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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1犯诈骗罪一案刑事案(无罪)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伍某1犯诈骗罪一案刑事案

案情特征

有期徒刑,无罪,退赃、退赔,证据问题,罚金,从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共同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争议焦点

主从犯认定的问题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的陈述;2.证人侯某举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3.证人伍某水的证言;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5.房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6.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转账单;7.刘某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借款资料;8.证人侯某举提供的相关照片;9.原审被告人伍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伍某1提出的其只是帮朋友去借钱,不是诈骗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伍某1在案发时并无归还能力,且还欠了其他人数额不小的债务,但其仍然伙同陈某媚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担保,并以其本人的名义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刘某借钱,造成大部分款项未能归还,即使其只是帮陈某媚去借钱,但其主观上对于结果的发生也至少是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的共犯,其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伍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伍某1只是以其名义向被害人借款,相关房产证明应当也非其伪造,所得款项绝大部分也在第一时间转给了陈某媚,故可以认定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广东省XXXXXX人民法院于2017112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伍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19日起至201712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XXX人民检察院抗诉称:2016年左右,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刘某开始与黄某、侯某举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空白合同、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手段从事非法放贷业务。

201611,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朋友陈某媚向黄某等人借款,黄某授意陈某媚可以使用虚假房产材料办理抵押贷款并要求借款人需为本地户籍。陈某媚遂请求原审被告人伍某1以其名义帮助借款,并伪造了产权人为伍某1的房地产权证。黄某等人在明知该房产证是伪造的情况下,诱骗原审被告人伍某1签订出借人为刘某的借款金额虚高的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黄某等人在实际借款额约为人民币8万元的情况下,为制造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7.5万元借款全部交付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银行流水痕迹,将上述借款由刘某账户转至伍某1账户,并要求陈某媚在跟单员侯某举的监视下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提现返还黄某等人。后因原审被告人伍某1、陈某媚未能偿还债务,黄某等人恶意让刘某以伍某1伪造房产证骗取借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伍某1因黄某等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受到刑事追究。

XXX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改判原审被告人伍某1无罪,理由如下:原审所谓的“被害人”不仅未因受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且以虚增借款金额、制造交付假象等“套路贷”手段恶意形成债权。本案实质上系黄某等人组成的“套路贷”犯罪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侵害财产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采取诬告陷害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手段,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因此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改判无罪。综上所述,为纠正冤假错案,维护法律权威,遏止“套路贷”犯罪对人民权益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XX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出抗诉。

原审被告人伍某1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伍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伍某1不构成犯罪。本案启动再审的根本原因,系黄某、钟某等人“套路贷”犯罪团伙的破获,数年间有多名被害人掉入该犯罪团伙布局的“套路贷”陷阱,伍某1就是其中一名受害人。二、伍某1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由黄某等人串通办案人员形成,与案情事实不符部分依法应不予采信。三、伍某1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1.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套路贷”的定义,本案所涉借款是通过诱使本无借款意向的伍某1进行借贷,并指导伪造担保财产凭证,虚构巨额借款,属于“套路贷”。2.黄某等人明知伍某1并非实际的借款人和用款人。3.伍某1知悉协助陈某媚借款的金额不到8万元。4.陈某媚提交房产凭证是其基于黄某等人的策划和要求,并非伍某1与陈某媚串谋策划。5.陈某媚、伍某1有能力偿还8万元借款,且她们已实际偿还3.6万元,并没有逃避债务。6.伍某1有积极偿还债务的意愿。四、客观上伍某1并未实施欺骗行为。1.在候某举的监督下,伍某1将案涉37.5万元款项转至陈某媚账户,后候某举从陈某媚手上取回近30万元。候某举、黄某等人均对此知情。2.黄某等人在陈某媚没有签署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表示免除其债务,证明黄某等人明知款项占用人并非伍某1,而是陈某媚。3.伪造房产证的行为是由黄某等人陷害伍某1而实施,伍某1并未参与。4.候某举明知按正常借款程序需进行查册而非仅凭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证明。但其故意不查册,并在伍某1拒绝其看房要求后,仍向其发放贷款,说明黄某等人明知相关资料虚假。5.“套路贷”犯罪系高智商犯罪,黄某、钟某等人进行策划的犯罪有律师、公安人员参与,伍某1系初涉社会的大学生并不具有对诈骗团伙实施合同诈骗的条件和可能性。五、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案涉近8万元的借款,是“套路贷”集团为实施诈骗及诬告陷害而准备,其发放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即使陈某媚进行了偿还也应予以没收。伍某1的行为并无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犯罪。六、应依法追究黄某等人涉嫌诈骗、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黄某等人的行为导致包括伍某1等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深陷巨额债务,应对案涉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认定

