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6.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1)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2)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
7.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