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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5号】罗建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发表时间:2023-04-03     阅读次数:     字体:【

【第1425号】罗建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建升,男,1976年××月××日出生。2004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冯镜钊,男,1982年××月××日出生。2016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锦松,男,1982年××月××日出生。2016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海坚,男,1980年××月××日出生。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东海,男,1983年××月××日出生。2016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国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2016年12月3日被逮捕。
  (其他2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建升等2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3个罪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冯浩深的近亲属、被害人张振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罗建升及其辩护人提出:罗建升等人不是黑恶势力,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他辩护情况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自2002年起,以被告人罗建升为首的犯罪组织,笼络、纠合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附近一带的社会闲散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花都区北兴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1月,罗建升伙同被告人梁海坚、罗泽胜、卓观等人持枪抢劫快活林牛庄赌场后,在白云区钟落潭镇一带名声大噪,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随后,罗建升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林绍端通过贿赂罗建升羁押地司法人员的方式,让罗建升于2008年4月30日违规假释出狱。出狱后,罗建升再次组织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村、小罗村等地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在钟落潭镇陈洞村、良田村等地开设赌场、垄断废品回收、暴力抢夺工程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罗建升利用由此形成的经济实力,将被告人冯镜钊、罗永河(另案处理)、罗锦松、梁海坚、罗汉洋、罗志威、罗锐谦、罗健伟、罗东海、庾志聪、罗剑涛、罗杰添、冯锦辉、罗泽胜、曾国华、罗焯锋、冯建亮、罗湛锋、罗泽通、庾广钱等人网罗到一起,培养发展成为自己的亲信和打手。
  2009年3月,被告人罗建升因犯故意伤害罪再次被羁押后,其夺得的工程、废品回收公司等暂由其哥哥被告人罗浩升接手管理,罗浩升组织成员继续利用先前形成的影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1年6月,罗建升刑满释放后,继续纠合上述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于白云区钟落潭镇一带。另外,该犯罪组织在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选举期间,为保证自己支持的人当选,组织大量不法分子统一佩戴白手套作为标识,在高增村聚集,围堵、恐吓村民,打击竞选对手,破坏基层组织选举。
  该犯罪组织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为活动中心,以钟落潭镇良沙路7号被告人林始兴租赁的办公室为据点,使用猎枪、刀具等工具,大肆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作恶多端,欺压百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从而发展壮大,形成一个长期盘踞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一带,以被告人罗建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冯镜钊、罗锦松、罗锐谦、梁海坚、罗汉洋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罗志威、罗健伟、罗东海、庾志聪、罗剑涛、罗杰添、冯锦辉、罗泽胜、曾国华、罗焯锋、冯建亮、罗湛锋、罗泽通、庾广钱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组织犯罪的事实
  1.故意伤害事实
  2008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梁海坚、罗锦松与梁文州、梁杰华、梁毅徵、梁帅鹤(均已判刑)等人为了逼迫被害人冯浩深偿还在赌场所借的高利贷,将冯浩深带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京塘村溪河坝处,使用铁水管等工具对冯浩深进行殴打,致冯浩深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冯浩深符合因钝性暴力打击全身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2.寻衅滋事事实
  (1)2012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罗建升获悉其妻曾某桂被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带至白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结扎手术后,遂决意报复,纠合被告人冯镜钊、冯建亮、罗志威等人,驾驶粤A561B5雷克萨斯小汽车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48号白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外伺机作案。当其妻曾某桂出来后,罗建升安排罗志威护送其妻子回家,其驾驶雷克萨斯小汽车与冯镜钊、冯建亮一路跟踪计生办工作人员林某良驾驶的粤A712LH瑞风商务汽车,并指使罗永河带领组织成员前来实施报复。当晚21时许,罗永河按罗建升的指示,纠合被告人庾志聪、罗杰添、罗焯锋、罗锐谦及罗汉煊(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分乘三辆汽车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流溪河河堤桥墩往东约10米路段,截停计生办工作人员车辆,并上前打砸该车及车内的林某良、叶某天、汤某宁、杨某洪、刘某坚等五名被害人,致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前大车灯、前门玻璃等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8353元),被害人林某良、叶某天、汤某宁、杨某洪受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
  (2)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罗建升应戴志航(另案处理)帮助其弟戴志敏竞选村长的请求,指使被告人罗湛锋、冯建亮、罗汉洋、罗剑涛、曾国华、冯锦辉、罗焯锋、罗锐谦及罗永河、罗杰龙、刘浩雄、罗炳其等人,分批前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与戴佩华、戴练强、骆启贤(均另案处理)等人汇合,由戴志航安排统一佩戴白手套作为标识,分组安排人手围堵村口、巷口和马路,跟踪、恐吓村民,对不合作村民的房子泼红油,打击竞选对手,严重干扰和阻碍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基层组织选举。
  3.强迫交易事实