经再审查明,黄某、侯某举等人通过签订空白合同、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从事放贷业务。陈某媚多次向黄某等人借款。陈某媚与伍某12011年认识,后伍某1多次帮助陈某媚向贷款公司借款。

201611,陈某媚再次向黄某等人借款,黄某、侯某举授意陈某媚可使用虚假房产材料办理抵押贷款,并要求借款人需为佛山或广州户籍。陈某媚请求伍某1帮助其借款,并陈述房产资料陈某媚自己会安排,只需伍某1提供现住房产的基本信息即可。伍某1将其居住的房屋地址及结构等情况发给陈某媚后,陈某媚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产权人为伍某1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实际权属人为伍某1的父亲伍某水)、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虚假资料。20161123,陈某媚持上述虚假资料与侯某举、伍某1一同至上述房屋地址,侯某举对伍某1及该房屋情况进行拍照。侯某举在明知陈某媚提供的上述房产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资料系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同意向伍某1、陈某媚提供借款。20161124,伍某1在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借款合同》约定伍某1作为借款人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借得37.5万元。侯某举等人将37.5万元从刘某的账户转账至伍某1的账户,伍某1当即按侯某举等人的要求,将其中的37.23万元转账予陈某媚。陈某媚又将其账户上的29.7万元取现后带回九鼎公司并经清点后交还侯某举,侯某举将钱款存放入公司的保险柜。陈某媚在本案中的实际借款金额为7.8万元。201612月和20171,刘某先后两次收到案涉还款共3.5万元,后陈某媚无力归还欠款。

2017216,刘某至某政府2平洲派出所报警,声称伍某1以伪造房产证的手段诈骗了其34万元。经审理后,XXXXXX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伍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伍某1未提出上诉,现已服刑完毕。

再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伍某1的供述和辩解

1.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年的时候,陈某媚因生意失败已经在社会上借了很多钱且出现无力偿还的状况。我以个人名义帮陈某媚借了很多钱。陈某媚说我是广州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在佛山进行借款。我说我没有房产怎么进行抵押借款。陈某媚说她会想办法搞定,借款的时候我只要到场签名确认流程就可以。接着她又说到时候对方与我签订37.5万元的借款合同。我说借7万元为什么要签这么高金额的合同,以后到底要还多少钱。陈某媚说多出来的30万在得款后要马上还给出借人。

201611月底,陈某媚利用我户籍地址上的房产(我父亲名下的房产),制作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房产查询证明。201611月的一天,在车上陈某媚将一个文件袋交给侯某举。侯某举将里面的文件资料取出查看后小声地说了一句“这证做得挺真的”。陈某媚听到后就向我打了一个眼色,意思大概就是告诉我“对方也是知道这些房产资料是假的”。陈某媚明确向侯某举说清楚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是她自己,侯某举也说还款会向陈某媚讨要。签完合同的当天我名下的建行账户收到一笔37.5万元的转账,对方账户为刘某。我收到钱后就把37.23万转账给了陈某媚,自己留下了2700元。

辨认笔录:伍某1辨认出陈某媚和侯某举。

()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在佛山九鼎公司黄某处借过三笔贷款,第一笔是以陈某某的名义借的,5万元到手4万元;第二笔是我自己的名义,35万元到手8.7万元;第三笔是以伍某1的名义签37.5万元到手7.8万元。第二笔贷款是我第一次制作假房产证,在网上制作好以后,我通过微信拍照给梁某莎看,她说我的房产证做的有点粗糙,房产证上的公章看不清楚,防伪线也不行,要做仔细点,还交代了要制作一份假的房产查册,拿到证以后再把房产证弄旧一点。黄某暗示我做假证贷款,并表示他们公司在做资产审核时只是走形式,并不会很严格。

