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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4号】程千发危险驾驶案——办理醉驾案件如何依法用足用好速栽程序
发表时间:2023-04-03     阅读次数:     字体:【

【第1404号】程千发危险驾驶案——办理醉驾案件如何依法用足用好速栽程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千发,男,1969年××月××日出生。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千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程千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程千发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千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程千发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与中关村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千发负全部责任。当日23时33分,医务人员抽取程千发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程千发在现场等待并主动投案,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程千发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千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千发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程千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加之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千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千发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在醉驾案件激增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好速裁程序的分流功能?
  三、裁判理由
  (一)对醉驾案件应依法用足用好速裁程序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罪以来,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近19万件,占一审刑事案件总量的近七分之一。2018年10月“醉驾”,超过盗窃罪的收案数,跃居个人犯罪第一。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近32万件,接近一审刑事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醉驾案件激增,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发挥好速裁程序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中的作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至关重要。醉驾案件本身往往事实简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系刑法降低入罪门槛,导致犯罪圈扩大的轻刑犯罪。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基础上,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速裁程序,旨在为轻罪案件处理提供一条“快车道”,实践中醉驾案件处理要用足用好速裁程序,通过繁简分流,全流程提速,节约出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
  (二)醉驾案件处理要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功能
  与简易程序相比,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更短更加灵活,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集中审理简化,应当当庭宣判。这些程序设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醉驾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中,被告人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从公安立案到一审审结,用时共计2天,实现了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全流程提速,不减当事人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安机关按速裁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2月至201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海淀区政法机关在全国首创的“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机制审结案件196件,均为危险驾驶案件,占审结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21.85%。该程序的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最大限度地压缩了简单轻罪案件的办案周期,极大缩短了审前羁押期限,实现了“全流程”速裁模式质的飞跃。
  (撰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谭轶城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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