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计操作参考
前 言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公益性等特征,律师行业的财税制度应符合律师行业特征。
长期以来,律师税费问题广受社会关注,其中,律师行业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是影响律师行业税费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2021年9月23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完善律师行业的税费问题起到积极作用。律师事务所如何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需要具体的操作规范。律师行业的税费问题既有会计处理问题,也有税法问题,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兼具财税和法律复合型背景的税务律师编撰更为适宜。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置的、负责组织律师进行涉税法律服务的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涉税法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其宗旨是组织律师积极学习、了解涉税领域专业知识,开展涉税法律服务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提高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涉税法律业务的专业化,增强深圳律师在涉税业务领域的整体实力。为贯彻和执行《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组织编撰具体操作参考之重任。
鉴于上述原因,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具有财税和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税务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和相关财税制度,结合律师行业的会计处理实务,编撰了《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计操作参考》,作为律师行业会计处理的参考,规范会计核算,降低律师行业财税风险。
第一章 操作参考的制定依据及解读
本参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特别是财政部2021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为便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规定》,同时为律师事务所更好的依据《规定》和本参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先对《规定》的相关内容做如下解读或说明。
解读一:《规定》由财政部制定的依据。
《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解读: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经过检索发现,在过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过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情况。例如《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98)由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如果《规定》能由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则更佳。
解读二:《规定》适用范围还可以包括联营所。
《规定》“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解读:在深圳市范围内,还存在联营所,联营所属于合伙经营体,建议也参照适用《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或者多家香港或者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解读三:律师事务所应当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之“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第二段规定: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读:律师事务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读四:会计科目调整和主要账务处理。
《规定》之“二、会计科目调整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及解读如下。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实践中,此类款项大多是客户先支付给事务所,然后事务所再支出的,少量才是事务所先垫付。如果是客户先支付给事务所的,则可以记账为“贷记‘其他应付款—代XX客户付XX款’”。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解读:实践中,律师平时支出的办案费,例如加油、用餐、交通、住宿、查档,都是不能赊欠,律师实际发生后予以报销,那么可以在发生时直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解读:该设置符合现实需求,也符合会计准则,但是要注意税会差异,在目前的税务政策下,合伙人的工资所得无法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前述项目中,个别项目可以税前列支,例如合伙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工会经费等。
3.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事务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应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解读:实践中,少量业务协作款采取前述方式进行,应当按照此规定记账。要注意的是个别代收代付项目,如律所代客户支付的商标、专利费用,收款方无法直接开具发票给客户,事务所可能需要开具差额征税的发票,例如事务所收取客户商标注册费用时包含官方收取的注册费用。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事务所代收代付与事务所采购支出。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实践中,事务所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核对监管款项。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设置正确,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支付给客户。
4.增设“2809 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解读:此处存在税会差异,目前税务政策,对律师事务所提取执业风险基金,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无法税前列支,提取后需要纳税调增。实际发生执业风险引起的损失时,可以税前抵扣。
因为部分财务软件通用版,不支持修改一级科目,此种情况可以考虑在所有者权益下面设置科目。
执业风险基金目前没有规定具体比例或金额,由各事务所自行掌握。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解读:前述基金目前没有规定具体比例或金额,由各事务所自行掌握。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解读:公益法律服务的定义尚待有权部门进一步明确,目前有法律支持的公益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的补贴定义为免税收入,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免。因此,对于法律援助业务来说,相关补贴应直接支付至援助律师,可以通过应收、应付科目核算。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该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
解读:除了执业责任保险费外,律师和事务所交给律师协会的会费,也类同。
解读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规定》之“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规定及解读如下。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该项目应根据“执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利润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下的“营业税”其中项;无需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各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三)利润分配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在“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之下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有关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1.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解读:以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均为财务软件自动生成的财务报表,可以用来在税务局网站申报使用,按照《规定》另外制作的财务报表留存备用。
(四)附注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解读六:附则。
《规定》之“四、附则”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
解读:一般财务软件自动生成的财务报表,可以用来在税务局网站申报。按照《规定》另外制作的财务报表留存事务所备用。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使用参考
本部分参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一、设立阶段会计科目使用参考
1.事务所设立
合伙人律师将合伙份额款项汇入事务所账户,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合伙人资本—某合伙律师
二、运营阶段会计科目使用参考
1.备用金支付
经过流程审批,填写《借款单》,事务所拨付行政运营人员借支备用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
2.办公费
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一级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物料消耗、品牌管理费、维修费、其他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比如,行政运营人员借支备用金,购买了办公用品,冲账报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应收款—某某
银行存款(报销金额减去借支备用金金额,负数记录在借方)
3.银行手续费等
打印银行流水、对账单,在财务费用一级科目下,增设银行手续费、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做相反分录)、汇兑损益等二级科目。比如,每月发生的银行手续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收到外币律师费结汇,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美元等外币账户
4.采购固定资产
事务所采购电脑、办公家具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电脑(如固定资产卡片编号001)
贷:银行存款
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包括购入年月、开始计提折旧年月、单价、数量、原值、固定资产编码、残值率、折旧年限、使用人等。固定资产当月入账,次月开始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年份×12),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5.事务所装修
事务所装修,装修费用合计金额归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建立长期待摊费用台账,金额为装修材料费、施工费、人工费等的合计,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一般按照受益期间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年限,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3年。摊销金额/(摊销期限×12)计算出月摊销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
6.事务所成本
可以根据事务所的业务情况,将办案费、办公费、专职律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车辆费用、顾问咨询费、翻译费、会议费、通讯费、信息技术费、其他等项目核算入主营业务成本,比如,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支付办案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二级科目,如办案费)
贷:银行存款
7.事务所收入
客户已与事务所建立委托手续,事务所已开具发票未收到律师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某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律师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客户律师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客户
若客户与事务所已建立委托,已付款且未履约未开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某账户
贷:预收账款—某客户
若客户由于各种原因与事务所解除委托手续,退费,红字冲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某客户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律师费收入 (红字)
若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等,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某机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归集法律援助等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法律援助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8.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缴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直接以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税。
9.计提/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
计提专职律师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事务所承担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专职律师工资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计提专职律师社保、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社保
主营业务成本—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事务所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事务所承担部分)
计提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事务所承担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管理人员等工资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计提管理人员社保、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
管理费用—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事务所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事务所承担部分)
计提销售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其他会计分录参照专职律师部分。
支付事务所人员工资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某个人)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某个人)
其他应付款—个税(某个人)
缴纳事务所人员社保、公积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事务所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事务所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某个人)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某个人)
贷:银行存款
10.年检
缴纳事务所、律师年检费、会费
借:管理费用—年检费/会员费
贷:银行存款
11.提取发展基金
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12.代收代付款项
事务所收取、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代收代付款项。事务所在收取上述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客户某费用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金额为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金额为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 (差额)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事务所应当在基本账户外,另行设立一个一般户,专项存放委托人资金。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某客户)
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收到上述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某客户暂收款
13.应付账款核算
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实践中,大部分现款现结,若需要辅助往来款项管理,可以通过应付账款进行辅助核算。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办案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办案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
事务所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办案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
贷:银行存款
三、入伙/退伙会计科目使用参考
例如王某、李某、刘某、周某在2019年各出资30万元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2022年第一季度事务所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王某和李某均没有综合所得。2022年3月底,王某退伙取得35万元,李某将自己的份额以50万元转让给了甲。
入伙阶段,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为了简便,单位为万元下同,实操单位为元)
贷:合伙人资本—王某 30
合伙人资本—李某 30
合伙人资本—刘某 30
合伙人资本—周某 30
退伙阶段,王某取得3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贷:应付利润—王某 5
借:合伙人资本—王某 30
应付利润—王某 5
贷:银行存款 34.8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2
李某退伙、甲入伙,李某将自己的份额以50万元转让给了甲,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贷:应付利润—李某 4.8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2
借:合伙人资本—李某 30
贷:合伙人资本—甲 30
借:应付利润—李某 4.8
贷:应付利润—甲 4.8
具体计算、研析过程详见本参考“4.7 合伙人退伙、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部分。
四、特殊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参考
1.合伙人工资
