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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发表时间:2023-09-30     阅读次数:     字体:【

?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有关部门经调查认定案涉建筑为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没有按照该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诉行政机关此时具备了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要件。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事先履行了催告程序,当事人仍未履行相应拆除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发布通告,相关程序并无不妥。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兰平,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陆兰平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沪01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陆兰平的诉讼请求。陆兰平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沪行终2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兰平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兰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认定二审行政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2.认定《浦强拆决字2017第021号》非法;3.诉讼费用由浦东新区政府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强拆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制作主体不合法,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2.二审诉讼程序延长一个半月没有合法原因,属程序违法;3.强拆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涉嫌打击报复。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强拆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案涉建筑物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为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并做出《限拆决定书》送达陆兰平。陆兰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陆兰平没有按照该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浦东新区政府此时具备了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要件。浦东新区政府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前,事先履行了催告程序,陆兰平仍未履行相应拆除义务。浦东新区政府依法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书》送达陆兰平并发布通告,相关程序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陆兰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陆兰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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