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中, 法院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得到有效清偿
————江苏省造纸印刷包装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裁判规则】
在破产清算中, 法院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得到有效清偿,案涉企业如按常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预计职工债权仅能获得不足一半的清偿,法院通过联席会议、个案座谈、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会同破产管理人积极主动与省、市税务局协调联动,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土地增值税依法进行了核定征收,使得国有企业职工债权得到了100%清偿。
江苏省造纸印刷包装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造纸公司成立于1988年,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原隶属于江苏省轻工业厅,曾是全省造纸印刷行业的主管公司和龙头企业。后因产业方向调整,造纸公司于2006年起停产歇业,被省国资委列入“僵尸企业”清理名单。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造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于2017年2月裁定确认造纸公司普通债权金额为5240余万元,另经管理人调查造纸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390余万元。造纸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主要是4套房产及1套房产税后价款的10%。2019年5月,涉案房产网拍成交,造纸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690余万元。由于涉案房产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如按常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预计职工债权仅能获得不足一半的清偿。为此,南京中院根据省、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启动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通过联席会议、个案座谈、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会同破产管理人积极主动与省、市税务局协调联动,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土地增值税依法进行了核定征收,国有企业职工债权得到了100%清偿。2019年12月10日,根据破产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依法终结了造纸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僵尸企业”出清背景下,人民法院加强“府院联动”,协调各方力量,坚持财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相结合,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积极争取税务、国资等部门支持,在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伊始,主动协调主管部门垫付部分职工工资,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在财产处置分配阶段,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府院联动”文件精神,主动对接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征收税款,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实现了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维护了退役老兵和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服务“僵尸企业”出清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退役老兵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具体作为,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政治站位、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