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人(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
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在纳税申报时需调整合伙(或个人)律师工资、薪金。
2.核算执业风险基金
增设一级会计科目执业风险基金。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预提执业风险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预提执业风险基金
贷:执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执业风险基金
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
贷:银行存款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编制参考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进行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表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资 产 | 行次 | 期末余额 | 年初 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 行次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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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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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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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借款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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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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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性金融负债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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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 4 |
|
| 应付票据 | 37 |
|
|
应收账款 | 5 |
|
| 应付账款 |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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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 | 6 |
|
| 预收款项 | 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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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 | 7 |
|
| 应付职工薪酬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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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股利 | 8 |
|
| 应交税费 |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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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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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利息 |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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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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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股利 |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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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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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 |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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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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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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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合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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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流动负债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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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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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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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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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负债: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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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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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 | 49 |
|
|
长期应收款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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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债券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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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股权投资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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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应付款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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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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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风险基金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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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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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应付款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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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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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负债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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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资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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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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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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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非流动负债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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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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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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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产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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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合计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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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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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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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支出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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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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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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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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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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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库存股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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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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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公积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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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资产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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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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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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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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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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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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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标准报表,新增“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该项目应根据“执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针对实操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有的财务核算软件可以增设一级会计科目,可以自动生成报表,有的财务软件不能增设一级会计科目,可以在权益类科目下面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利润表编制说明
执行事务所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下的“营业税”其中项;无需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各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表2: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本月金额 | 本年金额 |
一、营业收入 | 1 |
|
|
减:营业成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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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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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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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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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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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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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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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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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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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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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营业外收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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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营业外支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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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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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标准报表,变化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下的“营业税”其中项;无需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各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三、报表附注编制说明
针对深圳总所在深圳市内设立分所、深圳总所在深圳市以外设立分所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会计处理操作参考
一、月度增值税申报会计处理参考
1.增值税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税率】6%(现代服务业)
【案例】某事务所是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份取得含税销售额5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万元,2021年3月份应交增值税是多少?
