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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杨传杰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发表时间:2023-08-10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杨传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红恩,2012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洗煤“合作协议”,约定由杨红恩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煤等材料,杨传杰利用其所在的盛丰公司的设备、场地等资源运作洗煤业务。协议签订后,杨红恩足额交付了投资款,在合作期满杨传杰履行了部分合同,二人经口头协商将合作期限延长六个月。

????2013年8月,杨传杰在公司和个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偿还盛丰公司在民生银行到期贷款为由,向杨红恩拆借“过桥资金”并承诺贷款还上后,银行再放贷资金归还杨红恩全部欠款。同年8月26日,杨传杰与杨红恩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2天,利息为48万元,黄志亮提供个人担保,盛丰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当日,杨红恩扣除利息后向杨传杰指定账户转款952万元,杨传杰将其中500万元偿还了盛丰公司的民生银行贷款,又安排他人于当天归还杨红恩250万,剩余款项用于盛丰公司经营等。当日,杨传杰以同样名义向何祖双借款480余万,用于归还盛丰公司银行贷款。同年9月9日,杨传杰又向何祖双借款1020万,用于盛丰公司向银行提供定单质押。后盛丰公司从民生银行贷出200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归还何祖双1560余万承兑,贴现后归还盛丰公司在珠江银行贷款300余万,剩余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4年7月25日,因盛丰公司欠上游中嘉业煤款,盛丰公司将洗煤设备抵押给中嘉业。经查,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26日,杨传杰以借款、合作生产等名义,从杨红恩处取得钱款共计8022万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杨传杰共向杨红恩还款共计7319.7万元。经杨红恩多次催促,杨传杰不履行借款协议,后杨红恩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检察院以杨传杰犯合同诈骗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传杰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履行能力及虚构借款用途的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杨传杰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遂判决被告人杨传杰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杨传杰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企业因经营所需合法进行借贷,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当企业出现负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并不必然因其借贷行为而导致犯罪。刑事审判中应严格厘清“刑法”与“民法”的边界,既要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实情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传杰系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杨红恩借款,所借钱款用于公司经营或偿还公司欠款,而非用于高风险投资、奢侈消费及转移、藏匿资金。案发前后,盛丰公司仍处于经营当中,虽然公司因煤炭行业价格、环保、政策调整等因素,经营出现困难,但根据杨传杰历次还款情况来看,杨传杰在历次借款期间积极履行合同,其公司陆续归还杨红恩及其他借款人大部分款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能因为部分借款未归还就简单认定杨传杰犯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杨传杰无罪,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体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深刻分析民营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不仅明确了企业家的行为边界,也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家能够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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