了柳江区打击“两违”工作组,组织实施了被诉的强拆行为。根据其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柳江区政府对全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整体部署,并不能够证明柳江区政府有具体参与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行为。人民政府有权统筹部署辖区内的各项工作,监督各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但这种行为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并未产生外部效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适格被告应是具有法定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本案中,柳江区住建局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应当对其根据柳江区政府的整体部署自行委托柳江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俊源公司主张柳江区政府通过组建临时机构柳江区打击“两违”工作组实际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俊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江县俊源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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