201611,我想找伍某1以她的名义帮我在九鼎公司再借几万块。我和她就假房产证借款这件事谈了好几天,最后她同意了,也提供一些她家房子的基本情况。11月中旬,侯某举去伍某1家门外看了一眼,然后就和伍某1一起下楼,他们两个上了车以后,侯某举找我拿了贷款资料,在打开看了房产证以后,说了一句“做的还挺像的”,并问我找了什么熟人制作的,我告诉侯某举我就在网上做的,花了几百块钱而已。然后我们就去某政府1与侯某举签订了一份37.5万元的借款合同,当时侯某举说到手大概约7.8万元。之后伍某1的建设银行账户就收到刘某转入的人民币37.5万元。伍某137.25万元转入到我的账户。接着我和伍某1、侯某举三人就一起到多间银行提取了大约35万元现金,29.2万元现金还给九鼎公司,侯某举收到钱后就把钱锁进公司保险柜内,当时公司老板黄某也在现场。

伍某1把事情告诉了她父亲。后来黄某让侯某举到伍某1家里进行上门催收,可能她父亲的态度不好激怒了黄某和侯某举,于是黄某就让侯某举去某政府4报案。之后我去九鼎公司找黄某,他说我的债务就算了,几万元他还亏得起,不过就让我不要再在佛山出现。

辨认笔录:陈某媚辨认出黄某和侯某举是暗示其使用假房产证在他们公司贷款的人。

2.证人钟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11月左右,伍某1二人开始不还款,我在和黄某沟通的过程中,他告诉我他设了个套,其有两名借款人的把柄,借款时他让两名借款人相互为对方做担保,并且授意他的马仔带这两名借款人做了假房产证,让我不用担心。

20173月的一天,黄某让我去公司处理这两名借款人的事情,在场有黄某、谢某文和一名在桂城派出所负责经侦业务的“斌哥”,“斌哥”正在看两本黄某拿出来的假房产证,黄某让我通知刘某去桂城派出所找“斌哥”报案,并说“斌哥”会安排好。黄某说之前用这种手段搞过借款人。黄某跟“斌哥”说前期付10,事成之后按老规矩将收回的款项和“斌哥”七三分,同时在借款人家属找黄某写谅解书的时候还会向家属敲诈一笔。当时我在南海看守所看到“斌哥”提审伍某1。“斌哥”知道伍某1提供在黄某处借贷的房产证为假证,因为黄某叫我去公司时“斌哥”也在,黄某说按照老方法给他提成。

3.证人陈某康的证言,内容为:陈某媚到九鼎公司找我们借钱,以伍某1的一套房产作抵押,由侯某举负责跟单。我听到业务员“阿猫”、谢某文、侯某举在九鼎的办公室说,他们当时有暗示陈某媚去让伍某1提供一个假的房产证来借款,就是说他们在放贷前早就知道伍某1提供的是假的房产证。后来直到陈某媚无力归还的时候,我就听见他们在讨论如何处理这个客户,当时在场的有侯某举、谢某文、黄某、警察“斌哥”。当时他们已经找过伍某1的爸爸,她爸爸不愿意帮她偿还债务,于是他们商量说把合同的签署地点改在夏某某那边,因为那边是属于警察“斌哥”的管辖范围。然后就以她提供假房产证为由去抓伍某1,意思是想让她坐牢。然后过了没多久,“斌哥”过来九鼎办公室就告诉黄某和谢某文,已经把伍某1抓起来,他说他自己已经把做笔录那些搞定了。每笔合同借款上签订的数都不是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都要扣除居间费、砍头息、中介费。黄某、侯某举等人在放款前就知道伍某1的房产证是假的。

狮子座公司的办公地点在雾岗路。佛山中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在夏某某。所谓的九鼎公司在禅城九鼎,是其中一个办公室,并没有登记为公司。