不含税销售额=53/1.06=50万元
销项税额=50×6%=3万元
应纳税额=3-1=2万元
城建税=2×7%=0.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3%=0.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2%=0.04万元
分录:借:银行存款 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征收率
【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3%
【案例】某事务所是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3月份取得含税销售额53万,2021年3月份应交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53/1.03=51.46万元
应纳税额=51.46×3%=1.54万元
城建税=1.54×7%×50%=0.0539万元
教育费附加=1.54×3%×50%=0.0231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1.54×2%×50%=0.0154万元
分录:借:银行存款 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4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54
(3)优惠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 月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1)进入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网站后,点击“登录”,可以选择微信扫码登录或者账号密码登录。
(2)登录成功后,找到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进入税费申报页面后,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再点击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4)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各项目中的本月数,再点击下方“保存”按钮。
(5)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后点击下方“保存”按钮。(6)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后点击下方“保存”按钮。
(7)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后点击下方“保存”按钮。
(8)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后点击下方“保存”按钮。
(9)如有附列资料(五)有产生附加税,需要重新保存一下主表和附列资料(五)再点击“申报”提交报表,否则会有校验提示。
(10)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后点击下方“保存”按钮。
(11)回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保存”按钮并确定。
(12)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并确定。
(13)申报成功后,如有税款点击下方“缴款”按钮进行扣款。
3.季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进入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网站后,点击“登录”,可以选择微信扫码登录或者账号密码登录。
(2)登录成功后,找到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进入税费申报页面后,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再点击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进入申报页面后,应税服务纳税人、混营纳税人进入申报表填写页面前,首先提示纳税人是否存在差额扣除业务。选择“是”则显示应税行为扣除额相关部分,选择否,则不显示应税行为扣除额部分。
(5)填写开票信息/销售额
首先,进入申报页面后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税款所属期起止、登记注册类型、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自动带出,可修改),开具其他发票及未开票销售(手工填写)。
然后,点击“下一步”,转到下一环节。
(6)点击“下一步”操作自动生成申报主、附表数据。数据填写或导入成功后,系统校验本月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给出如下提示;达到起征点,进入填写税额环节。
(7)税额
自动计算带出的数据不可编辑,手工填写栏可进行编辑。继续“下一步”操作。
(8)减免税申报明细
若有手动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计算带出的数据不可编辑。
(9)附加税申报表
由主表信息带出本期应缴纳税(费)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再填写减免额,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
(10)点击“下一步”,生成报表。
界面自动生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四张报表。点击报表名称即可进行查看。
(11)一窗式比对。填报更正数据确认无误,请点击“一窗式比对”。
(12)一窗式比对不通过,可重新填写更正申报数据或强制提交申报表须尽快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走异常转办流程,以免造成逾期申报处罚。(备注:比对不成功,手动按发票金额修改金额即可)
非前海地区纳税人一窗式比对不通过,弹窗如下:
前海地区纳税人一窗式比对不通过,弹窗如下:
(13)一窗式比对通过,点击“确认发送”。
(14)报表发送成功后,弹出如图提示,点击“确定”,转到申报结果查询界面。
(15)查看是否有缓缴政策,如有可缓缴,如无直接缴税即可。
首次申报的新办纳税人或标记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在进行发送报表时进行提示。
二、月度工薪税申报会计处理参考
1.月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参考
【所得范围】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作为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提成律师的分成收入,各地申报方式可能不一样,有些地方是全额申报工资薪金收入,然后在其他扣除项填入30%办案费用,有些地方直接减除30%办案费用后申报工资薪金收入,另外30%在事务所里面报销。)
【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计算方法】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案例】王某入职某事务所,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专项扣除为3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计算前2个月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和全年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20000-5000-3000)×3%=360(元);
2月份:(20000×2-5000×2-3000×2)×3%-360=360(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0000×12-5000×12-3000×12)×20%-16920=11880(元)。
1月份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
贷: 其他应收款—社保 3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60
银行存款 16640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2月份分录同上。
2.月度工薪税申报处理参考
(1)系统安装
在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安装包后,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端到本地电脑。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初始化注册。初始化注册的过程,即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从税务机关系统获取企业信息,并保存到本地扣缴端。进入版本选择界面需选择扣缴单位版。注册第一步:录入单位信息
在【纳税人识别号】/【确认纳税人识别号】的输入框输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已进行过三证合一的单位则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
系统自动从税务机关获取单位名称、当前当地年平均工资和月公积金减除上限等办税基础信息。注册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
如实填写办税人员【姓名】、【手机】、【岗位】等信息。
注册第四步:设置数据自动备份
扣缴端的数据保存在本地电脑,为防止系统重装或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丢失,建议启用自动备份功能。
(2)办税管理
注册完成后,点击“立即体验”,即可打开客户端的登录界面。
系统支持在线登录和离线登录两种模式。
离线登录:即使用“本地登录密码”进入系统,如果没有启用登录密码,则直接进入系统。首次选择该方式,系统将会提示是否启用。
在线登录:包含“实名登录”和“申报密码登录”。
【实名登录】使用在个人所得税APP/WEB实名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或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申报密码登录】使用单位申报密码登录。
(3)人员信息采集(合伙人不用填写,合伙人领取工资不申报工资薪金所得。)
人员信息登记:人员信息采集到客户端中有三种方式:人员下载、单个添加和批量导入。
A.人员下载
如果当前未采集人员信息,且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扣缴端数据下载备案,则进入人员信息时,系统会弹出如下提示,点击“下载”按钮即可从税务局端下载“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且未填写离职日期的纳税人。
B.单个添加
人员信息采集分为境内人员和境外人员,下面以境内人员信息采集操作为例:
点击“添加”,进入“境内人员信息”界面,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点击“保存”即可添加成功。
C.批量导入
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客户端中提供的标准Excel模板。将人员各项信息填写到模板对应列,然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选择Excel文件,导入到客户端中。
(4)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人员信息采集完毕后,需先将人员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端进行验证。点击“报送”,客户端会将报送状态为“待报送”的人员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并进行身份验证,只有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的人员才允许进行申报表报送等业务操作。
(5)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暂不支持)、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个人养老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信息的采集。在纳税人未自行采集某个支出项目时,可以由扣缴单位代为采集和报送。
填写说明:
首页功能菜单下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显示当前所有已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人员列表,双击数据列可查看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明细。(6)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A.收入及减除填写
用于录入综合所得各项目的收入及减除项数据,点击界面下方综合所得申报表名称或“填写”进入表单,即可进行数据的录入。
B.税款计算
点击“税款计算”,系统自动对“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中填写的数据进行计税。
C.附表填写
