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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陈洪鑫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3-04-29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陈洪鑫。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武侯工商局);
2013年5月29日,武侯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陈洪鑫租赁的位于武侯区科院街6号9栋1单元5楼19号的房屋进行检查,并立案调查,对陈洪鑫所有的标有佳能“Canon”商标标识的相机和其他包装物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清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陈洪鑫。武侯工商局当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佳能中国公司出具的七份鉴定证明,证明中有“我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假冒佳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保修卡为假冒品,我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侵犯佳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产品机身为非佳能中国公司面向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系统被更改、机身标贴、外包装、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假冒品,我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侵犯佳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表述。2014年2月12日,武侯工商局作出339号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陈洪鑫。陈洪鑫于2014年4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成都市工商局维持了武侯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洪鑫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武侯工商局有权对其辖区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依法查处。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武侯工商局采信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作为行政程序案件的事实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局据此认定陈洪鑫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其处以没收侵权物品,并依据陈洪鑫的非法经营额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陈洪鑫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审判庭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结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体现了“三合一”审判模式在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方面的优势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时,未经该商标权人或独占许可使用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该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为平行进口。被告抗辩其产品是平行进口商品从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进口商进口商标权商品后,对该商品进行改造变动,如本案被告对相机外包装、说明书、相机系统等方面进行变动,侵害了商标权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正确。本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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