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立案调查期限一览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前核实性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能超过当日24时)。
2、立案后调查期限(3+3+X):一般为三个月,经上级监委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再适当延长。
(注:《监察法》未明确调查期限,只明确留置的时间,但调查期限不应无限扩大,应参照留置期限进行限缩。已失效的《行政监察法》规定是六个月,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2、留置期限(3+3):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留置人讯问。
《监察法》:留置后,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情形的可以暂不通知。
3、内部移送审理: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审理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
注:这是监委调查的内部程序设置,审理阶段不对外部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因为《监察法》没有对审理程序作出规定,《监察法》的调查程序是指以监委为主体的大调查,审理期限包含在《监察法》规定的大调查及留置期限内。
二、移送起诉、审查起诉
1、移送起诉前,经监察委邀请,检察院可以派检察官提前介入。
2、在移送起诉10日前通知检察院移送事宜。
3、检察院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及时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并在3日内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辩护人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申请阅卷,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强制措施后可申请会见。
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计入审查起诉的诉讼期限。
4、从受案开始,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注:《刑诉法修正草案》中规定,检察院受案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因此,等《刑诉法修正案》正式通过,上述规定将会被修改,目前检察院仍然没有先行拘留权和独立审查逮捕期限)
5、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完毕再报批,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完毕。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原刑事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6、监委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检察院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答复。
三、起诉、审判
参见《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一览》。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一览(2021年)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为:刑拘30日+审查逮捕7日+侦查羁押期限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5个月45日+一审期限13个月+上诉期限10日+二审期限4个月=29个月92日,约等于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 、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殊延长期限,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等期限)。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一)逮捕前办案期限(羁押的一般不超过37日)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传唤、拘传 |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刑诉法第119条 |
拘留 | 1.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从执行拘留时计算,满24小时为1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 刑诉法第91条 |
审查逮捕 |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诉法第91条 |
不捕复议 | 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41条第1款 |
复议 |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 《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 |
不捕复核 | 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41条第2款 |
复核 |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日以内作出决定 | 《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 |
取保候审 | 不得超过12个月 | 刑诉法第79条 |
监视居住 | 不得超过6个月 | 刑诉法第79条 |
羁押期限 | 3日+4日+23日+7日=3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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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后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月)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一般期限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 | 刑诉法第156条 |
一次延长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刑诉法第156条 |
二次延长 | 下列案件在刑诉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刑诉法第158条 |
三次延长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刑诉法第159条 |
特殊延长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刑诉法第157条 |
重新计算 |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刑诉法第160条 |
羁押期限 | 2月+1月+2月+2月=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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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6.5个月)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一般期限 一次延长 | 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 刑诉法第172条第1款 |
认罪认罚速裁 |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刑诉法第172条第1款 |
改变管辖 | 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刑诉法第172条第2款 |
补充侦查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共2个月) | 刑诉法第175条 |
重新移送起诉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次1个月加二次延长15日,共2个月30日) | 刑诉法第175条 |
不诉复议 | 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294条第1款 |
复议 | 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 《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 |
不诉复核 | 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294条第1款 |
复核 |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 《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 |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 |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刑诉法第180条 |
被不起诉人不服相对不起诉决定 |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刑诉法第181条 |
复查 |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月。 | 《刑事诉讼规则》第386条 |
羁押期限 | 1月+15日+1月+1月+15日+1月+1月+15日=5月45日(相当于6.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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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审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月)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受理审查 |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计入审理期限) | 《最高法解释》第219条第2款 |
普通程序一审公诉 |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 |
一次延长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 |
特殊延长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 |
改变管辖 |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8条第2款 |
延期审理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刑诉法第204条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根据刑诉法第204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5条、208条第3款 |
二次延期审理 |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可以两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最高法解释》第274条 |
中止审理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6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 刑诉法第220条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 刑诉法第225条 |
送达判决书 |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 《最高法解释》第302条 |
不服上诉、抗诉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刑诉法第230条 |
发回重审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41条 |
羁押期限 | (2月+1月+3月)+1月+(2月+1月+3月)+1月+(2月+1月+3月)=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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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审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二审上诉、抗诉 | 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 刑诉法第243条第1款 |
一次延长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 刑诉法第243条第1款 |
特殊延长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诉法第243条第1款 |
最高法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刑诉法第243条第2款 |
羁押期限 | 2月+2月=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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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审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诉 |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 《最高法解释》第457条 |
延长期限 | 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210条的规定处理。 | 《最高法解释》第457条 |
检察院提出抗诉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 《最高法解释》第462条 |
提审、再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或者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刑诉法第258条第1款 |
指令再审 |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立案之日起)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 刑诉法第258条第2款、《最高法解释》第463条 |
羁押期限 | 1月+3月=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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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诉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被告人被羁押的 | 适用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 刑诉法第212条第2款 |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 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 刑诉法第212条第2款 |
上诉、抗诉、发回重审、再审 | 参见公诉案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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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类别 | 期限 | 依据 |
作精神病鉴定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刑诉法第149条 |
延期审理 |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对根据第1、3项延期审理的办案期限未作明确限制) | 刑诉法第204条、第205条 |
中止审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6条 |
二审开庭前阅卷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刑事诉讼规则》第4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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