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4号】许铁贤故意杀人案——先行行为导致他人生命危险,阻止救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铁贤,男,1972年×月×日出生。1998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日被逮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铁贤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许铁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罗运新系自己掉落水中,许铁贤没有将罗运新推打入水,没有在罗运新落水后阻止他人施救,对罗运新的溺水死亡没有故意而只有过失责任。请求以较轻罪名改判许铁贤较轻刑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3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许铁贤与杨卫(另案处理)到广州市滨江西路1号亭酒吧找杨卫女友杨素梅喝啤酒。凌晨3时许,同在该酒吧的陈剑豪邀请许铁贤一起喝酒,许铁贤遂叫上杨卫、杨素梅与陈剑豪、被害人罗运新等人一起喝酒。凌晨4时许,杨卫与罗运新在猜枚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罗运新突然持玻璃酒瓶砸击杨卫头部致流血,许铁贤则起身质问罗运新,罗运新又持玻璃酒瓶砸击许铁贤头部致流血,许铁贤遂用拳脚还击罗运新,两人发生对打。罗运新因打不过许铁贤转身逃往珠江边,许铁贤紧迫几米后将罗运新打倒在地并骑在罗运新身上继续殴打罗运新,罗运新挣扎起身,随后落入珠江并在水面上浮游。罗运新的女友何小红和朋友何若琳、霍惠贤、梁靖演闻讯先后赶到岸边并意图通过伸出手脚让罗运新攀拉、指引罗运新游往附近可上岸的石梯等方法救助罗运新上岸,许铁贤、杨卫则在岸上朝河里的罗运新叫喊威吓并采取脚踢、言语恫吓等方法阻止何小红等人救助罗运新,何小红等人遂离开岸边找寻可搭救罗运新的竹杆等物品并报警求助,公安人员接报到场后罗运新已不知所踪。同年10月25日,罗运新的尸体在广州市珠江西桥附近水面被发现。经鉴定,罗运新系因溺水死亡。
案发后,许铁贤弃保潜逃至2017年10月2日被抓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铁贤和被害人罗运新于案发当晚认识,发生冲突是因为许铁贤的朋友杨卫被罗运新殴打,罗运新还使用啤酒瓶击打许铁贤的头部,故许铁贤向罗运新还击,并持续打斗。罗运新被许铁贤追打至酒吧的江边,已经没有还手之力,许铁贤仍继续殴打罗运新,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在罗运新跌入珠江后,许铁贤还向在河水中的罗运新叫嚷继续打架,其故意伤害行为具有连续性,故认定许铁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罗运新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在对许铁贤处罚时予以考量。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铁贤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许铁贤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许铁贤在因故追打被害人罗运新的过程中导致罗运新落人珠江,在明知罗运新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反而伙同他人阻吓罗运新靠岸自救及他人施救,最终发生了罗运新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罗运新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许铁贤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等具体情况,对许铁贤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铁贤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明知其先行行为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未予施救,且阻吓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许铁贤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运新是因溺水死亡。被告人许铁贤在罗运新用啤酒瓶击打其头部后追打罗运新,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未使用器械,只是一般的拳打脚踢行为,属于互相斗殴,被害人的尸身也无明显外伤,反映出许铁贤案发时的行为并未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罗运新落水后,许铁贤在岸上虽有叫喊“上岸再打”之类的话语,但其主观上仍是互相斗殴的故意。许铁贤供述,“我看到罗运新下水后,浮在水上,能看到他整个头部和胸前部位,他也一直没有喊救命之类的话,我当时认为罗运新是会游泳的,他也许有能力游上岸”,证实其已经预见罗运新跌入河中会发生危害结果,因其认为罗运新是会游泳的,轻信能够避免,故其主观故意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罗运新是因溺水死亡,和许铁贤案发时的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许铁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多名证人证实,罗运新被迫打至江边已无还手之力,但被告人许铁贤和杨卫仍持续逞凶继续殴打并叫嚷“你打我.今晚就打死你”.等。许铁贤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在罗运新跌入珠江后,许铁贤向在河水中的罗运新叫嚷继续打架,还以语言恐吓罗运新的朋友,阻止他们施救,从而导致罗运新溺水死亡。许铁贤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连续性,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铁贤在因故追打被害人罗运新的过程中导致罗运新落入珠江,在明知罗运新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反而伙同他人阻吓罗运新靠岸自救及他人施救,最终发生了罗运新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被告人许铁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后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司法实践中审查认定某行为与某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分为两个步骤:
