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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发表时间:2023-03-22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457辑)

[451]黄某1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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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本案审理中控辩双方对于犯罪事实没有争议分歧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黄某1等人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其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1 3 12 日对四川省高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如何定罪的请示的电话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 年《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精神本案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纠集多人进行赌博 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一般来讲十赌九诈赌博必然包括欺诈在赌博中使用欺诈手段正是赌博罪的特点之一本案五被告人利用欺诈手段控制牌局使参赌者有输无赢的行为符合上述答复和批复规定的情形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其理由在于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这种偶然性对当事人来讲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对一方当事人而言胜败的结果已经确定 则不能称为赌博。本案五被告人主观上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诱使他人参加假赌博在赌博中弄虚作假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输赢结果不具有任何偶然性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是在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设置圈套诱人参赌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事先设置骗局诱使他人参与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使被诱骗者误以为自己是赌博输方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的争议即属此类情况。黄某1等五被告人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赌博罪 主要涉及在所谓赌博过程中诈骗罪与赌博罪的区分也即设置圈套实施的赌博罪与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罪的区分根据本案案情 我们认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诈骗罪和赌博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都会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但两罪在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诈骗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权益因而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诈骗罪本质在于以骗取财即行为人以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整个行为过程都在诈骗行为人的掌控之下对于被害人而言 在行为过程中往往由于犯罪人实施骗术陷于认识错误而对财产损失没有察觉案发后对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返还或退赔。赌博罪保护的客体主要是社会风尚因而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赌博犯罪中虽然也会伴有财产损失但取财人营利目的的实现靠的是赌博活动具有的偶然性决定的输赢参赌各方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明确预知并接受相关的输赢结果赌博罪没有被害人案发后参赌各方所非法获取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 法律不予保护应予没收。

在现实生活中赌博与欺诈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一点骗术不使用的赌博并不常见尤其是那些营业性赌场和职业型赌徒但要注意把那种为了胜算更大而使用了一些骗术的赌博同单纯的诈骗区别开来。如果仅是为了使赢钱的概率更大在赌博过程中夹杂一些骗术主要还是凭借运气和赌技赢取参与赌博者的钱财的偶有作弊行为控制输赢结果的并不改变其行为整体的赌博性质仍然构成赌博。如果在所谓赌博过程中行为人不是将骗术夹杂在赌博过程中凭借运气和赌技赢取参与赌博者的钱财而是采用骗术完全控制赌博过程输赢结果完全被赌博一方或几方掌控合谋骗取他方钱财的则这种输赢胜败并不取决于偶然性的赌博已经不再符合赌博的本质特征。因为赌博指的是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换言之赌博的输赢一般取决于偶然事实 这种偶然性对当事人来讲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对一方当事人而言 若输赢结果事先已经人为控制赌博输赢失却了偶然性则不能再称之为赌博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型的赌博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具体的赌博行为如果不能认定存在赌博行为那么赌博罪自然无从成立。本案中黄某1等五被告人出于诈骗姚某某的钱财以偿还其所欠赌债的故意共谋设置赌局诱骗姚某某参加赌博并采用打假牌的方法控制输赢结果由于输赢结果已被黄某1等人为控制因而本案中的所谓赌博失却了赌博活动的本质特征不应再认定为赌博行为。据此 以符合聚众赌博的法定构成要件为由而认定为赌博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从本案整个行为过程看被告人黄某1等人虚构买卖煤矿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与被害人姚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议煤矿交易事宜进而邀请姚某某吃饭从姚某某本身讲是去吃饭而非参加赌博赌资未带只有随身的几千元钱其他参加之人如刘某4、方某5为了蒙骗姚某某隐瞒了真实身份对姚某某谎称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且均未携带赌资这均不符合正常赌博的情形之后姚某某被逐渐诱骗至牌桌其间嫌注大多次表示不想再玩但囿于黄某1公安局领导的身份地位的影响且黄某1还假意与姚某某合占一股不敢得罪只能参加输掉十几万元后准备停手黄某1又进行劝说改换打法最终在其他被告人打假牌的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局的情况下造成姚某某必然输钱的结果最终输掉五十余万元事后五被告人一起分赃。可见本案完全是一场骗局而非赌局。因此黄某1等被告人诱使姚某某参加的赌博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而是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方式。运用欺诈手段控制牌局被害人只有输、没有赢使得被害人误认为运气不佳而自愿按照赌博规则交出钱财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从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考察黄某1等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一次性地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产而不是赌博罪所要求的以赌博活动进行营利为目的被告人黄某1、袁某2因欠赌债遂共谋设计赌局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并商定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就此进行了明确分工确定由黄某1引诱被骗对象参赌由袁某2联系帮助打假牌的人。被告人刘某3、刘某4、方某5在明知黄某1、袁某2意图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并具体实施了以打假牌的欺诈伎俩控制牌局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综上可见黄某1等五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故意。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两个相关批复均认为应以赌博罪定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1991 3 12 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指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5 11 6 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 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电话答复》与《批复》是否适用本案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述《电话答复》和《批复》针对的均是个案具有当时的特定社会背景和具体的针对对象主要是针对当时在火车站等一些公共场所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使用一些欺诈手段从中获取钱财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都是多人结伙在公共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常见的是猜红、蓝铅笔以猜中者赢 猜不中为输诱骗他人参赌由于设赌人在红、蓝铅笔上做手脚设机关以致猜红变蓝猜蓝变红参赌者有输无赢设赌者包赢不输。设赌者为骗取参赌者的信任还常以同伙参赌赢钱为诱饵 诱使他人就范。这种案件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一般涉及多名被害人行为人主观上是以设置赌局进行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且一般每个被害人的钱财损失并不大且易起冲突对此类案件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从罪刑相适应角度出发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是恰当的。因为如果按诈骗罪定性一旦起冲突就转化为抢劫罪如此定罪处罚显得过于苛刻容易造成罪刑不均可见上述《电话答复》和《批复》针对的均是那些整体上属于赌博活动在赌博活动中运用了一些骗术但不影响整个赌博活动的性质属于赌中有诈的情况。而本案是骗中有赌5 名被告人的目的非常明确 从预谋到实施均是为了骗取钱财是通过只赢不输的所谓赌博形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赌博行为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整个犯罪过程就是以赌博为名义的诈骗不同于在赌博活动中采取小伎俩诈取钱财被害人姚某某开始也没有赌博的想法 不是自愿参与到赌博中而是碍于黄某1公安局副政委的身份被迫参与且本案犯罪数额较大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角度也应定诈骗罪。因此本案情况与上述《电话答复》和《批复》针对的情形不符不能适用上述《电话答复》和《批复》的相关规定。

另外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大部分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赌场的赌博罪构成要件 如果将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认定为赌博罪可能会造成放纵此类比赌博犯罪的社会危害更重的犯罪行为的后果。从法律公正上讲本案中被害人姚某某是被诱骗、受胁迫参赌的其本身并无主动赌博的故意如果以赌博罪认定一方面会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弥补因为赌博是非法的被骗财产会被作为赌资没收对被害人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顾忌自身被追究赌博的违法责任从而不愿意报案、检举揭发造成这类严重的欺诈犯罪难以被追究的状况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被害人权益惩治这类犯罪不利有违法治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从整个行为过程看五被告人通过只赢不输的所谓赌博形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赌博行为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其不仅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而且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骗取特定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依赌博规则认赌服输交付巨额钱财应当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 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康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任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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