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240444号提案的答复
豫高法督(2021)152 号
尊敬的程刚岭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提案,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避免、杜绝诉讼保全超额查封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对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查封过程中,建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避免、杜绝明显超额查封,因超额查封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规范诉讼保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查封数额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属于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可以依照该《规定》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对实施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因诉讼保全一般发生在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数额的范围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请求确定,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理或审结,人民法院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诉讼保全数额的合理性,可能存在因当事人滥诉而造成超额查封问题。对此,一方面,我们也将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异议,结合双方举证和案件初步审理情况依法审查处理。如果存在明显超额查封情形,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被保全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主动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我们也将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二、关于以鉴代审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注重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不能简单的以鉴代审,过度的依靠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现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故必要的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进行的。同时,包括合同履行事实等案件基本事实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进行审理查明的事项,不能以鉴定结果代替司法裁判。为了规范委托鉴定工作,防止以鉴代审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等。我们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严格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二审和再审审查程序纠正中基层法院案件审理中发生的以鉴代审情况。
三、关于二审程序应当严格纠错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案件的错误,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及时纠正,避免随意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二审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还明确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依据。在具体审理工作中,我们对涉及基本事实、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等情形,坚决通过二审予以纠正,避免裁判有失公正。
四、关于避免当事人假借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工程款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加大对起诉工程款和主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查,避免存在恶意欠薪的当事人假借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工程款。”
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保护且能够独立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是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问题,我们一直坚持从严审查,专门形成会议纪要做出了详细规定。会议纪要一方面明确,从是否参与合同签订、是否存在组织工程管理等实际施工行为、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是否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等五个方面,从严审查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明确,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只负责招工和管理,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的包工头,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在具体审理工作中,我们依照会议纪要精神,坚持从严审查,避免诉讼当事人假借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工程款的情形发生。
对于您提出的上述问题和建议,不仅是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我们工作的努力方向。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以会代训、情况通报、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化各项规定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强监督指导,推进上述问题彻底解决。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范书伟
联系电话:0371-6575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