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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96:关于胎儿预留份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表时间:2023-08-31     阅读次数:     字体:【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2.非婚生遗腹胎儿享有抚养费预留权——马某、米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非婚生遗腹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人身权延伸保护原则,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应予保护,因此,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的,其非婚生遗腹胎儿的抚养费可由财险公司先行赔付。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期


3.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则应当为利用他人精子受孕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遗产分割行为无效——官某1、官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案继承人在继承发生时属于未出生的胎儿,但其依然享有继承权,无论其他继承人当时是否清楚胎儿的存在,是否有侵害胎儿继承权的故意,均不能成为不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理由。因此,其他继承人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无效,因不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案号:(2020)川01民终226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2月10日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尹某2、宋某等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无遗嘱和遗赠协议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案被继承人的遗产除去共同财产中配偶财产、精神抚慰性质的抚恤金等之外,应由其父母、配偶、未出生的胎儿共同参与继承。

案号:(2020)湘1125民初91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司法观点


胎儿预留份条文的释解与适用

首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享有继承权,但是毕竟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确认胎儿是否能够正常出生。因此《民法典》规定在遗产分割的时候,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应该将胎儿列入计算范围,作为参与分割的一部分,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承的份额。在法定继承时,如果胎儿在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之内,应当按照法定或者协商确定的分割原则、比例计算胎儿的应继承遗产份额。在遗嘱继承时,如果遗嘱中明确哪些遗产属于受孕之胎儿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应将此部分遗产予以保留,而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为由予以瓜分。保留的是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就是将胎儿按照一个普通继承人计算所应获得的遗产。如果遗产是不动产,对不动产实行价值分割时,就要保留胎儿应得的那份价值;如果是对动产进行实物分割,就应保留胎儿应得的那部分实物。

其次,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毕竟尚未出生,能否顺利分娩尚未可知。在分娩胎儿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顺利分娩,即顺利出生,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出生之婴儿的财产。第二种情况就是分娩失败,娩出的胎儿为死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包括继承的权利能力在内的所有权利能力都溯及地消灭。所保留的遗产自然无法为没有权利能力者取得。根据本条的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被继承人甲死亡,留下价值600万元的个人所有的房产一套,甲生前考虑到其妻子乙已怀胎,特地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的存款100万元作为将来孩子的抚育资金,指定由胎儿继承。甲的父母、妻子对该房产进行价值分割时,依法对乙腹中的胎儿保留了其中的一份200万元。由于乙生产不顺导致胎儿未能顺利出生,胎死腹中。此时,为乙腹中胎儿所保留的遗嘱继承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法定继承中的房产价值分割200万元,都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甲的配偶乙、甲的双亲)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6~247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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