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免税收入、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情况下,需要在相应附表里面完善附表信息。
D.申报表报送
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该界面可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操作。点击“发送申报”后,局端服务器会提示正在处理申报数据,若系统未能自动获取到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可稍后点击“获取反馈”查看申报结果。
获取反馈后,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未缴款”(若申报税款为0时,显示无需缴款状态),显示“作废申报”和“更正申报”。若有欠款,则进行税款缴纳。
三、季度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会计处理参考
1.季度合伙人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税率】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计算方法】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累计费用-累计损失-累计税金-累计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分配比例-专项扣除
本期预缴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缴税额(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案例】王某和李某2021年成立事务所。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两人各出资50万元。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含税收入31.8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20万元。王某第一季度需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31.8/1.06=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20)×50%-1.5=3.5万元
王某第一季度预缴税额=35000×10%-1500=2000元
分录: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伙人资本—王某 50
合伙人资本—李某 50
借:银行存款 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贷:应付利润—王某 5
借:应付利润—王某 0.2
贷:应交个人所得税 0.2
2.季度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1)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系统后点击上方“经营所得”,选择预缴纳税申报模块。
(2)进入“经营所得”菜单时,系统会自动获取企业核定信息,包含企业类型、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也可点击“单位信息”→“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更新”,手动下载获取企业最新核定信息。
(3)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税款所属期已填写了申报表,打开界面后则自动带出之前已填写数据。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商业健康保险】主表“商业健康保险”从商业健康保险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2400元/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附表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税延养老保险】主表“税延养老保险”从税延养老保险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为年度收入总额×分配比例的6%与12000元之间的孰小值。非试点地区不可录,试点地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附表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其他扣除】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主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从捐赠明细附表中的“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附表可录;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4)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点击“确定”即可进行申报表报送。
(5)申报表申报成功后,若有欠税则点击“税款缴纳”→“三方协议缴税”,界面下方显示欠税相关内容,选择后点击“立即缴款”完成缴款即可,若缴款失败会反馈失败提示。也可选择银联缴税或扫码缴税。
四、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申报会计处理参考
1.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参考
【年终奖范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计算方法】
第一步: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案例】张某2021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88000元,请计算张某2021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每月奖金=288000÷12=24000(元)
所以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8000×20%-1410=56190(元)
注意:2023年12月31日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可能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分录:借:管理费用—奖金 288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88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880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6190
银行存款 231810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6190
贷:银行存款 56190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参考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代扣代缴”,进入后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在右侧找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2)进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其中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可选择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也可全部并入综合所得,可视需要自行选择,这里我们选择单独计税。
(3)填写完毕后,进入主界面,点击“税款计算”。
(4)税费计算完毕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缴税”。
五、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会计处理参考
1.年度汇算清缴会计处理参考
【汇算清缴范围】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这一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
【计算方法】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元/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退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税率】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案例】王某2021年收入情况如下,全年工资薪金收入24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3000元/月,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第三季度已缴税11880元,第四季度已缴税52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计算王某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全年收入额=24+3×(1-20%)=26.4(万元)
(2)专项扣除=0.3×12=3.6(万元) 扣除项合计=6+3.6=9.6(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26.4-9.6=16.8(元)
(4)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8000×20%-16920=16700(元)
(5)汇算清缴应补交税额=16700-11880-5200=-380(元)
所以汇算清缴时应该退税380元。
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处理参考
(1)预约办理
手机在应用商店下载并打开个人所得税APP,3月1日—3月15日在预约所选日期可申报年度汇算。3月16日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即可办理。通过“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
点击进入预约功能页面后,可点击进入“选择预约日期”页面,选中对应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提交成功后,会看到“您已成功预约”页面。(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在预约所选日期或3月16日以后,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可通过“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开始申报”:(3)简易申报
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简易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否则只能通过标准申报。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简易申报”——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确认任职受雇单位、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无误后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简易申报。
(4)标准申报
如选择标准申报,有两种填报方式,您可选择使用预填服务,也可使用空白申报表申报,建议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方便快捷。对“收入”“费用”等项目一一核对或填报——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在左下方显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5)申请退税
申报结果为退税的,您可点击“申请退税”,选择已绑定的银行卡,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经税务机关和国库审核同意后,退税款即可直达您的银行账户。如未添加银行卡,可选择“添加银行卡信息”。
(6)缴税
申报结果为缴税的,则跳转到缴税页面,您可点击“立即缴税”,通过三方协议支付、云闪付、银联卡支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完成缴税。
六、经营所得年度个人所得税计算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税率: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3.计算方法: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累计费用-累计损失-累计税金-累计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分配比例-专项扣除
应补(退)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缴税额
