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有关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法院网上同时公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的内容安排之一。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
1、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链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众多奖项。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剧组予以表彰,并奖励100万元。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内容来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自修所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黄自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自修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自修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黄自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故事并形成文字,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两部作品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作品中间接受益。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意给黄自修适当补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对于较早地收集、整理了民间文学故事并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能够认定在后的作品和前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接受益,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此类著作权纠纷。
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896年,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该公司的“LE RITZ”和“RITZ”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酒吧、美容美发沙龙等。被告在其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内以“RITS”、“RITS”与“丽池”组合以及“丽池RITS及图”组合等方式使用了“RITS”标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RITZ”近似的“RITS”标识以及包含“RITS”的组合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S”标识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该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及两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和两者服务的类似性,认为被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认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本案的判断逻辑和考虑因素、评判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该案的庭审是上海法院首次通过人民网、中国法院网进行的网络直播,并被评为中国法院网直播5大好案件。
链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浦丽池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4、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
”商标于2001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挂面、豆沙、谷类制品、面粉、面条等。原告正龙公司成立于1997年,成立后即通过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2004年受让该商标。2006年10月,“白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白家公司从2005年底开始在方便粉丝产品上使用“
”文字商标。两审法院均认为,方便粉丝和方便面均系方便食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二者为类似商品。经过整体对比,
与
字形相似,综合考虑正龙公司的“
”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因素,认定白家公司使用的“
”商标与正龙公司的“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百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白家公司停止使用“
”商标。本案原告未主张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的案件,法院的裁判为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服务和商标近似的判断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在该案中,法院在判断方便粉丝和方便面是否是类似商品时,并没有简单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从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和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时,对两标识进行整体对比,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
链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5、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4年4月,许赞有先后在两案中起诉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其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第一案中,根据许赞有财产保全申请,南京中院裁定冻结康拜特公司存款30万元。在第二案中,该院根据许赞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的申请,裁定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前述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就地查封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全部库存的涉嫌侵权产品。随后,南京中院还应许赞有的申请,裁定查封并扣押拜特公司通过南京海关出口的一批涉嫌侵权产品。2004年8月,南京中院在第一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8万元。2005年2月,该院在第二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22万元。在上述两案上诉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许赞有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江苏高院于2006年10月对前述两起上诉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赞有的诉讼请求。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遂起诉要求许赞有赔偿由于不当申请致使其大量银行存款被冻结、出口产品被查封而造成的违约赔偿、产品毁损、价值灭失以及利息损失等共计2003315.3元。一审法院认为,因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先行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造成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财产损失,许赞有应给予赔偿;但对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因违反法院生效裁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则不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申请临时措施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法院正确理解了《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说“裁定”的范围,根据对财产保全申请和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程序性审查特质、立法目的和法律后果等因素,认定因申请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赔偿范围方面,审理法院也正确把握了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的申请之间的因果关系,把被申请人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处理对于制止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链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许赞有、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知识产权案民事判决书
6、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新强种业公司起诉指控被告创富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原告“两优6326” 水稻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经原告申请,在被告的各育种基地抽样保全了被控侵权种子样本。经原、被告一致认可,将原告公证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1表示,将法院在各育种基地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2-K6表示,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调取的“两优6326”备案F1代标准种子以代号B表示。为确认K1、K2、K3、K4、K5、K6与B是否存在一致性,经原告申请,委托了中国水稻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经双方质证后,法院结合农业部行业标准《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对送检样本的一致性进行了判断,认定被控侵权样本种子K2、K4、K6与“两优6326”备案标准种子B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被告辩称其实际生产、销售的种子均为华安501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侵权获利2275200元赔偿给原告,并在《中国农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问题,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在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中通过庭审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真正发挥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并确认事实的程序功能。本案法院移交鉴定之前组织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了质证,确定的鉴定对象为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而不是将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关去判断。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农业部行业标准《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由法官结合涉案证据综合审查后独立作出了事实认定。同时,法院基于当年种子大面积减产的客观事实,在被告虽有抗辩但不举证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能够证明被告制种的面积、估计产量、合理成本等证据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合理地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而没有简单地适用50万元的定额赔偿,符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观实际。
链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7、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林阳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都市快报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19floor.net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由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两个域名中的字符串均为“19floor”,中文含义均为“19楼”;19floor.com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个栏目都是公告区,都有“拉风E派”、“时尚沙龙”、“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数码时代”等栏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由于域名和论坛设置的相似性,导致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注销19floor.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傍知名域名的新类型案件,是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中的“19楼”网站作为浙江省第一大社区网站就成为了某些仿冒者的目标。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实践功能。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域名这一新型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本案王某经营的网站与他人网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内容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法院由此认定王某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制。
链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8、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舒学章于1992年申请的“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济宁无压锅炉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提交的对比文件是舒学章于1991年申请并在本专利授权日前已经终止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分两层构成波浪形排列。”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授权时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终止,不存在两个专利权共存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维持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复审委的决定。二审法院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终止后又授予发明专利,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最高人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的行政操作并不违背立法精神。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国内热议、国际关注的一起专利案件,涉及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问题。禁止重复授权是各国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自原中国专利局于1995年9月28日发布《审查指南公报》第6号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在后授权时申请人须放弃在前授权的专利。本案的焦点在于十几年来以行政规章确立的上述相关行政操作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这也涉及到我国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的数千件专利的生死存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阐明了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明确了在现行专利法立法框架下相关行政操作的合法性,同时澄清了专利法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概念的内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
