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实务问题探讨
作者:蒋敏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5日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外,还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践中通常存在刑事、民事法律规定不尽一致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成为审理好该类案件的关键。
一、主体范围
(一)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要为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特殊情形下如被害人自幼被其亲属或朋友抚养,但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的,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不宜简单确定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考虑将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和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亲属或者朋友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赋予二者同等诉讼权利。
(二)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未成年及限制行为能力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及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此外,特殊情形下包括:一是原告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原告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三是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但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二、赔偿项目
(一)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赔偿项目。根据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其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造成残疾的),丧葬费(造成死亡的)等。
(二)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赔偿项目。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比较前述刑事、民事法律规定可知,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远远多于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在正确确定赔偿项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刑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首先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二是当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当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刑事法律为主,不应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这是因为,刑事法律所确立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相契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三、赔偿原则
(一)按照实际支出及提供的票据进行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票据确定相应赔偿金额。
(二)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如误工费,实践中一般难以提供相关票据,但确系必要开支,应予酌情支持。又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参与诉讼、进行调解等支出的交通费,提交票据时往往只有单程尚无返程票据,但返程包括住宿等费用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结合案件情况酌情支持。
(三)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如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明确,不以是否实际支出、是否提供票据为依据。如果是在新旧标准衔接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按旧标准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发布新标准的,应当向其释明新旧标准的差别(新标准一般高于旧标准)并按新标准计算。
(四)特殊情形的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据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区分故意犯罪(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适用不同标准,因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
四、裁判依据及主文
(一)裁判依据。该类案件的裁判依据主要应当引用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而对于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可引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其余规定不宜作为裁判依据,但可在裁判文书说理等部分引用。
(二)裁判主文。裁判主文部分应当明确具体写明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赔偿金额及总额,同时,需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履行时间及告知迟延履行责任是否书写?对此,各地操作不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多数文书为使行文简洁,裁判主文部分未予表述,而是留待执行环节解决。为使原、被告明确了解履行期限和迟延履行责任,建议在文书中明示告知。二是已支付金额如何书写?部分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为争取宽大处理,积极赔付原告甚至将赔偿款交由法院保管,对此,应当在事实证据部分写明赔偿金额及交款情况,同时在说理部分结合量刑情节等予以回应。对于主动赔偿金额超过判决赔偿金额的,应当作为被告人自愿赔付的内容在量刑时一并考虑。三是赔偿金额的分配是否写明?通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多人,对于被告人的赔偿金额,一般概括写明赔偿总额而不宜分项书写或直接进行金额分配。
五、其他问题
(一)执行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该类案件属于移送执行范围,但移送执行并不排斥申请执行,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样能启动执行程序。
(二)量刑考量。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实践中对于本人或者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的,通常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
(三)司法救助。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确实困难的人员,可以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实践中该类案件由于被告人经济水平不高导致被害人难以获得有效经济救济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由国家拿出财政资金提供司法救助是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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