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为:刑拘30日+审查逮捕7日+侦查羁押期限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5个月45日+一审期限13个月+上诉期限10日+二审期限4个月=29个月92日,约等于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 、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殊延长期限,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等期限)。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一)逮捕前办案期限(羁押的一般不超过37日)
3日+4日+23日+7日=37日
(二)逮捕后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月)
2月+1月+2月+2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6.5个月)
1月+15日+1月+1月+15日+1月+1月+15日=5月45日(相当于6.5个月)
(四)一审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月)
(2月+1月+3月)+1月+(2月+1月+3月)+1月+(2月+1月+3月)=20个月
(五)二审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
2月+2月=4个月
(六)再审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1月+3月=4个月
(七)自诉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八)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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