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
2.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总第265期)
3.电梯作为小区内公共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所有权——老马等诉通华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业主购买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意义不仅仅在于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同时还意味着对小区内的公共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公共部分与其他业主一起享有的共同管理权。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物权卷)》,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4.车库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局审批的规划申报表中的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其权属应当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明确——仁怀市酒都新时代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贵州省仁怀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盛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库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车库纠纷中,车库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局审批的规划申报表中的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其权属应当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明确。业主委员会并未证明该车库系商品房的组成部分或附属设施抑或公摊面积与商品房一并出售,且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证据证明车库面积并不在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内的,人民法院对业主委员会主张确认车库为全体业主所有并返还车库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8)黔03民终4132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房地产纠纷裁判规则与风险控制——基于贵州省99件房地产纠纷案例的分析》,孙光全、王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5.小区内的建筑物架空层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股东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将新建住宅全部出售之后,公共设施的权属应随房屋主体转移并归属于业主所有,架空层属于为业主提供便利的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单独保留架空层的使用权,侵犯了业主的利益,法院应当支持业主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请求。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7日
6. 建设了道路、绿化地带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单独使用——五华奥园广场有限公司诉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了道路、绿化地带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单独使用,也无权将该土地、房屋登记至第三方名下。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关于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单独使用并将该土地、房屋登记至第三方名下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案号:(2021)粤14民终182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