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利用空白租赁合同来规避该法律规定。但这一举措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形成时间。
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约吗?
4.因维修房屋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吗?
9.没有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怎么办?
11.承租人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2.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的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房屋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妨害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优先购买权不能脱离承租权单独存在,故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1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吗?
14.承租人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要求继续租赁房屋吗?
19.一房多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看谁先占有房屋,谁先占谁使用;其次,若都未占有的,看谁办理了登记备案,谁先办登记谁使用;第三,若都未占有也未办登记的,看哪份合同成立在先,谁先“成立”谁使用。
20.租赁合同无效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装修损失如何承担?
21.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装修损失如何承担?
22. 租赁合同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看双方就此问题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3.房屋在出租前就已设立抵押权的,现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而导致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还能否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4.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即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25.能否以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6.承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27.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哪些损失?
28.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吗?
29.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3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