4.证人刘某的证言,内容为:我没有接触过伍某12016年底,谢某文跟伍某1谈好后,狮子座公司的财务就用我名义放款给伍某1,合同签好之后,我才在借款合同书后页补回签名并捺指印。2017年年头,钟某要求我和谢某文一起到平洲派出所报案。我以出借人的身份签的合同起码有几十份,以我名字进行诉讼的,都是委托公司的律师出庭的。出借的钱都不是我的,是老板钟某的,公司叫我办的银行卡都拿回给公司财务了,我没有接触过自己办的银行卡。

5.证人黄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12,陈某媚去谢某某的九鼎公司借款约30万元,提供了她本人的房产证等纸质材料作为抵押。20171,伍某1与陈某媚一起到九鼎公司申请借款约30万元,那时是以伍某1的名义借款的,陈某媚对侯某举说伍某1在广州有自己的房产,并让侯某举去核实各种资料,经过狮子座公司风控审核后,再由侯某举走流程,之后经过多方面核实,九鼎公司放款给伍某1。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刘某。侯某举负责走流程和跟单,走流程包括到房管局打房产信息,到借款人楼下进行实际家访等,来证实房产的真伪。我不清楚为何走了流程还没发现陈某媚、伍某1两人提供的房产证有问题。

两人加起来只还了5万元左右,201734,经公司核查,才发现用来抵押的房产不在她们各自名下。催收无果后我们到派出所报警。

6.证人侯某举的证言,内容为:(关于伍某1的借款情况)我到伍某1家的时候,陈某媚也在场,伍某1给了我房产证、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查册表给我,我看过之后就想到她家里核实情况,但她说不方便给我进入她家中,于是我在她门口前照了相。第二天,在我和伍某1、陈某媚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37.5万的借款合同,由狮子座公司以刘某的名字放款给伍某1账户,其实伍某1实际到手才得28万多。伍某1借钱之后只还过一个月的利息1.65万元就没有还了,我催收过几次她也不还钱。谢某文告诉我伍某1的房产证是假的,已经在平洲派出所报了案。当时我没有到有关部门核实房产证,伍某1给我的有关资料都是原件,有公章。

(关于被害人罗某娟的借款情况)内容为:罗某娟曾向黄某、谢某文借款三次。这三笔借款合同金额共80万元,罗某娟实际到手35.3万元。

(关于被害人凌某敏的借款情况)内容为:凌某敏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应该是55万多。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是100,合同签好之后,狮子座转100万到凌某敏的账户上,然后我将凌某敏转来的44万多都转回给谢某文了。

金融模式是黄某教我的,我负责介绍客户和跟单。首先口头上会告诉客户要偿还多少利息和本金,但借款人甲方、借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时间会留空白,只签借款人的信息。若黄某这边借款,出借人或起诉人是黄某、黎某某或蔡某和,狮子座公司的借款是以刘某的名义。

7.证人谢某文的证言,内容为:因为伍某1是陈某媚介绍过来的,陈某媚之前也在我们公司进行过贷款,而且一直在还贷,她介绍了伍某1到我们公司贷款,也说她能做担保,所以我们免去麻烦,没有到有关部门确认。

8.证人陆某斌的证言,内容为:黄某告诉我,他的公司被两个女人用假房产证来抵押贷款,骗了他约60万元人民币,黄某说他的员工到房管局查询过了,得知这个房产证是假的,我让黄某拿出那个假房产证看了一会,向黄某详细了解了这两个女人借钱的过程。后来陆某飞副队长听了我的描述后认为构成诈骗罪。黄某便说希望我能协助此事立案,抓住了诈骗者,就送3万元人民币给我。后来该女子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逮捕了。

9.证人陆某飞的证言,内容为:陆某斌提供过一宗诈骗案的线索给我所在平洲的社区民警中队办理,我觉得达到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于是依程序办理了立案手续,我看过相关笔录及材料,见到伍某1是将她爸爸名下的房产,以她自己为所有人办理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拿去借款,借到了约40万元,只还了5万元,其余的到期后拒不归还,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我没有听说伍某1有辩解过假证不是她自己制作的。

