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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号】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发表时间:2023-04-01     阅读次数:     字体:【

【第1162号】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亚贤,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原系广东大众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廉江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和第十一届政协常委。200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亚贤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抽逃出资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吴亚贤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通过诈骗聚敛财富,于2000年回到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开设赌场牟利。2004年间,吴亚贤获悉采挖黑白矿泥加工成球土出售可获取高额利润,便开始筹建廉江市大众球土原料厂、廉江市大众矿业有限公司(后增资变更为广东大众矿业有限公司),以经营企业为幌子非法开采矿土攫取财富。其间,吴亚贤先后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吴亚贤为组织、领导者,吴日旺、吴仔君、吴树琴、吴日敷、钟汝翁(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曹日坚、邹才董、王优如、温亚华、尤甲宗、曹超、赖名可、吴炳兰、李观兴、吴广利、潘英文、吴启仁、江济发、尤俊其、廖家俊、梁有章、唐鸿声及蓝建、张观娣、吴亚添、赖宁、李辉、吴广胜、林春梅、符南光(后8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人数多达数十人,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职责分工和组织纪律,主要以廉江市大众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为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谋取暴利。在经营过程中,该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手段低价强买或强抢其他矿产企业或国家、农村集体的山林矿地进行非法开采加工,数年间聚敛了巨额财富。该组织一方面将财富用于发放大众矿业公司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购买机器设备、投资生产经营等,另一方面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至2009年间,该组织进行了故意杀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营仔镇、河唇镇、吉水镇、和寮镇等地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当地的群众中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威慑。此外,吴亚贤还想方设法当选廉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以吴亚贤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已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及周边乡镇村庄的采矿等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国家矿产等资源的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廉江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的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廉江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及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故意杀人的事实 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吴亚贤与廉江市雅塘镇大埔村的罗亚斌为争夺廉江市雅塘镇四角塘车站岭的采矿权而产生矛盾,进而怀恨在心,遂萌发报复罗亚斌的歹念。2009年9月26日21时许,当吴亚贤获悉罗亚斌组织人员在车站岭采矿的情况后,便打电话让吴日旺组织人员前往该矿场报复罗亚斌等人。吴日旺立即指使王优如去踩点。王优如踩点后将情况电话告知吴日旺,吴日旺又将情况电话反馈给吴亚贤。当日22时许,吴亚贤再次电话指示吴日旺尽快纠集组织成员邹才董、吴日敷等人持枪到四角塘矿场“喷”(指开枪射击)罗亚斌及其在矿场干活的人员,还要求到矿场后见人就“喷”。吴日旺将吴亚贤的指示分别通过电话告知了邹才董、吴日敷、吴仔君、王优如等人,叫上述人员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等工具后会合。邹才董打电话将吴亚贤的指示告知了曹日坚,曹乘坐邹才董的小车与其他人会合。吴日旺和吴日敷则拿了两支猎枪和数枚猎枪子弹,邹才董准备了一支枪支及数枚子弹。
  吴日旺等6人会合后,吴日旺自持一支猎枪,让吴日敷也持一支猎枪伙同曹日坚坐上邹才董驾驶的吉普车前往,让吴仔君、王优如各驾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当窜至距四角塘车站岭矿场约几公里处时,吴日旺安排吴仔君、王优如两人望风,其则与邹才董、曹日坚、吴日敷4人继续驾车前往矿场。9月27日凌晨1时许,吴日旺、邹才董、吴日敷、曹日坚等人驾车窜至距矿场约200米远处停车,吴日旺、吴日敷、曹日坚3人各持一支猎枪下车向矿场冲去,邹才董在原地等候接应。接近矿场后,吴日旺首先持枪向矿场口人、车集中的方向开枪射击,紧接着吴日敷、曹日坚也朝着同一方向射击。曹日坚开了一枪后,因所持枪支出现故障无法继续射击,便马上逃回吉普车中。吴日旺、吴日敷仍持枪向矿场口中心方向推进射击,将该矿场工人莫孙运打死,致谢亚明轻伤。
  作案得逞后,吴日旺、邹才董、吴日敷、曹日坚、吴仔君和王优如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情况向吴亚贤汇报。事后,吴亚贤按惯例付给吴日旺3000元,付给吴仔君、王优如、邹才董各5000元作为报酬。邹才董拿到报酬后,付给曹日坚2000元。
  (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亚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吴亚贤还直接指使组织成员枪杀被害人莫孙运,致莫孙运死亡;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无证擅自开采矿土,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指使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亲自或指使组织成员强迫他人转让沙场经营权、林地承包权,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3.2万元,数额巨大;指使组织成员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抽逃出资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在杀害莫孙运一案中,吴亚贤是直接指使者,是作用最重要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亦无任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失效)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亚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一审宣判后,吴亚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亚贤主动检举原廉江市公安局局长马东进等人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应从轻处罚。吴日旺、吴日敷、吴仔君、邹才董、曹日坚、王优如等亦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吴亚贤虽然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友于二审期间向被害人莫运孙的亲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不予从轻处罚,维持其死刑判决。上诉人吴日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与其他犯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死缓。本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上述其他被告人均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吴亚贤死刑。