  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中,被告人罗建升伙同罗俊油、杨雄光、宋均旗、周柱华、冯志豪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村合资成立利新废品回收公司。其中,罗建升出资人民币7.5万元,占30%股份;罗俊油、杨雄光、宋均旗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各占10%股份;周柱华、冯志豪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各占20%股份。公司由罗建升组织策划与管理经营,其他股东协助。为了垄断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小罗、乌溪、大纲岭四个村的废品回收业务,以获取不法利益,罗建升指使罗志权(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利新废品回收公司的管理员,又指使被告人冯锦辉、罗焯锋、罗杰添及罗杰龙、罗海通等人作为打手,再利诱上述四村的治保人员作为耳目负责巡查,当有外来人员收购废品时,即向罗志权等管理员汇报,罗志权再指使被告人冯镜辉、罗焯锋、罗杰添及罗杰龙、罗海通等人携带水管等作案工具,对来收购废品的外来人员实施恐吓或打砸等手段进行暴力驱赶。部分外来收购废品的人员以每月向利新废品回收公司交纳人民币200至500元“管理费”的方式获得继续收购废品的资格。
  被告人罗建升等人在打压外来收购废品人员的同时,还对出售废品的厂家进行打压。罗建升先指使被告人冯锦辉、罗焯锋、罗杰添及罗杰龙、罗海通等人,对到金祥盛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宇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和东雄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收购废品的人员进行暴力驱赶,再指使罗志权等管理员到上述公司实施低价收购。上述公司被迫将废品以低价卖给利新废品回收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开设赌场事实
  2003年年底至2004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建升、卓观伙同冯永祥(另案处理)、罗艺垣共同出资人民币5万元作为赌本,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陈洞村的高田庄、荔枝窿及良田村的荔枝林等地以“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牟利,其中罗建升占股份30%、卓观占股份10%、冯永祥等人合占股份60%。其间,被告人罗建升指使被告人罗泽胜、曾国华、冯建亮及罗艺垣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派牌、打荷、运送赌资,卓观指使刘志林、“广西坚”(均另案处理)派牌、打荷,冯永祥负责赌场的组织管理,“庄华”(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接送赌客。该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开一场。罗建升、卓观与冯永祥等人按股份分利,罗泽胜、曾国华、冯建亮等人按日领取报酬。
  (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罗建升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建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罗锦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建升等人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财产刑量刑过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罗建升及其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控制当地工程、开设实体及网络赌场控制当地赌场黑色产业利益链、打击他人控制当地废品回收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均是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并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来发展、壮大其犯罪组织,判处较大数额的财产刑可以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土壤,消除其犯罪组织及成员的再犯罪能力,充分发挥刑罚的积极预防和社会治理功能。原判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刑属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并无过重。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通过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实现“打财断血”目标?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州市开庭审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如何通过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实现“打财断血”目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一)刑事案件财产分类处置模式
  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意味着要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剥夺犯罪分子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益,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经济上的制裁。涉案财物处置的最基本目标是使犯罪分子不能通过犯罪获益,进而剥夺其实施犯罪的资本,有效防止其回归社会后再次犯罪。及时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既是制裁犯罪,实现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有力手段,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有五种方式:一是用于附带民事赔偿款的执行。法院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请,对刑事犯罪案件与由犯罪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合并审理,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及追缴不能时责令退赔。在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如诈骗、抢劫、盗窃等,被告人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财物.法院需要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按价退赔,发还给被害人;在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的案件中,如开设赌场、毒品犯罪等,被告人获取了非法利益,法院在核清被告人获益的基础上,判决追缴该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三是用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执行。这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两种财产刑,是强制将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无偿收归国有,以及强制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刑罚方法,一般适用于涉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四是作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即犯罪工具的没收。刑法没有对犯罪工具进行明确界定,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可解释为“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器具”,如用于联系犯罪的手机、用于斗殴的斧头等,只要认定为犯罪工具,且属被告人所有,就应当没收。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权属、用途有关,只能是被告人所有且须是用于犯罪的财物。五是作为违禁品的没收。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禁止个人制造或持有的物品,如毒品犯罪中的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的淫秽物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中的枪支、弹药等,违禁品的认定与用途、权属无关,只与其本身属性有关。
