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响应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需求,更好地满足个体工商户对于转型为企业相应法律服务的期待,同时提高深圳律师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释义
本指引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将商事主体类型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或非公司企业的行为。
其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将商事主体类型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非公司企业”,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将商事主体类型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行为。
本指引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业务”,是指律师接受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的委托,承办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律师承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律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承办基本原则
(一)参照地方性法规:律师承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业务,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充分参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周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律师承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业务,在实施相关流程时,应充分考虑应纳税款、欠缴工资、欠缴社保等法定债权以及其他债权的落实,周全保护各种类型债权人利益。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的流程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结清税款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公司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截至申请日前的所有税款,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体家庭经营成员,应于申请转型前签署书面承诺,承诺拟转型的个体工商户:
(一)未发生债权债务,未发生清偿费用欠款、职工工资欠款、社会保险费用欠款、法定补偿金欠款、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欠款;或者
(二)所有债权债务已清偿完结,所有应付的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结清;已与相关职工达成安置协议等。
除此之外,所有承诺人应保证承诺的真实性并承诺如有未偿还的债务由承诺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转型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书,并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系统的要求,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新设公司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完成结清税款、完成债权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事项后,应向注册登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
(二)拟变更公司的设立
1. 制定拟变更公司章程
拟变更公司若为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应自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拟变更公司若为非一人有限公司类型的其他公司,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应与至少一名自然人或法人共同作为发起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的家庭经营者既可引进外部自然人或法人共同作为发起人股东,也可由原家庭经营者全部或部分共同作为发起人股东,共同制定拟变更设立的公司章程,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拟变更设立的公司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系统许可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原商业字号。若拟用原商业字号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名称核准系统中其他已注册公司名称相同,应重新调整名称。
3. 个体工商户原使用的经营场所若由其经营者承租且租赁期限尚未到期的,除非租赁合同有相反约定,可以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以原租赁合同直接作为拟变更的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用于公司设立登记。
4.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可单独将个体工商户原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作价后,抵作其对拟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出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经营者可共同将个体工商户原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作价后,按照各家庭经营者共同商定的比例,抵作各自对拟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出资。
其他事项,按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非公司企业的流程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流程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参照本指引关于转型为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以下事项除外:
(一)指引第七条第(二)1条款规定不予参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原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者拟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的流程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变更为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以下事项除外:
(一)指引第七条第(二)1条款规定不予参照;
(二)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三)原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应与至少一名自然人或法人共同作为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个体工商户的家庭经营者既可引进外部自然人或法人共同作为合伙人,也可由原家庭经营者全部或部分共同作为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
(四)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签署确认书。
第四章 律师承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业务的注意要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法律实质
承办律师应充分理解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并非同类型法人企业之间的类型变更,而是个体工商户注销和新设企业同步施行的便民措施,不当然产生转型前后商业组织的债务自然承继的法律效果。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范围对转型业务的影响
承办律师应注意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个体经营者还是家庭经营者,并根据该实际情况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需要引进新股东、新合伙人,以便顺利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或提醒个体工商户的家庭经营者是否需要在现有家庭经营者中共同选定一名家庭经营者或在现有家庭经营者以外选定一名自然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便顺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处置承诺书的签署人范围
承办律师应注意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经营者是个体经营者还是家庭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提醒签署有关债权债务清偿承诺书的签署主体应与登记备案范围完全一致,不能遗漏。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接续和职工安置事项
承办律师应指导个体工商户与受雇员工协商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后的职工安置具体事宜,包括原雇员的经济补偿事宜,接续受雇的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变更事宜、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事宜等。
第十四条 起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基础性文件
承办律师代委托人起草拟变更设立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基础性文件时,应根据委托人关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内部架构和治理规则等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拟定相关文件,并将核心条款及其含义向委托人充分提示。
第十五条 资产的注入
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业务,承办律师应提醒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尽可能将原个体工商户所经营管理或控制的货物、设备等实物,以及网站域名权、商标专用权及相关资质等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等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后,作价转移至公司名下,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凡法律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至设立后的公司名下。
拟变更设立的公司股东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建议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的开放性
本指引仅供律师承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业务时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本指引旨在为深圳律师从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业务时提供实务参考,并不限定承办律师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十七条 本指引的调适性
律师具体承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业务时,应注意结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指引的更新
本指引根据2022年11月30日以前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实务经验编写而成。
如果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
本指引的解释权归深圳市律师协会所有。
本操作指引由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
郑绪华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华庭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吉同燕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黄 畅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