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3、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经过,有无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捆绑、殴打、胁迫、带械具、侮辱等具体手段; 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6、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衣着特征等情况;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具体情节; 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纠纷等情况;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欠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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