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转让股权的名义实质用以获得转让协议中担保的土地并用于商业开发的,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转让协议无效——李某某、周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例要旨】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脉络以及协议内容可以得出,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股权转让,而是获得该转让协议中担保的土地并将该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因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1月14日2.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所隐藏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灵寿县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美丽阳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虽然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无实际租赁物,融资租赁仅为双方约定的一种投资路径,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故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此外,行为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即该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各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5月16日3.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行为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李某某、别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车辆买卖行为系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进行名为买卖车辆,实为转让客运班线运输资质的行为,此买卖合同无效。关于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的客运班线运输资质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该车是挂靠车辆,本身具有特殊性,且该车已临近法定强制报废期,因此转让行为转让的并不是车辆的所有权,而是经营权,在转让方不具有经营权的情况下,转让行为自然无效。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1月20日4. 仅为完成销售业绩目的而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陈某某与陕西金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完成销售任务要求第三人以相对人的名义签订虚假的商品房认购书,并承诺完成后退还相应定金。因行为人与相对人的真实意图并非认购房屋,而是为了配合行为人完成销售业绩,故双方之间没有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依法应属无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5. 买卖房屋时为节省税费而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属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相对人名下,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赠与房产的合意,行为人出示的买卖房产协议书及银行取款、转账凭证等充分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赠与合同系为节省税费,而赠与合同系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72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