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查清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情节; 2、犯罪嫌疑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 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查清与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事前的预谋,如何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预谋的; 4、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赃物的价格,所得赃款数额及赃款去向; 5、对在法律“视为明知”的情形,应查清犯罪嫌疑人对赃物的价值认知情况;查清收购、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地点、交易方法进行买卖,价格是否合理等; 6、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嫌疑人外表特征; 8、窝藏、转移赃物的,赃物存放地点、使用的工具等; 9、单位犯罪的,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在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被害人陈述 1、查清涉案物品被犯罪嫌疑人盗、抢等非法占有的情况; 2、有关案件物品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购买时间、购买价值,有关购物凭证; 3、是否在他人或他处发现自己的被非法占有物品。 (三)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实物及照片; 2、收据、字条、书信、存款单据、取款单据、记帐凭证等; 3、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痕迹鉴定、笔记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1)户籍证明; (2)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3)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2、自首材料; 3、抓获经过; 4、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5、搜查笔录。人身、物品、场所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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