4.案例:王某2021年1月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事务所雇佣一名专职律师李某,一名财务人员刘某,2021年事务所取得含税收入212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150万元,其中,支付王某工资10万元,支付李某工资12万元,支付刘某工资8万元。另外李某取得分成收入20万元,取得那么王某、李某、刘某本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不含税收入=212/1.06=200万元
王某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150+10-6)=54万元
应纳税额=540000×35%-65500=123500元
李某工资薪金所得:分成净收入=20×(1-30%)=14万
应纳税所得额=(12+14-6)=20万元
应纳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
刘某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6)=2万元
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分录: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借:应付利润—王某 10
贷:银行存款 1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10
贷:应付利润—王某 50+10
借:应付利润—王某 12.35
贷: 应交个人所得税 12.35
借:管理费用—工资 12+8
主营业务成本—奖金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8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8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0
贷:应交个人所得税—李某 2.308
应交个人所得税—刘某 0.06
银行存款—李某 29.05
银行存款—刘某 7.94
七、合伙人退伙、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王某、李某、刘某、周某在2019年各出资30万元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合伙利润,2021年第一季度企业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王某和李某均没有综合所得。2021年3月底,王某退伙取得了35万元,李某将自己的份额以50万元转让给了甲,王某、李某须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021年第一季度合伙企业经营所得=100-80=20万元
归属于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20×25%-1.5=3.5万元
王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5000×10%-1500=2000元
王某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35-5-30)×20%=0万元
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合伙人资本—王某30
合伙人资本—李某30
合伙人资本—刘某30
合伙人资本—周某3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贷:应付利润—王某 5
借:合伙人资本—王某30
应付利润—王某 5
贷:银行存款 34.8
应交个人所得税 0.2
2021年第一季度合伙企业经营所得=100-80=20万元
归属于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20×25%-1.5=3.5万元
李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5000×10%-1500=2000元
李某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50-5-30)×20%=3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贷:应付利润—李某 4.8
应交个人所得税 0.2
借:合伙人资本—李某30
贷:合伙人资本—甲30
借:应付利润—李某 4.8
贷:应付利润—甲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目前深圳税务局针对该问题的答复认为合伙人退伙需要缴纳“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
针对上述案例中王某退伙取得了35万元,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5万元,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案例中李某将自己的份额以50万元转让给了甲。从合伙企业角度,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角度,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15万元,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即如果合伙人从事务所离开,只是从事务所取得他应得的所得,那么他取得的所得就是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从事务所离开,是从合伙份额受让人处取得的所得,这样取得的所得要分成两部分:一是对应原合伙人应从事务所取得的应税所得,这部分所得即使不是事务所直接支付的,也等同于从事务所取得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税;二是高于应从事务所取得的所得的那部分,这部分是受让人支付的,因此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二个问题是,合伙人变更需要申报B、C表吗?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需要事务所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税,有所得而不申报的风险显而易见。而财产转让所产生的个税,则需要合伙份额的受让人代扣代缴,受让人未扣缴的,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0.5-3倍的罚款。针对李某在原事务所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所得,李某需要在原事务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在新事务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原事务所由于3月份减少一位合伙人,因此1-3月份的合伙份额比例和4-12月份的合伙份额比例不同;新事务所由于增加一位合伙人,因此1-3月份的合伙份额比例和4-12月份的合伙份额比例也不同。
第三个问题是,入伙、退伙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果事务所购买过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且产生了增值,那么合伙人退伙或者转让财产份额时,取得的房产增值对应部分是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呢?本参考认为此笔所得与经营无关,属于财产收益,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另外,需要提醒律所合伙人的是,合伙人退伙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且只需要缴纳当年度的所得,以前年度留在律所的利润不需要再缴税。这是和公司制企业不同的地方,也是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征税方法不同于转让股权征税方法的根本原因之一。操作如下:
(1)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系统后选择上方经营所得,再点击年度汇缴申报模块。
(2)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税款所属期已有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
点击“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系统自动显示保存成功但未报送成功的报表,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按钮进行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系统接收成功后报表显示“申报处理中”状态,若未能自动获取到申报反馈结果,可自行点击“获取反馈”查看申报结果;若申报失败,可根据反馈提示修改申报表数据后,重新【发送申报】并【获取反馈】。
(4)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到申报菜单中进行修正。
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点击“启动更正”或“作废”按钮解锁报表状态后重新填写报送;申报成功并缴款成功后发现有误,可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启动更正后,对数据进行修改后更正申报。启动更正后,如果发现申报数据无误,在未重新申报的前提下,可点击“撤销更正”按钮撤销更正。
(5)申报表申报成功后,若有欠税则点击“税款缴纳”→“三方协议缴税”,界面下方显示欠税相关内容,包括:投资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税款所属期起止、申报表类型、申报类型、缴款状态、缴款期限、欠税金额、个人三方协议账户。
选择后点击“立即缴款”完成缴款即可,若缴款失败会反馈失败提示。也可选择银联缴税或扫码缴税。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其他业务会计处理操作参考
关于分所的性质。法律和税法角度,分所为分支机构,独立经营,按照企业分支机构处理会计和税务。对于总所来说,投入分所的资金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分所来说,总所投入的资金属于注册资本。
关于分所与总所的差异。分所是独立经营主体,除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与总所存在差异外,其余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与总所没有区别。有关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按照现行法律应为模式一,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还有另外两种模式。
模式一,分所没有合伙人,因此派驻人员在分所应当申报工薪所得。派驻人员如果在总所有合伙人身份的,需要在总所申报经营所得。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分所需要派驻至少3名律师人员,其中分所主任需要执业满2年,另外2名派驻人员没有执业年限要求。因此,分所派驻人员是不具备合伙人身份的。参考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处理方式,分所所有者权益应合并至总所后,由总所申报经营所得。
模式二,派驻人员按照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
此种情况下,派驻人员只是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合伙人,不属于《律师法》中的合伙人。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这么要求,那么分所就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申报纳税,其中派驻人员具有总所合伙人身份的,需要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模式三,总所合伙人作为分所的投资人申报经营所得。
此种情况最复杂,需要所有合伙人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第2、3种情况是特殊情况,虽然复杂,如果总所和分所都有盈利的情况下,实际上降低了分所经营所得的税负。
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收入申报会计处理参考
2022年8月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根据公告内容,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并且由法律援助机构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虽然该公告的实施日期是2022年1月1日,但是发布日期是在2022年8月5日,且地方各部门开始实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存在一段时间的过渡阶段,本部分参考系针对过渡阶段制定。
问题一:很多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经常苦恼,补贴金额低还要开具发票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真不划算,怎么办?
