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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号】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3-03-31     阅读次数:     字体:【

【第881号】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毅,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无业。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逮捕。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毅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熊毅的犯罪行为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情形,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熊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熊毅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2)熊毅认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毅在得知其债主熊晓亮即将从湖北省襄阳市乘坐深圳航空公司ZH9706次(襄阳至深圳)航班到广东省向其索债的情况后,为阻止熊晓亮抵粤,当天22时32分熊毅通过网络使用手机号码任意显功能捆绑的18665143399手机号码,虚拟襄阳市0710-3591973座机号码,拨通深圳机场0755–23456315客服投诉电话,谎称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当天22时45分,深圳航空公司收到深圳机场指挥中心的通报后,随即启动公司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次航班于当天23时22分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为保障ZH9706次航班紧急备降,该航班紧急备降期间空中9个其他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武汉天河机场为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机场、消防、急救、飞行管制、安检、武警、公安等多部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人员达200余人、车辆达30余台。8月31日2时15分,经多方协同处置,ZH9706次航班上未发现炸弹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情形,乘坐该航班的71名乘客、9名机组人员及托运的行李、物品亦未发现危险和可疑情况,深圳航空公司遂将乘客及机组人员送往宾馆休息。当天上午,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武汉天河机场的乘客回深圳,又临时增加2个调机航班。经鉴定,此次飞机紧急备降事件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5098元、间接经济损失30673元,总计205771元。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熊毅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罪名成立。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熊毅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是否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问题,法院认为,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应结合案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综合认定。根据本案法庭查明的事实分析,熊毅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恐慌程度和财产损失状况,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对其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毅的犯罪行为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对熊毅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熊毅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熊毅在侦查期间曾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但未能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毅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熊毅为阻止债主索债而向民航机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1个航班紧急备降,9个航班紧急避让,备降机场为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机场、消防、急救、飞行管制、安检、武警、公安等部门人员200余人、车辆30余台,并给备降航班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098元、间接经济损失30673元,总计205771元。熊毅的犯罪行为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并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理由如下:第一,熊毅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第二,没有在社会公众中引起极度恐慌。本案所造成的社会恐慌程度是较小的,因为熊毅仅向深圳机场编造传递了虚假信息,对象特定,且由于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及处置部门保密、应对措施及时得当,影响范围仅限于深圳机场、深圳航空公司的管理系统以及航班所行经的空域管制部门和该次航班的机组成员,在飞机安全备降后告知旅客航班上可能有违禁物品时,旅客已基本处于安全状态,后期新闻报道时亦已排除了危险,对公众造成的恐慌心理也是有限的。第三,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熊毅给被害单位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五十万元,而且对于航空行业而言,其本身就是消耗巨大的经济活动,受到安全威胁后备降的经济损失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果认定“严重后果”的数额标准过低,将导致几乎所有的威胁航班飞行的行为都会在五年以上量刑,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尚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量刑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广泛,社会危害性大,但犯罪成本较低、隐蔽性强且易被效仿,近年来发案率呈上升态势,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针对航班、地铁、学校、医院等人群聚集又不易防范或高危运营的公共场所、设施实施的犯罪,更应依法从严惩处。正因如此,《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故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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