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中可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涉案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其去世,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儿子的三个儿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中可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
案号:(2020)浙民再2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3月23日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的,不能认定具有代位继承资格——戴某1、戴某2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涉案当事人主张具有代位继承资格,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其存在收养关系;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收养的合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曾长期共同生活等收养事实的,认定不存在收养关系,不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案号:(2020)鄂民申38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刘某等与宋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涉案当事人先于其母死亡,其遗产依法应由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后其母亲死亡,其对母亲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份额限于其有权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案号:(2020)京民申33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日
4.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陈某等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之一先于父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女儿代位继承,另一当事人后于父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综合考虑赡养情况等因素按比例合理确定。
案号:(2020)京民申480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9日
5.代位继承人请求确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能成立——刘吉宁、刘凤凰、刘凤英、刘跃明诉杨金叶法定继承案
案例要旨:虽然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代位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身,代位继承人请求确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能成立。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281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代位继承的适用精解
1.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在我国,只有在法定继承时才可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一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三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四是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3.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相同。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直系晚辈血亲不受代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亲属可分为血亲与姻亲,其中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代位继承人应当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但该直系晚辈血亲并不受代数的限制,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处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非所有直系晚辈血亲。
5.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数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46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