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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农村翻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认定考量
发表时间:2023-09-30     阅读次数:     字体:【

? 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被拆除房屋是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翻建,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机关在征收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将该房屋列入了征拆范围内,故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合理行政、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原则,尊重历史形成因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彪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尹冬苟,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超,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王彪斌因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州区政府)、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桥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终5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彪斌向本院申请再审提出:案涉被拆除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王彪斌持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该房屋并非违法建筑,更不宜在司法裁判中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使王彪斌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合理行政的原则,责令及时补办建设规划手续,消除对规划的影响,而非以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直接拆除房屋;一、二审已查明案涉房屋因吉安高铁站前新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兴桥镇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明显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意图不予补偿的变通方法,严重侵害王彪斌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公信力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彪斌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吉州区政府、兴桥镇政府于2018年12月4日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政府协助其搜寻被填埋在被拆除房屋下面的财产。首先,关于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及主体问题,因被申请人兴桥镇政府2018年12月4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已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支持了王彪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吉州区政府参与了强拆行为,原审法院驳回王彪斌对吉州区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关于搜寻被填埋财产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兴桥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前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理和搬离,故王彪斌要求搜寻填埋物品的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王彪斌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根据现有在案证据难以支持王彪斌申请再审之理由。

此外,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彪斌的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因昌吉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被依法征收,该房屋虽于2015年左右存在翻建,但最早于1991年已建成,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兴桥镇政府在征收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将该房屋列入了征拆范围内,故本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合理行政、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原则,尊重历史形成因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综上,王彪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彪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李绍华

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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