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身份证挂失、有关登记材料并非本人签字等为由,提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 题
当事人以身份证挂失、有关登记材料并非本人签字等为由,提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宜仅凭身份证挂失证明或当事人主张不是本人签字、不知情等为由而直接认定意思表示不真实。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如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分红等活动,判断其有无承受公司登记的意思。
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第51条、第53条等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重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制定实施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3条进一步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即除依法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以外,公司登记机关一般不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以身份证明挂失、不是本人签字等不知情为由,主张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法院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承受公司设立登记后果的真实意思。当事人的身份证挂失声明、当事人本人陈述等对于其不知晓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的证明力并不完全,而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例如其本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分红等活动,判断其有无承受公司登记的意思,进而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如果第三人以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伪造原告签名等虚假材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有证据证实原告确实不知情且无承受公司设立登记的意思,则第三人应当承担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审查中还要判断被告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如是否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是否对明显疑点进行核实、是否对代理人、代办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等。具体处理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即:对于因冒用、伪造等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更正,登记机关依法更正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登记机关如果尽到了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登记错误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即使被法院判决败诉,也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对于冒用其本人身份证、伪造其签名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已明知但并未表示异议、参与过该公司相关经营管理活动、参与收益分配等,则可以认为原告有承受公司设立登记后果的意思表示,法院对于原告请求撤销公司登记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应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公司登记属于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应当进行清算。与变更登记不同,设立登记是公司法人人格存续的法律基础,判决撤销设立登记将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故审理此类案件应在评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同时,兼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质解决争议,慎用撤销判决,并注意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救济等途径解决实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