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61辑)
[第482号]王某1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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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对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抢劫“数额巨大”可参照盗窃“数额巨大”予以认定,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量刑,这一做法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而刑法对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对于本案中抢劫国家文物的量刑标准,由于文物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等同于财物进行价值计算,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量刑确实值得研究。
虽然抢劫文物如何量刑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盗窃文物如何量刑却有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文物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等多种价值,且其不属于商品,不能像普通物品一样对其进行简单的估价,只能由文物部门对其等级进行鉴定,为了规范对于盗窃文物如何量刑,司法解释进行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3 月 26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以上规定可见,《解释》规定分别将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与盗窃“数额较大”适用同一量刑幅度,将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与盗窃“数额巨大” 适用同一量刑幅度,将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适用同一量刑幅度,也就是说盗窃国家不同等级文物与盗窃相应数额在刑法上是作同等评价的。
根据 2000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据此,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既然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为参照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认定,那么,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应与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同一量刑幅度,那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亦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如此是符合法律解释逻辑的,也是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的。
本案中,被抢劫的汉白玉龙雕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系国家一级文物。根据上述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将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与抢劫“数额巨大”作同样的法律评价,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量刑,所以本案被告人抢劫国家一级文物的亦应适用该项规定的量刑幅度。据此,法院对各被告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区别各自的刑事责任并科处相应的刑罚是准确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执笔: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杜金梨 徐玉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书声 魏海欢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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