答:首先,法律援助补贴可以不开具发票,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就不要求。深圳市很多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之前,要求开发票。
法律援助补贴可以开具增值税不征(免)税发票,法律援助补贴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前述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免税范围,考虑到纳税申报系统目前还没有设置法律援助补贴的免税代码,开具此类免税发票后,无法选择免税代码和名称,也就无法顺利申报增值税。因此在等待纳税申报系统更新之前的过渡期内,我们建议采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做法。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如何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开具这类发票是否需要准备资料备查?
答:开票项目选择615编码开头的项目,属于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过渡期后,应开具免税发票。开票时,在法律咨询下设置法律援助类别商品服务,税率一栏选择免税。
法律援助补贴开具不征(免)税发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作为依据,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不需要备查其他资料,但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部门需要按照规定归档有关业务资料。
问题三: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医疗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代拟法律文书;
(八)法律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四:如何设置及开具615编码不征税发票?
下文以税务Ukey为例,如使用航天、百旺的U盘,过程也大致相同,如有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官方客服。
答:1.在开票系统增加“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项目,点击“系统设置/基本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菜单项,如图:
2.在“商品编码”窗口中,点击“新增商品”按钮,在弹出的“新增商品”窗口,录入名称(例如法律援助案件、值班补贴等)。
点击“立即提交”按钮,如图:
3.对刚设置的商品名称点击右侧的赋码,系统自动生成一个编码,如图:
4.最后就能妥妥地开出不征税的发票啦,样式如下:
问题五:法律援助业务除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后,所属单位不得扣减承办人员应得的补贴。如果律师事务所强行扣缴法律援助补贴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请据理力争。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请求律师协会调解。
问题六:事务所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费
(2)补贴款到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发放补贴款时:
借: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费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七:为什么法律援助补贴记5001主营业务收入而不是5301营业外收入?
答:这是因为财政部最近颁发了《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规定》,其中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问题八: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纳税人开具了上述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后,其对应的销售额不需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因此我们在提取开票数据后申报增值税时,应当扣除不征税发票的金额,以免申报不通过。
如过渡期结束后,对法律援助补贴开具了免税发票的,则应该按照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若律师事务所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律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参考
问:合伙人律师在其他单位取得综合收入的是否能减除6万元费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案例】2021年张三律师(合伙人)全年取得经营所得50万元,张三四项扣除合计10万元。张三2021年3月在律协担任考官,取得劳务报酬800元。
方案一:由于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如果经营所得不得扣除四项扣除中的任何一项。张三取得的50万元的经营所得需要全额纳税:
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00×30%-40500=109500元;
综合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0;
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9500元;
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109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9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9500
贷:银行存款 109500
方案二: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中的规定,四项扣除合计10万元可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则:
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30%-40500=79500元;
综合所得实际应缴税额为0;
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9500元;
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79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9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9500
贷:银行存款 79500
二者相比,将4项扣除合理放入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减除则可少缴纳个税30000元。
实操中,生产经营个税年度汇算清缴(3月31日)早于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6月30日),所以可提醒合伙人律师,律所在申报生产经营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先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而其他3项扣除,可视情况用于合伙人综合所得收入的扣除,也可用于经营所得的扣除;律所申报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时,填报扣除项如图:
合伙人在其他单位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可在生产经营年度汇算申报后再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同时应提醒合伙人注意不要重复填写扣除项。通过计算和对比,我们就能得出合伙人最优的纳税方案。
四、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会计操作参考
1.当发生丢失空白发票、已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如何处理?
丢失空白发票先向深圳市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空白发票罚款50元/份,扣企业信用评分3分/次。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向税局报告,接受处罚扣企业信用分3分/次,再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区别: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就算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目前深圳市税务局对遗失空白或已开具的发票均需报告,已开具的发票不需罚款,空白发票要罚款。
发票遗失处理办法两种:①在“深圳电子税务局”网站提交预审,预审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线下去税局大厅现场提交遗失申请表人工受理,人工受理结果在深圳电子税务局可查看。②直接去税局现场办理,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A02023号表单文书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当场即可办结。
发票申报遗失路径: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或搜索“发票遗失”)。第二步:点击“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下图页面。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当委托客户为个人时,要求取消委托代理并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时,作为销售方律所该并如何处理?
客户原因将本月发票遗失,需客户本人向所在地税务局办理挂失处理,销售方凭客户提供挂失申明的回执,在开票系统申请作废;如客户将跨月的发票遗失,则由客户将挂失申请的回执给到销售方,方可开具红冲发票。
3.哪些情况下可作废已开具发票?
当发生如下情况时方可作废发票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发票作废的路径(航天开票系统):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核对要作废发票的号码--点右上角“作废”字样--显示红色字体“作废”即作废成功。
4.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6.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7.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8.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9.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10.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冲红?
