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张“安乐死”的同志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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