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民事裁判规则
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3-08-30     阅读次数:     字体:【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793条在《合同法》中没有对应条文,系在吸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基础之上而来。本条通过将司法解释中“经竣工验收”修改为“经验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使得条文的表述更加准确、规范,更符合实务中的情形。同时本条也与《民法典》第157条建立关联,体现出了总则内容在具体领域中的适用。


影响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类案裁判规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案号:(2011)民提字第2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案号:(2017)渝01民终555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诉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因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卷)


4.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总第48辑)


5.虽然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承包方支付了修复费用予以修复,其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为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虽然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承包方修复费用已于另案判决确认并予以支付,承包方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条件成就。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0-08


6.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玉杰诉李柏刚、黑龙江昊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实际施工人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其应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缺陷有所预见,且发包人未严格履行法定结构验收义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1-15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是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因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是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未修复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

案号:(2018)川民初4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1-01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承包人对存在质量缺陷工程拒绝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甘肃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效。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但经司法鉴定,承包人施工工程有部分不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其拒绝履行修复义务,而发包人也未占有使用相应工程,因此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9)甘民终622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16


图片
法信· 关联法条
图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法信

 
上一篇: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下一篇: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要旨汇编(14则)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