代发票的冲红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冲红。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11.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不能。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12.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不需要。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13.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操作参考(本文所有作废、红冲均以航天开票系统为例):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菜单项,打开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红字”按钮,便弹出“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填写、确认”窗口,如图所示。
【第三步】在此窗口中直接填写对应正数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保证用户输入数据的准确性,系统采用加密方式显示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且需要输入两次进行准确性校验,两次输入完全相同时,“下一步”按钮被激活,才可继续操作。
【第四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将根据所填写发票的情况显示不同的确认窗口。
第一种情况:如果本张发票已在金税盘和数据库中找到,且为可开具负数发票的正数发票,则系统将该张发票的明细显示在确认框中,如图所示。
用户需确认是否为此张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如果确认则点击“完成”按钮,该张发票的发票数据自动填充到负数发票的发票行上,如下图所示。同时将其数量和金额自动填充为负数,并将该张发票对应的正数发票信息填写到备注行中。如果负数发票的金额与 对应正数发票的金额不一致,可直接修改金额数据项。但是负数发票的金额、税额不能超过对应正数发票的金额和税额。
第二种情况:如果本张发票在金税盘中未找到,此时需要联网开具红字发票,税局端会返回“本张发票可以开红字发票!”提示窗口,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红字发票填开界面,手工录入红字发票信息。
第三种情况:如果本张发票为负数发票、作废发票或空白作废发票,系统将不允许为这三种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并弹出提示不允许继续开具负数发票操作的对话框。
注意: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时都需注意:
① 负数发票不允许附带清单,也不能添加折扣。
② 一张正数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所开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总税额必须小于等于对应的正数发票。
1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有几种?
有三种分别是:直接开具、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和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一种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直接开具。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按钮下的“直接开具”,系统会弹出对应信息表编号填写、确认窗口。
【第二步】正确输入信息表编号,两次输入的信息表编号要求相同,点击“下一步”按钮后,系统弹出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填写、确认窗口。
【第三步】对于信息表上有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否则,不需要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根据不同情况显示不同的确认窗口。
情况一: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后,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点击“下一步”按钮后显示出本张负数发票对应的正数发票票面信息,并且可通过点击“查看发票明细”按钮来查看发票明细。
情况二: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后,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或根据信息表情况无需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点击“下一步”按钮后,系统提示“本张发票可以开红字发票,但在当前发票库没有找到相应信息”。
【第四步】确认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后,点击“完成”按钮,系统进入负数发票填开界面。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正数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调出票面信息;否则需要在红字发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各项信息。其中,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信息表编号。
【第五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打印”按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完毕。
注意:
① 只有开票软件离线状态下,才能使用“直接开具”的方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一张信息表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重复使用。如果输入的信息表编号已经开具过红字发票,则在输入信息表编号并点击“下一步”按钮后,系统提示“您输入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号已经使用过,不能重复使用”。
③ 对带有折扣的蓝字专用发票开具相应红字专用发票时,若数据库中有蓝字发票信息,则系统会自动调出票面信息并将折扣分摊反映在对应的商品行中。例如,开具一张带20%折扣的蓝字发票,商品行记录的是折扣前原价,折扣行是商品折扣掉的总金额和税额。
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时,票面中不再显示折扣行,而商品行记录的是折扣20%后的单价、金额和税额。
第二种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
税务机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可以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到介质,销售方企业可以使用“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直接导入介质中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自动生成红字专用发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按钮,选择“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会弹出打开文件窗口,选择红字发票信息表的存放路径,如图所示。
【第二步】在打开文件窗口中,选择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系统自动将红字发票信息表上的所有信息导入到发票填开界面,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如图所示。
【第三步】核对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后,点击“打印”按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完毕。
注意:
①信息表电子文件需要从税务机关的红字发票管理子系统导出的,而不是开票软件中导出的信息表文件。
②通过“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填开界面的商品行信息不能修改。
第三种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按钮,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会弹出信息表选择窗口。
【第二步】在信息表选择窗口中,选中所要使用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选择”按钮,系统自动将红字发票信息表上的所有信息导入到发票填开界面,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如图所示。
【第三步】核对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后,点击“打印”按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完毕。
注意:
①在信息表选择窗口中,如果没有显示需要使用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点击“下载”按钮,系统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审核结果下载条件设置窗口,如图所示。设置好查询条件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根据查询条件显示查询结果。
②通过“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填开界面信息不能修改。
如何在开票软件中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菜单项或导航图上的“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按钮,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第二步】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1.购买方申请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方式一:当选择已抵扣时,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方式二:当选择未抵扣时,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开票年月后点“确定”按钮进入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开票年月,点“下一步”按钮后,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信息表填开界面。
【第三步】对于购买方申请,需要在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等信息(填写方法与发票填开方法一致)。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需手工填写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界面。
说明:
①信息表中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为负数。
②对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开具对应信息表时,若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在对应的商品行上。
③如果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或是当前发票库找不到相应的蓝票信息时,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内容需要手工填写。
④企业可以使用导入xml格式数据文件或excle格式数据文件的方式批量录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项目信息的功能。进入信息表填开界面,点击“导入”按钮使用“XML导入”方式选择准备好的xml格式数据文件来批量录入商品信息,或者点击“导入”按钮使用“Excel导入”方式选择准备好的excel格式数据文件来批量录入商品信息。企业可以使用“导入/样例导出”下载数据文件样例参照编写。
15.4月10日A企业财务联系律师,说8万律师费专用发票找不到,A企业如何处理?律所如何配合?
由A客户自行向税务局申请挂失,已开具发票不需要罚款,扣A企业信用分3分。挂失方式有2种。第一种:在“深圳电子税务局”网站提交预审,在“深圳税务服务号”预约“发票管理”号线下去税局大厅现场提交资料,人工受理结果在深圳电子税务局可查看;第二种:在“深圳税务服务号”预约“发票管理”直接去税局现场办理,当场即可办结。所需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表单文书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挂失处理完成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16.4月15日A企业要求取消委托代理关系,拒收上文中的发票复印件,同时要求律所将该发票作废,作为律所该如何处理?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当月开具的发票销售方收齐全部联次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作废,因A企业将发票遗失,律所可凭税局受理过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作废该发票。(如因发票交接签收模糊导致销售方和购买方均不配合做发票遗失的,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税局只处理税务方面问题)。
收回发票,作废会计分录:
4月15日
借:应收账款—A企业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企业 -75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28.3
17.A企业以要求律师费打折,原8万律师费只付6万,方可继续委托代理,作为律所将如何开票?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两种方案处理。
第1种,上文中已作废遗失8万的发票,律所只需再开6万专用发票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企业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企业 56603.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96.23
第2种,如A企业8万发票原件尚在,则律所可开具2万元的负数发票给对方(开票时须对应8万发票的代码和税号即可)。基本用的是第1种方案,第2种方案未实际操作过,有待确认。
借:应收账款—A企业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企业 -18867.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08
18.事务所将8万元律师费发票开给张三时,且发票已交付,但张三将发票原件遗失,要求律所重新开具发票时?
