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涉案农村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转化为国有土地,行政机关据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无不当。涉案土地之前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龙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雪荣,男,195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龙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川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第三人:陈杏生,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再审申请人沈龙虎、曹雪荣诉被申请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州市政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姑苏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苏05行初71号行政判决:驳回沈龙虎、曹雪荣的诉讼请求。沈龙虎、曹雪荣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苏行终77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龙虎、曹雪荣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沈龙虎、曹雪荣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苏州市政府作出的[2018]苏行复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8号《复议决定书》)及姑苏区政府作出的姑苏府[2017]126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26号《征收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沈龙虎、曹雪荣拥有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进行征收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2.案涉房屋是在2004年11月翻建的,应认定为合法建筑;3.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公布照片的张贴位置不准确,不能证明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未有进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案涉区位房产均价为每平方米2.6到3万元,补偿金额却是每平方米12917元,沈龙虎、曹雪荣生活居住无法得到保障;姑苏区政府没有上门调查,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确认书上没有沈龙虎、曹雪荣的签名,系伪造证据;风险评估书为同一法人代表代为签名,系伪造证据,且其中“手持斧头”的内容证明有重大风险等;本次安置房源计划供应方案已经逾期作废;本次征收项目为旧城区改造,姑苏区政府没有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姑苏区政府作出的126号《征收决定》和苏州市政府作出的28号《复议决定书》。沈龙虎、曹雪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126号《征收决定》作出的依据、程序等是否合法上。现针对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沈龙虎、曹雪荣提出其房屋所在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姑苏区政府于原审提交的《姑苏区房屋征收项目联合证明单》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2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可以证明相应的集体土地(包括沈龙虎、曹雪荣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转化为国有土地,故姑苏区政府据此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无不当。涉案土地之前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沈龙虎、曹雪荣认为案涉土地不应作为国有土地进行征收,一、二审法院适用《征补条例》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应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126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姑苏区政府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公路以东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姑苏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姑苏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的规划要求。姑苏区政府于2017年10月13日召集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2017年10月23日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听取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要求修改的意见或建议,姑苏区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进行公布。案涉征收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约36户,没有证据证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情形,姑苏区政府故未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案涉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合法,补偿标准未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无不当。姑苏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结论为涉案征收项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准予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其内容得到当地社区、街道及苏州市姑苏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确认,故案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亦无不当。姑苏区政府在作出126号《征收决定》前,在苏锦街道办事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入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准备了充足的定销商品房和产权调换用房,用于补偿安置。在126号《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姑苏区政府又向上述专用账户存入人民币43770万元,补足了之前的征收补偿费用差额,已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因此,姑苏区政府对征收补偿费用的落实情况虽然存在瑕疵,但并未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影响对126号《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另姑苏区政府作出126号《征收决定》后,及时在《苏州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程序亦无不当。
三、关于28号《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苏州市政府在收到沈龙虎、曹雪荣和陈杏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通知答复、听证等程序,经依法延期后作出了相应的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沈龙虎、曹雪荣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沈龙虎、曹雪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沈龙虎、曹雪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清兴
书记员 朱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