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与儿子在同一天同时死亡,儿子对父亲工亡补助金的受偿权随即灭失——王云与殷加用、柯显荣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的对象系死者在世的家属,死者已去世的家属不享有。涉案父亲与儿子在同一天同时死亡,儿子对该补助金的受偿权已灭失,其母亲与父亲早已离婚,已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因此,也无权受偿。
案号:(2021)兵02民终45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9日
2.母亲与两个女儿在同一天因同时中毒死亡,推定母亲先死亡,两个女儿同时死亡——李某、刘某转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母亲与两个女儿在同一天因同时中毒死亡,因都有继承人,辈份不同,推定母亲先死亡,其死亡后的财产由其母亲及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两个女儿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案号:(2020)辽13民终187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1日
3.遗嘱有两名遗嘱人的,继承应当自两名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虞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案涉遗嘱有两名遗嘱人,一人已经死亡,一人尚健在,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应当自两名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案涉遗嘱尚不具备履行条件。
案号:(2020)苏0404民初386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夫妻双方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推定两人同时死亡——黄某、彭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推定两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夫妻双方各自的遗产应为死亡时夫妻共有财产的50%。死亡丈夫的遗产继承人是其父母及女儿;涉案女儿与死亡妻子是继母女关系,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财产,死亡妻子的遗产继承人是其母亲。
案号:(2014)桂民申字第260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7日
5.父母与子女在同一车祸中死亡的推定父母先死亡,子女与父母的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史万民、史万超诉沈永刚、史兰英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父母与子女均在同一车祸事故中死亡,四人均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故可推定父母先死亡,此时发生第一次继承,即子女、父母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子女继而又死亡,此时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又依法取得了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属于祖父母所有。
案号:(2012)乌中民再字第144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新疆审判指导与调研参考》2013年第7期(总第89期)
1.死亡时间的确定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所谓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至于如何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在医学上有不同的观点,如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等。《民法典》第15条对死亡认定时间作出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所谓死亡证明,是指自然人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或者证书。死亡证明的开具主体可能包括医院、村委会、公安机关、殡仪馆等。自然人若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自然人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具证明。在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形下,如已经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了死亡登记,则可以死亡登记记载的时间作为死亡时间。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死亡时间所依据的书证是有顺序要求的。在审判实践中,死亡证明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户籍登记,主要考虑到部分家属可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段时间才申报注销户籍,因此可能会导致户籍注销时登记的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死亡是事实问题,因此如果前述书证中记载的时间与自然人死亡的真实时间不一致,则应当以事实为准。
《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意外事件发生之日通常为客观事实,不易产生歧义。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形的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该日期应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文书作出日期为准,至于该文书是否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均不影响死亡日期。宣告死亡不同于自然死亡,不等于人的生理死亡,仅是法律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有的可能是真正死亡了,有的则可能没有死亡,有的甚至又重新出现。根据《民法典》第50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30~1131页)
2.死亡时间的推定
首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他们的死亡时间如果可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客观证据来确定。其次,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们的死亡时间的先后的,则需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作出推定:第一种情况,如果有人没有其他继承人,仅有的继承人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此人先死亡。这样规定就可以使其遗产能够依法被继承,而不会造成无人继承的状况。第二种情况,如果他们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就需要再进一步根据他们之间的辈份情况来推定,具体而言:其一,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例如,甲乙爷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两人均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爷爷甲先死亡,其孙子乙后死亡。其二,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例如,兄弟丙丁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两人也都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二人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继承对方的遗产。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4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