先是审查某行为与某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性关系,如果不存在即排除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即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根据社会经验法则进行相当性判断,以审查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进而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决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许铁贤的追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罗运新落入珠江的结果,产生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许铁贤的涉案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许铁贤被罗运新砸伤头部后追打罗运新以致罗运新落入珠江一节。从本案事实看,由于案发时系凌晨,被告人和证人的证言都无法确切证明罗运新落入珠江是被许铁贤和(或)杨卫推打入江还是失足掉江抑或是主动跳江,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许铁贤的追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罗运新落入珠江这一结果是不争的事实,即许铁贤的追打行为与罗运新的落江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原因与结果的事实因果关系。由于存在这一事实因果关系,许铁贤对落入珠江陷于高度危险状态的罗运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二)被告人许铁贤未实施甚至阻止救助导致了罗运新的死亡后果
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客观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案第二阶段是罗运新落水后,被告人许铁贤伙同杨卫阻吓罗运新靠岸自救及他人施救以致罗运新溺水死亡一节。虽然许铁贤及其辩护人称,许铁贤没有阻止救助的行为,但是在案证据显示,许铁贤弃保潜逃前供称罗运新落水后其对罗运新说“你上来,还要打你”,归案后供称罗运新落水后其对罗运新说“你上来,我们接着打”,且随后杨卫用脚踢一名想拉罗运新上岸的女子,其则以“再帮忙就连你们一起打”恐吓罗运新的其他朋友;杨卫证称许铁贤与罗运新对打后其看到许铁贤在江边找来找去、大吵大闹并说“你上来再打”等:梁靖演证称其在罗运新落水后走到江边意图施救时被许铁贤呵斥阻止,罗运新的女朋友何小红证称在岸上伸出手脚想让江中浮游的罗运新拉住时被杨卫冲过来用脚踢跑,证人霍惠贤证称其跑到江边时听见许铁贤对江边叫“你凭什么打我兄弟”,且其在指引罗运新向有石梯的方向游时腰部被人踢了一脚,证人杨素梅证称其跑到江边时看见许铁贤和一名大喊“老公”的年轻女子面江站立且随后杨卫冲过去用脚踢跑该女子。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罗运新落水后许铁贤伙同他人阻吓罗运新靠岸自救并阻止他人救助罗运新。
在这一节中,负有救助义务的被告人许铁贤不仅没有积极履行义务,反而伙同杨卫阻吓罗运新靠岸自救并阻止他人救助罗运新,最终导致罗运新溺水死亡。因而许铁贤的连续行为不仅与罗运新的溺亡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清楚反映了许铁贤的主观故意,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许铁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许铁贤在岸上使用拳脚殴打罗运新时其主观上仅具有伤害而非杀害罗运新的故意,但尸检鉴定意见证明罗运新系溺水死亡且全身未见明显外伤,说明罗运新落水之前许铁贤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罗运新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罗运新落水时正值深秋凌晨时分,气温、水温较低,落水处江宽水深、水情不明且附近缺乏救助设备或设施,罗运新落水前已长时间大量酗酒且历经打斗追逐而体力不足、判断力下降,自救能力严重削弱,落水后如果没能及时获救,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溺水死亡,而被告人许铁贤作为一名智识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罗运新落水后面临死亡的紧迫危险而非健康受损的危险,然而不仅不积极施救以消除该危险,反而伙同他人实施阻吓罗运新自救和他人施救的行为加剧以致促使实现了该危险,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应当认定许铁贤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阻吓行为会导致发生罗运新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而最终罗运新溺水死亡。因而许铁贤在先行行为导致罗运新产生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阻止救助,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综上,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罗运新与杨卫因喝酒问题产生矛盾,罗运新先用酒瓶打击杨卫;被告人许铁贤指责被害人时又遭被害人用酒瓶打击。考虑被害人在案件发生的原因上存在过错,综合许铁贤实施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况,对许铁贤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改判许铁贤犯故意杀人罪,但维持一审对许铁贤的量刑,是正确的。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晓光 廖丽红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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