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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6: 关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发表时间:2023-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裁判规则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韩某诉杨某铭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2.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子女住院期间另一方探望但未买东西、未马上给付医疗费而不让探望子女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3.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审理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4.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刘某诉樊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论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还是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进行探望,难免会遇到诸多影响探望的客观情况,父母在处理探望子女的问题上,双方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27日第3版


5.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不抚养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刘某、邓某1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探望权是一项基础的也是极其重要的亲权派生权利,对培养、维系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获缺,非经法院依法裁判,任何人无权予以限制、阻碍或剥夺他方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另一方探望自己子女的障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有协助义务。

案号:(2021)粤01民终1626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日


6.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应履行协助义务——刘忍、李虎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频率,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的年龄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亲情关系现状等因素。

案号:(2021)苏1324民初739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司法观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为了便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条(《民法典》第1086条,下同)第1款对父或者母赋予了对子女探望的权利: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探望权在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一并解决确定。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法院没有明确作出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为了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好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条第1款同时还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例如,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周六下午陪伴子女。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子女安全地送到双方指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地点,交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照看半天,由此实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通常宜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此本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草案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由人民法院对探望纠纷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提出的建议是,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反对意见认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当然导致直接抚养关系的变更。探望权的设立是兼顾了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权利,直接抚养权的判决则主要考虑的是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编纂民法典时考虑这一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执行问题,是对民事判决的执行,不是婚姻家庭编调整的对象,属于程序法调整的内容,故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107页。)



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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