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根据国家政策,家电下乡补贴实行直补(即由销售网点代理进行审核并直接垫付补贴资金,再由销售网点向财政部门申报)。2009年11月本市王益区财政局、王益区商务局与被告人贾敬兰所经营的铜川市王益区**电脑销售部签订了《协议书》,授权其办理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信息录入、代理审核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等工作。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贾敬兰利用自己收集的农户资料和被告人杨亚茹利用工作之便提供的农户资料,以及贾敬兰私自截留和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向本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虚报申报家电下乡电脑48台,先后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21800.74元(其中包含被告人杨亚茹向贾敬兰提供农户资料用于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18200元),杨亚茹收取贾敬兰好处费1000元。2012年10月至12月,侦察机关发现**电脑经销部可能存在利用农户资料虚假申报家电补贴的行为。2013年5月,侦察机关经过走访部分农户以及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调取的有关电子数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发现王益区**电脑销售部存在上报家电补贴人员名单与实际购买人不符的情况,2013年6月4日将贾敬兰带回讯问,贾敬兰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根据贾敬兰的供述,将被告人杨亚茹带回讯问,杨亚茹如实供认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敬兰亲属于2013年6月4日、6月9日分别向侦察机关退款30000元、20000元,被告人杨亚茹亲属于2013年6月5日向侦察机关退款1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财物清单及收款收据。
2、侦破报告。
3、被告人贾敬兰的供述。
4、被告人杨亚茹供述。
5、证人任月侠、段秀兰、王关保、王琴(寇建信)、寇玉龙、寇增民、张民芬、孙保强、李小玲、张小侠、张爱玲(王增乃)、穆小岗、郑秋侠、范竹玲、雒军盈、朱峰(朱忠保)、梁莲叶、张喜娟、苏万林、杨会玲、崔旭超、陈建东、任茂理、陈新民、慎天明、张亚令、党碧琴证言证实。
6、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王家河财政所补贴信息表、王家河财政所网点垫付金额信息及相关申领表、发票、标示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7、王家河乡人民政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川东街支行的账户,交易明细,邮储银行铜川东街支行,邮储银行铜川市分行风险合规部出具转账支票、内部通用凭证、进账单及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明细分类账。
8、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记账凭证、邮政储蓄银行支票存根、进账单、邮政储蓄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红旗街分理处出具贾敬兰银行交易明细账。
9、新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下乡已补贴人员名单及王家河财政所已补贴人员名单复印件、零材料。10、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王益区商务局、财政局说明。
11、(1)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复印件。
(2)陕财办建(2009)94号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文件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及具体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复印件。
(3)陕财办建(2009)260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复印件。
(4)陕西省财政厅商务厅工业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门商务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监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
(5)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监管的通知复印件。
12、(1)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载明,杨亚茹同志主要负责家电下乡及惠农补贴“一卡通”等业务。
(2)铜川市王益区**电脑经销部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贾敬兰,组成形式个人经验。13、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贾敬兰、杨亚茹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