  二、主要问题
  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吴亚贤等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众多,仅抓获在案的就有22人。本案中,吴日旺、吴仔君、邹才董、吴树琴、温亚华等人属于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均直接接受吴亚贤的领导和管理。该组织的主要成员之间层级清楚、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吴亚贤是该组织的唯一决策者、最高指挥者,被组织成员尊称为“老板”或“贤哥”。吴亚贤制定了成文和不成文两套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成文的纪律是以公司、企业的制度、章程等形式出现,包括奖惩制度、请销假等规章。不成文的规约则表现为吴亚贤平时对组织成员提出的各种要求,包括“绝对听从命令……凡是外出为组织做事一定要绝对保密,不准向外张扬”“互相之间不准打听”“要讲义气、讲团结,不准做对不起兄弟的事”。违反前述纪律、规约的,吴亚贤便会采取报复或惩戒措施,这些内部控制手段使该犯罪组织体系更加严密,违法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更高。
  该组织不仅通过开设赌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低价强买或强占其他矿产企业或国家、农村集体的山林矿地进行非法开采,短短几年间便迅速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如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这3年间,该组织所属公司营业总收入就达6800余万元,利润多达1300余万元,具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以来,该组织为实现抢占资源、排除对手等目的,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活动,在廉江当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对廉江市的黑白矿泥开采、甘蔗收购、河沙开采等行业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非法控制,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廉江市国土资源局、雅塘镇土地管理所、雅塘镇人民政府甚至是廉江市公安局雅塘镇派出所等,其工作人员均因惧怕吴亚贤等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正常履行职务。吴亚贤还想方设法获取了廉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常委的政治光环,该犯罪组织在其带领下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秩序。
  在本案故意杀人犯罪中,吴亚贤因获知竞争对手罗亚斌于案发当晚组织人员在四角塘矿场采矿的情况后,便直接打电话让吴日旺组织人员前往该矿场报复罗亚斌,获悉组织成员的“踩点”情况后,再次电话明确指示吴日旺持枪“喷”罗亚斌及其在矿场工作的人员,还要求到矿场后见人就“喷”。在吴亚贤的授意下,吴日旺等人遂持3支枪到四角塘矿场对正在运矿的司机等人开枪射击,致一死一伤。吴亚贤作为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不仅明确提出犯意,而且有组织、指挥行为,其在该起犯罪中应当承担最为主要的罪责。一审宣判后,吴亚贤检举原廉江市公安局局长马东进等人买官卖官、收受贿赂的情况。经立案侦查,马东进涉嫌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72万元和港元4万元,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遂以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对马东进提起公诉。因吴亚贤的检举揭发构成立功,故二审期间对吴亚贤可否从轻处罚的问题曾存在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检举揭发而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全案情况,对吴亚贤不予从轻。
  笔者认为,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有二:一是从法律上说,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对罪犯施以改造,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表明其有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发生向好转变,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以适度降低用于改造的刑罚;二是从政策上说,揭发他人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案件,可予以必要奖励。如果被告人虽有立功表现,但其主观恶性很大且未发生变化,再犯可能性并未减小,人身危险『生并未降低,难以实现改造目的的,则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从宽处罚,除了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把握。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进一步指出:对于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认定立功问题方面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应严格把握。构成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时,要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审判时,应当根据2009年《纪要》和2015年《纪要》的前述规定对检举揭发线索的来源进行审查。如果线索是利用组织者、领导者的特殊地位而取得,且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则一般不应从宽处罚。至于对检举线索“关联性”的判断,则应当从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方面来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吴亚贤在一审、二审期间、死刑复核期间均拒不供认罪行,对于马东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其在一审期间也并未检举,而是等到一审宣判后才向司法机关反映,其目的不言自明。这些情况都可以说明吴亚贤并未认罪悔罪,检举揭发只是其妄图逃避处罚的一种手段,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丝毫降低。同时,以吴亚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东省廉江市长期、多处非法采矿,并大量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廉江市公安局长马东进等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仅不予查处,还与吴亚贤合作采矿办厂,充当该犯罪组织的“保护伞”,任由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发展壮大。吴亚贤为了与马东进等人搞好关系,除通过入股分红构建利益共同体外,还经常请吃请喝以笼络感情。吴亚贤所检举的马东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就是在这些吃喝宴请活动中获知的。该线索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紧密相关,属于利用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获取的“关联性”线索。综上,吴亚贤虽有立功情节,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吴亚贤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中原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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