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民初1319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宇,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玉涛,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柏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赵玉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张星宇,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玲、王鑫,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李苏婉,被告赵玉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湘、谈柏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三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涉案微信营销裂变侵权软件制作、销售、传播、推广、运营行为;2.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运营的官网(×××.com)、新浪网(×××.com)、腾讯网(×××.com)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三原告审核同意),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是微信的实际共同运营人,微信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亿级用户提供各类互联网服务。经过三原告多年不断地完善、投入与经营,在用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和极高的知名度。为给用户营造安全、避免过度商业干扰的平台环境,三原告通过相关服务协议和管理规范禁止虚假红包诱导分享、低俗内容导流、虚假事实诱导分享等干扰微信运行和破坏微信生态环境的违规行为,还持续投入大量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进行微信平台环境的治理和维护。
经三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赵玉涛是“涛舅舅工作室”网站(×××.com)的运营方,专门从事“微信流量裂变开发”,通过官网、QQ及QQ群等渠道销售强制分享微信程序。被告通过视频裂变、红包裂变等方式,采用虚假红包、低俗、色情等内容的形式欺骗用户参与,以引导、诱导或者强制的手段让微信用户来完成分享指令,将活动页转发到朋友圈或者微信群,通过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的裂变式传播,达到营销推广的目的,此为通过利益诱惑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内容。
被告还通过“微信域名防封系统”让“已死域名支持起死回生”“生成微信防封分享卡片”“生成微信防封二维码”“生成强制浏览器打开链接”,采用技术手段混淆代码,恶意对抗三原告对微信平台上违法违规内容的治理。
被告的裂变软件导致许多外链为了传播流量而任意添加低俗、色情类的广告,而诱导、强制分享的链接会极大降低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使用体验,造成微信产品声誉下降。被告不正当地利用了微信软件服务及用户资源,恶意对抗和干扰微信平台的经营规则和经营措施,严重破坏了微信平台的生态环境和正常运营,不仅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还恶化了广大微信用户的正常使用体验,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明确被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如下方面:1.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2.在程序中设置虚拟投诉入口、虚拟评论互动、虚拟群聊、虚假红包等虚假信息,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3.对微信红包页面的模仿,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同时,被告的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被告赵玉涛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程序的功能不会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认定被答辩人受到的损失。1.涉案程序具有的功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销售涉案程序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涉案程序不具有主动强制分享功能。对于分享链接,微信用户享有独立选择权,其可以随时退出,不存在通过链接强制用户分享的情况。其次,涉案程序不包含任何不良内容。分享链接中的视频和广告内容均是程序使用者添加,被告既没有主动指示,也无法知晓广告投放者使用涉案程序所附加视频及广告的内容。原告并未证明存在利用涉案程序引起“裂变分享传播低俗内容”的事实。再次,涉案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的裂变分享效果。涉案程序在分享功能上存在重大缺陷,能被轻易绕开分享请求。原告购买并使用了涉案程序,在分享过程中,涉案程序界面显示“分享到30人以上的群”,但其仅分享至名为张星宇的个人用户,避开了涉案程序的分享设定,说明涉案程序并不必然导致“裂变式分享”。原告使用涉案程序分享的链接最终仅导致分享到群2次,分享到朋友圈1次,并没有实现其所述的裂变分享效果。2.被告从未实施在微信中发布裂变分享链接的行为,亦从未在裂变分享过程中牟利。广告投放者通过发布含有其广告的分享链接实现其营销推广的目的,被告仅在销售涉案程序时,一次性向广告投放者收取网络服务费用,后续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被告没有诱导用户分享外链内容的行为,更没有在广告投放者分享链接的过程中推广涉案程序或获得任何利益。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认定原告受到的损失,但原告并没有对实际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任何依据。