张三须向居住所在地税务所申请挂失,将处理结果的文件提供给事务所,事务所方面进行发票冲红或作废,再重新开具。
区别: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目前深圳市税务局对遗失空白或已开具的发票均需报告,已开具的发票不需罚款,空白发票要罚款。
五、律师事务所业务成本、费用会计处理操作参考
1.律师事务所业务成本、费用项目构成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执业及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耗费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办案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类。
(1)办案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对外提供具体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受雇律师办案费用按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业务收入的30%直接计算扣除(不需费用发票),出资律师不允许按前述方法定比例计算扣除。
(2)管理费用,是律师事务所为行政管理和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按照事务所的管理目标设置支出项目,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费用据实列支。其核算明细一般包括:
支出项目 | 核算明细 |
执业许可 | 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许可、考核注册费、审计费、律师协会会费、律师执业实习费、分支机构管理费、党团组织活动经费等 |
办公设施 | 开办费、租赁费、物管及场地维修维护费、绿化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及空调费、通讯及网络费、车辆租赁及使用费、邮电费、印刷费、文具用品及办公耗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
业务运作 | 形象策划及宣传费、事务所各类资质等级评审费、公共关系处理费、报刊杂志及书籍资料费、会务费、招待费、交通差旅费、各类税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等 |
研究开发 | 考察调研费、信息费、咨询费、讲课及稿酬费、行政事务及业务档案管理使用费等 |
人事管理 | 招聘及人才引进费、人事关系托管档案及户籍费、职称评审费等 |
报酬福利 | 各类职员薪金支出、津贴补贴支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支出、健康检查及劳动保护费用、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各类企业福利及活动费用等 |
岗位培训 | 各类培训费、学历及专业继续教育费等 |
绩效考核 | 各类职员奖金支出、奖励费、退职补偿金等 |
商业保险 | 律师执业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 |
意外准备 | 坏账准备计提、执业风险赔偿金等 |
2.律师事务所业务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规则(范围/标准) | 依据/理由 |
分配给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 | 据实扣除。 | 国税发[2000]149 号 财税[2008]65 号 |
缴纳的税金 | 依法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 国税发[1997]43 号 |
投资者本人的定额扣除费用 | 1、六万元/年(5千元/月); 2、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养老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2019】1号 |
社保和公积金 | 1、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及非律师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准予据实扣除; 2、出资律师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准予据实扣除。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除 |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 事务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财税[2008]65 号 |
业务培训费 |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2012】53号 |
行业会费 | 按法规缴纳的协会会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国税发[1997]43 号 |
执业责任保险 | 按规定缴纳的执业责任保险等其他保险费用支出, 按国家有关法规的标准计算扣除。 | 国税发[1997]43 号 |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 | 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财税[2008]65 号 |
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外其他销售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考察费、课题调研费、业务信息费、业务咨询费、业务讲座费等。 按真实发生和相关性原则,凭事务所为抬头的合法票据入账并据实扣除。 | 财税[2008]65 号 |
从事业务经营而发生的其他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 | 1、扣除范围: 在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融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逐期扣除)、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各类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临时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务费。 2、扣除标准: 按真实发生和相关性原则,凭事务所为抬头的合法票据入账并据实扣除。 | 国税发[1997]43 号 财税[2000]91 号 财税[2011]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53号 |
除业务招待 费、缴纳的税金外的管理费用 | 事务所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除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招聘及人才引进费、人事关系托管档案及户籍费、职称评审费、物管及场地维修维护费、绿化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及空调费、通讯及网络费、车辆租赁费、邮电费、印刷费、文具用品及办公耗材费、报刊杂志及书籍资料费、会务费、交通差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 国税发[1997]43 号 |
财务费用 | 1、事务所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国税发[1997]43 号 |
营业外支出 | 1、扣除范围: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事务所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2、 扣除标准: 商业性赔偿金、违约金等,按真实发生和相关性原则,凭事务所为抬头的合法票据入账并据实扣除。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 律师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一般性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不超过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可税前全额扣除的特定事项公益救济捐赠: 律师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以及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禁止扣除费用: (1)资本性支出(含对外投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发[1997]43 号 财税[2008]104 号 |
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 事务所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国税发[1997]43 号 |
3.律师事务所坏账处理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部分税局要求坏账损失需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再直接转作当期收入处理。
4.律师事务所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律师事务所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参考仅供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处理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在使用本参考时,律师事务所应结合具体会计事项,以财税法律为准绳,规范会计处理。
二、本参考不应作为评价律师事务所相关会计工作内容、方式及成果的依据,即使本参考使用“应当”“应”、甚至“必须”,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未如此操作即属有误,本参考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事务所会计问题的依据。
本操作参考由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
吕志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杨 声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诸乘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孙 伟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慧芳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任正勇 广东广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雷 英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白银阶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
蒋路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丁一粟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贺洪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