  以上五种处置方式根据各自作用不同可分为三类:第一是补偿性的刑法手段,包含附带民事赔偿、违法所得的追缴和责令退赔。附带民事赔偿是因被害人人身受到被告人侵害产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并据此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具有补偿性和对价性,其受益者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追缴和责令退赔处置的是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其受益者是被害人或国家,也具有补偿性。在适用时应当坚持赔偿额、追缴额分别与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获益对等的原则。第二是惩罚性的刑法手段,包含没收财产和罚金刑。适用时应当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造成后果及获利情况等准确判处。第三是行政强制措施类的刑法手段,包含对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的没收。
  (二)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应当把握的原则
  在审理涉黑恶刑事案件时,也应综合运用以上三类财物处置模式,以“剥夺再犯能力、抑制犯罪动机、没收违法所得”为目标,恢复被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破坏的社会秩序,弥补被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较普通刑事犯罪团伙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其对人身的侵害性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性也更大,因此涉黑恶案件的财产处置较一般案件也有其特殊之处。根据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更强调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结合《意见》,法院在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时,应当贯彻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从严处置原则。确立以摧毁犯罪分子经济基础为目标的量刑原则,注重补偿性和惩罚性刑法手段的运用,突出违法所得的全面追缴及财产刑的判罚,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益,并剥夺其再犯的经济能力。实践中,有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难以准确认定,对此可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目材料、银行流水等综合认定;对被告人拒不供认,亦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导致确实无法查清的,也可在财产刑中予以适当考虑,确保被告人不从犯罪中获益。二是依法处置原则。对财产刑的适用应结合被告人在黑恶势力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额及造成损失数额等情节依法判处,对罚金的判处还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同时,严格区分财产来源、性质、权属,对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的,仅能将属于被告人的部分用于执行财产性判项,剩余部分应发还被告人或其家属。三是平衡处置原则。对被告人判罚的财产刑应尽量与其主刑相适应,兼顾各被告人之间的平衡,同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财产刑,避免财产刑数额的畸高畸低。
  本案中,法院围绕“打财断血”工作目标,综合运用了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违禁品和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着力破解涉案财产认定难、查处难、追缴难三大难题,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扩大“打财断血”的效果。审判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罗建升为首的犯罪组织的存续时长,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等情况,对全案被告人根据各自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实施具体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对多次实施犯罪,欺压、残害百姓的犯罪分子,处以高额财产刑。从依法严惩的角度出发,结合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作用、地位及主刑情况,确定对组织、领导者罗建升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对5名积极参加者判处罚金400万元至650万元,对14名一般参加者判处罚金10万元至130万元。在具体犯罪中,如开设赌场罪,主要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次数及是否属于赌场股东来区分主从犯和财产刑数额,确定财产刑起点为10万元,最高为500万元。全案财产性判项共涉及7093.5万元,除财产刑之外,还包括附带民事赔偿款和追缴退赃。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各被告人之间的平衡以及自由刑与财产刑之间的平衡,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刑罚轻重与犯罪收益和犯罪造成的危害相适应。
  (三)确保补偿性刑法手段优先执行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没有确定赔付顺序,常常将扣押的财物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人财产线索全部用于没收财产和罚金的执行,而忽视对附带民事赔偿款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在一个判决中常常出现判处被告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刑,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与追缴一定数量的违法所得同时存在的情况,当扣押的被告人财物不足以清偿上述判项,又不能及时发现被告人新的财产线索时,该如何执行?是按照起诉的先后顺序,还是按照判项的先后顺序,抑或存在其他规则?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条款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在执行分配中的具体运用,以充分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
  在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中,也应坚持“民事优先”原则,补偿性的刑法手段优于惩罚性的刑法手段,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优于财产权益补偿。因此,当被执行人承担多种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按以下顺序支付:首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款和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于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原告人没有及时申请执行的,法院要通知其提交申请执行材料,附带民事原告人怠于申请执行的,法院也要在执行财物中保留可分配的份额。对于向被告人追缴及责令退赔的从被害人处获取的财物及对价,应当发还被害人。其次,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没收。最后,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对于后续追查到的被告人新的财产线索,亦应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执行。对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的没收,原则上应当独立执行,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工具存在一定价值,可予以变卖,如果涉案财物不足以赔偿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失,也可以考虑变卖款作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标的。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小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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