9、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曾凤熙假冒注册商标案(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8)霞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凤熙系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间,被告单位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法国法莱奥公司、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国丰田汽车株式会社等单位委托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曾凤熙组织被告单位工人生产上述公司同款式的汽车刹车片,并按上述商标所有人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2006年10月19日,霞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查扣被告单位标注“Bendix”、“vaieo”、CITROEN”、 “TOYOTA”、“RENAULT”、“HYUNORI KIA”及“HONDA”的刹车片共计1406箱23200盒,价值为人民币115.14万元。2008年8月15日,霞浦县检察院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曾凤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曾凤熙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凤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包括丰田、本田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体现了较强的刑法威慑功能和良好的社会教育意义。本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法院严格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来计算犯罪数额,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作为一起涉及单位犯罪案件,该案的判决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规定。
链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曾凤熙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判决书
10、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随后,两被告人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144409元。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楚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海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全国尚属首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反向打印等调整措施。综合来看,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的内容安排之一。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10件)
1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案涉及“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器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发明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相同侵权亦可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及“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
3、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诉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油箱注油口密封盖”发明专利权。)
4、桐庐光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桐庐佳禾制笔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重复恶意侵犯原告“笔(D)”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贵阳华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宗申产业集团重庆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三轮摩托车车架”实用新型专利权。)
6、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富增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废弃聚氨酯泡棉的回收利用方法”发明专利权。)
7、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诉安徽宝德利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三终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支垫(4)”外观设计专利权。)
8、3M创新有限公司诉大连源宇净化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平面折叠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发明专利权。)
9、麻芳莲诉兴业县恒昌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陈爱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包装箱(海南西瓜1)”外观设计专利权。)
10、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第三人刘建国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15件)
11、洪如丁、韩伟诉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1 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由罗林(艺名刀郎)授权被告出版发行的《喀什噶尔胡杨》是否侵犯了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打起手鼓唱起歌》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复制、发行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12、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诉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复制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侵犯原告发行的《蝴蝶杯》等5个河北梆子演出剧目录像制品的相关权利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同时明确了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与其从表演者及相关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的“独家出版发行相关剧目录像制品的权利”不同。)
13、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及被告是否侵犯了新传在线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
14、傅敏、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的《解读版家书》是否侵犯原告的《傅雷家书》的著作权。)
15、参数技术公司诉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复制并使用Pro/E2001版软件的行为的侵权定性和损害赔偿问题。)
16、刘放诉舒莺、罗学蓬、周荣蜀、重庆出版集团公司、重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部分共有人擅自将小说《中国远征军》出版发行是否侵犯了其他著作权共有人的权利问题。)
17、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复制使用软件的行为和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VirtuoZo NT V3.5”软件著作权的问题。)
18、台州市澳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陈香平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未经许可出售复制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五件实用美术作品图案的床上用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19、马卉欣诉张正、王瑜廷、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州古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盘古神话》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是否侵犯原告《盘古之神》一书相应内容著作权的问题。)
20、杨向阳诉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拍卖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21、李荣中诉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佛山市超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图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超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印制“福娃”挂历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22、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振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作为工业产品的“兵马俑笔”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
23、刘士健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民事判决)(本案中被告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其论文享有的著作权。)
24、刘美丽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本案中被告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法院认定被告已经原告合法授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从事KTV经营活动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的问题。)
(三)商标侵权案件(8件)
26、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商业专修学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其校门牌匾和招生简章封面等中使用“海信”及“Hisense”字样是否侵犯原告的“海信”及“HiSense”注册商标问题。)
27、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诉陈鹏辉、潮安县华鹏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卫生洁具等产品及配件上使用“海尔曼斯”、“Haierms”等标识是否侵犯原告“海尔曼斯”、“HAIERMANSI”注册商标的问题。)
28、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黄勇、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张宜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立邦时时丽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使用的网络域名“nipponpaint-jm.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立邦”系列商标的问题。)
29、凯摩高公司诉盐城凯摩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网络域名“www.china.camoga.com”、“www. camoga.net”和企业字号英文翻译“CAMOGA”是否侵犯原告“CAMOGA”商标权的问题。)
30、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ABRO”商标的问题。)
31、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销售印有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步步高”运动鞋是否侵犯原告“”图形商标的问题。)
32、福建泉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周海涛、周海波、银川市黎明广告电脑彩色印刷制版有限公司、银川沧海印刷有限公司、银川好运来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山西新华时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假冒原告“迪豆”注册商标行为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33、科勒公司诉赵桂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科乐厨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的“科乐”、“KELE”、“KeLe”及商标是否侵犯原告的“科勒”、“KOHLER”等商标权问题。)
(四)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2件)
34、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甘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浚97-1”玉米品种权。)
35、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诉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请求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莱农14”号玉米品种权。)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8件)
36、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本案与曾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诉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商业秘密案系关联案件,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终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3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华联”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38、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诉潮州市京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与念慈庵公司知名商品“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39、哈尔滨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诉刘燕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顺峰肥牛火锅”和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0、苹果公司诉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汤建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同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苹果”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1、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诉蓝樽(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2、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诉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曲线”减肥胶囊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3、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诉成都死海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特定地域内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死海”并使用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件)
44、李恩复诉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胃药“摩罗丹”技术成果转让中的有关纠纷,最高法院明确了在合同已经约定了技术转让费用而未就其他后续费用作出约定时受让人无继续付费义务。)
45、王志荣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原告主动向被告投稿,被告在六个月后通知原告稿件不予采用,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
(一)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件)
46、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本案涉及“染色机(J-N)”五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不应当再作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
47、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本案涉及“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法院不能对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问题。)
48、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案涉及“诚联及图形”争议商标,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情形。)
49、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或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本案涉及双叶社以享有在先著作权等理由申请撤销两第三人各自受让的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蜡笔小新”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五年请求撤销期的起算时间点问题。)
(二)一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50、林坤明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海源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作出的《“盲孔型多孔砌块自动压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