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均有抚养能力,将子女交由其祖母抚养不符合法律规定——须加尾诚诉严荣荣抚养关系案
本案要旨:对子女的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始终在父母,祖孙间产生抚养关系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父母双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而本案中父母均有抚养能力,故将子女由其祖母抚养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47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外祖父母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其代为抚养外孙子女支出费用后,有权向应负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追偿——毕成波与吴现碧,景明寿等追索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外祖父母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其在女儿、女婿的同意下,代为抚养外孙子女,行使抚养义务支出费用后,有权向应负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追偿。
案号:(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73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1-07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陈女士诉施老太、武老头抚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能力的,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可以承担抚养责任,对孙子女进行抚养。
来源:法信精选
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张某、刘某琴、刘某欣、刘某朝、刘某香与位某某、刘某坡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赡养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
案号:(2012)洛民终字第20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收养法案例全解》
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王某某、费某某诉王某乙等三人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唯一的子女死亡后,其子女生育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应当具有负担能力,理应承担赡养其祖父母的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有抚养义务。
第一,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只有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满18周岁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这一点,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不同。
第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如一案例中,A(男)与B(女)为夫妻,育有一子C。A父母早亡,B父母已退休且退休金丰厚。2010年A一家三口外出发生车祸,A当场死亡,B严重受创丧失劳动能力,C虽未受到严重伤害但无人抚养。B请求其父母,即C的外祖父母,抚养照顾C。法院经审理认为,C的父亲A去世,母亲B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抚养,因此C的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C的义务,遂支持了B的请求。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没有规定扶养义务人应有负担能力这个前提条件,属于生活保持义务的扶养,故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扶养权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第二顺序的扶养权人,所以,需要先满足第一顺序扶养权人的扶养需要,仍有剩余的,才可认为是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有数人均满足被抚养条件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义务时,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抚养。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是以其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条件不应宽于其父母的赡养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如果祖父母、外祖母有经济收入或来源,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亦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比如,A有三个子女A1、A2、A3,A2去世,但A1和A3均有赡养能力,在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要求A2的子女对A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如果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扶养,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是应当鼓励的。
第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28~23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