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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3: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表时间:2023-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裁判规则


1.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的,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分居的时间及一方的收入等情况确定数额——梁先生诉李女士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婚的,全职太太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分居的时间及一方的收入等情况,确定家务补偿款数额。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3日第3版

2.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陈先生诉金女士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全职太太在婚姻持续期间包揽大量家务活,其在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2日第3版

3.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杨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9日第3版

4.夫妻一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张某诉萧某离婚案

案要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金钱上的付出,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本案中,女方多年来独自抚养孩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而男方对家庭不仅金钱上付出较少,而且时间、精力几乎没有付出,女方有权请求男方予以补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5.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女方结婚后在家照顾公婆、孩子以及丈夫,承担了家庭的全部劳动,而且为了照顾家庭也辞去了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男方不但经济实力较强,而且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作为丈夫,其应该给女方经济补偿,法院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在2001年之前的婚姻法条文中,并无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才加入。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十多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相反,有关统计显示,《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院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后才得以适用。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条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14~315页。)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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