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赁期满未搬离,出租方直接铲除了涉案土地上已成熟作物,违反绿色原则,应予赔偿——老吕诉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方拒不返还涉案土地,侵害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出租方在未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的情况下,直接采取自助行为,径直铲除承租方种植的即将成熟的作物,缺乏其紧迫性,违反绿色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11日
2.经营者将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理,侵害人将该废液倾倒,导致环境污染的,违反了绿色原则,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将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理,侵害人将该废液倾倒,导致环境污染的,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条款,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5日第1版
3.经营者隐瞒关键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某光电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营者隐瞒关键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人民法院认定其未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且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需承担相应环境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行为人将未经处理过的废物非法排放,致使排放地周边的土壤遭到严重破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检察院诉柯某某等4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非法排放固体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必须依法予以处理。行为人将未经处理过的废物非法排放,致使排放地周边的土壤遭到严重破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行为人均已受到刑罚制裁,但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2日
5.在产品质量虽不符合约定要求,但买受人认可部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判令部分解除合同——山东某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事主体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充分利用。在产品质量虽不符合约定要求,但买受人认可部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判令部分解除合同,对于不能使用的产品,双方各自返还产品及货款;对于可以使用的产品,出卖方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适用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举证责任分配、第三人过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本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其他原则使用了“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等表述,而本条使用的是“应当有利于”的表述。尽管有这种不同,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仍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都得到了贯彻。如物权编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更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20~21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