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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47:关于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的民事救济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表时间:2023-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变迁说明


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例如,为了帮助被抢劫的人的财物免遭损失,阻止抢劫犯逃跑,从而被抢劫犯打伤。又如,旅游车掉到河里,见义勇为者为了救人导致自己受伤等。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本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第183条的规定,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责任承担主体。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1.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王某父母诉杨某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受益人应当给予溺亡者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虑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被救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酌定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8日第3版


2.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数额,可可综合考量见义勇为者的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李林父母诉吴娴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可综合考量见义勇为者的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8日第3版


3.侵权人应该首先对见义勇为受损者进行赔偿,后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向华、范宗玉诉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应该首先对见义勇为受损者进行赔偿,后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规定赋予的是见义勇为受损者对受益人的一种补充的补偿请求权,而不是选择请求权,体现的是对见义勇为受损者的双重救济制度。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7辑(总第113辑)


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明确的侵权人的情形下,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盛铁居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火灾现场并递送灭火器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受害人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明确的侵权人,受益人应给予根据收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号:(2021)京03民终855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22日


5.见义勇为案件中,受益人并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潘凤开、于文清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案例要旨受害人因见义勇为而溺水亡故,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受益人并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故对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受害人受损范围、受益人获益情况以及受益人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考虑到受益人系在校学生尚未成年、其母亲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等因素,应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予以慰藉。

案号:(2021)鲁02民终111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2月25日



司法观点

见义勇为受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依据本条规定,见义勇为受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其一,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对于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这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符合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要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但基于公平起见,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较后面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有本质不同,并没有强制性。

其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这里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922~923页。)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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