10.证人何某珠的证言,内容为:我主要记录在金融街那间公司的收支情况,业务员收回来的现金,都是交给蔡某和的。记得黄某斌还不起贷款,将其用来抵押的房产卖给了蔡某和。

11.证人曾某慧的证言,内容为:我与黄某签了一份25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1万元,还了16.05万元,我无力偿还的时候,黄某还提议让我去做假的房产证来骗贷款,我没有同意。借款合同到期后,黄某计算出我还欠他们16.25万元,我被迫签了一份16.25万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25万元。同年5,狮子座公司钟某让我重新签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覆盖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及期间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迫于无奈我签了这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最后我实际到手1万元左右。

12.证人凌某琪的证言,(关于被害人黄某斌的借款情况)内容为:黄某斌与黄某签订一份40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手8万元。后来黄某斌所欠的债务越积越多,黄某斌同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出售其所抵押房产给蔡某和夫妇,黄某斌所抵押的房产所得到的60万元贷款用于抵扣黄某斌欠黄某的债务,包括40万元本金,2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

1.伍某1提供的银色苹果手机一台,该手机是伍某1在案发期间使用的手机。

2.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抵押贷款资料,证实:在黄某处抵押贷款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产证资料。

3.伍某1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条约、确认书,证实:陈某媚因用伍某1的名义贷款而写给伍某1的借款依据。

4.陈某媚建设银行流水情况,证实:20161124,伍某1账户分八笔转账存入陈某媚账户共37.23万元,然后陈某媚现金支取共33万元。

5.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陈某媚,某政府3201919日释放陈某媚,并决定撤销陈某媚涉嫌诈骗案。

6.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主要内容:陈某媚是黄某等人“套路贷”黑社会团伙犯罪的被害人,现有证据证实黄某等人设计陷阱,授意侯某举带陈某媚与伍某1这两名借款人去伪造了房产证,交回给黄某申请贷款,从而利用陈某媚提供的假房产证威胁陈某媚和伍某1,达到非法占有陈某媚、伍某1财物目的。因此陈某媚不存在诈骗故意及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7.佛山中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度验资报告,证实:黄某占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1%

8.陈某媚签认的微信截图、伍某1签认的微信截图,相关电子数据,伍某1与陈某媚的微信聊天记录摘要:20161113,伍某1:“我真的做不到,有什么可能借三十几,才出八。”陈某媚:“重点是后面的大数。”“我宁愿这样,好过没钱,起码有笔大数。”“除了第一笔是签37.58.7,后面是给1050,五倍的。“明天就寄房产证和查册过来,安排你上公司搞。”伍某1:“你放过我啦。”

伍某1与侯某举的微信聊天记录摘要:2017129,伍某1:“你们让签三十多万,最后才出7万多,这正常吗?不是你们谈好了,怎么可能这样。资料都查清楚了的,怎么可能这样,当时你说只是走程序的,明明你们就是知道所有事情。”侯某举:“钱是转给你了的!你们怎么用掉这些钱是你们的事。”伍某1:“我只知道到手的并没有,而且都让你们取回去了。”伍某1:“什么诈骗,资料明明就是你们查好,准备好的。”侯某举:“那就看警察怎么说,看法律怎么决定咯。”2017216,侯某举把报警回执拍照发给伍某1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二、欺骗行为须使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结合本案事实,黄某、侯某举等人明知陈某媚无可供抵押的财产,陈某媚系外省户籍亦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陈某媚使用虚假房产证借款,并明确要求借款人需为广州或佛山户籍。黄某、侯某举等人也明知陈某媚系实际借款人且陈某媚提交的房产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仍同意与伍某1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高达37.5万元,但其中的29.7万元已取现后返还侯某举等人。以上事实表明,虽然伍某1经陈某媚恳求后向其提供了家庭房产信息,并在侯某举、陈某媚的授意和安排下在案涉放贷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但伍某1主观上系帮助陈某媚借款,其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伍某1在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的房产资料由陈某媚通过网络制作购买,黄某、侯某举等人也对该事实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账至伍某1的账户。因此,综合上述分析,伍某1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院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审被告人伍某1及辩护人提出伍某1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伍某1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错误,判决的罪名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伍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XX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伍某1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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