二、被告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应对扩大损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1.被告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程序是基于浏览器打开的网页页面,并不在微信平台中运行,主要功能是为有广告投放需求的广告投放者在其选定的界面附加广告,并生成可以在微信内进行分享的链接。广告投放者作为实际使用者,在网页浏览器中直接登录涉案程序,使用涉案程序提供的程序框架、后台配置等功能,完成实际分享页面中广告和内容的组合。广告投放者根据自身需要对广告内容、分享内容、分享方式、分享次数等进行设置,涉案程序仅被动处理广告投放者输入的内容和各项参数,最终生成分享链接。从原理上,分享链接是广告投放者利用涉案程序独立组合出的一组网页架构,由广告投放者实际将生成的分享链接发送给微信用户。被告并不储存广告投放者添加的内容,亦无法进入程序使用者的服务器查看或处理广告投放者最终生成的分享链接。因此,被告向广告投放者提供的是基础性网络服务,被告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微信平台中的经营者。2.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关停了涉案网站,并停止了涉案程序的网络服务。被告在2020年4月1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立即关停了“涛舅舅工作室”网站和“救援狗”网站,现涉案网站已经无法显示。被告同时停止了涉案程序的网络服务,涉案程序的登录网页已经无法显示,所有用户均已经无法登录和使用涉案程序。互站中的“涛舅舅工作室”店铺已经关停,所有服务均已下架,店铺处于关闭状态。该店铺的全部交易量只有1笔,并且已经将全部交易款项退还,被告没有从该店铺获取任何利益。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者,仅应当对扩大损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未在诉前就涉案程序向被告发出任何侵权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关停涉案网站及涉案程序的网络服务,并未造成扩大损失。其次,原告所称的“裂变分享”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并非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直到本案立案之时,尚没有生效判决将“裂变分享”行为认定为违法侵权行为。原告放任其运营的“腾讯视频”网站中存在大量“微信裂变分享”程序的广告和教学视频等,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以及被告和广告投放者均不能认定“裂变分享”行为会侵犯原告的权益,更无法判断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断开了网络服务,没有导致扩大损害,且被告无法知晓广告投放者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市面上存在大量同类裂变分享程序,微信平台中绝大多数裂变分享与涉案程序无关。被告始终有正式工作,仅利用业余时间运营涉案网站。涉案程序的宣传范围小,使用难度高,可能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被告自2016年11月起在原公司担任web前端开发工程师职务,直至因需要准备本案诉讼,于2020年4月3日从原公司离职,仅利用业余时间运营涉案网站,提供相关网络服务。涉案网站中也并非只有涉案程序,被告还承接网页开发服务,并不以销售涉案程序为主业。涉案网站为个人网站,由被告一人负责,在面对不了解计算机程序的原告取证时,被告甚至主动要求向原告退款,终止服务。相比其他同类程序普遍由公司运营并在各大平台进行销售和宣传的情况,涉案程序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原告针对已经认定的“诱导分享”行为均没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证据表明今日头条、京东、拼多多等公司均被原告认定存在通过发红包、会员、优惠券等方式诱导用户转发分享的行为,上述大型公司所造成的裂变分享数量必然远大于被告个人运营的涉案程序,但上述大型公司与实际链接发布者均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律不应当成为原告的工具,任由原告将大型公司和自然人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被告只是一名普通的程序员,没有损害原告权益的恶意,更没有能实际影响原告和微信平台的能力。被告只是出于对拼多多等公司的分享、推广、营销模式以及大量现有裂变程序宣传内容的模仿开发了涉案程序,被告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广告投放者利用涉案程序生成分享链接后最终分享至微信平台,被告从未在微信平台发布分享链接。由于功能所限,涉案程序生成的分享链接并不必然实现“裂变分享”效果。原告并未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更没有证明实际存在来源于涉案程序的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不能仅根据假设或臆想的行为认定其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断开了涉案网站链接,停止了涉案程序的网络服务,没有造成扩大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微信软件的权属及运营主体相关的事实
2013年9月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60298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腾讯微信软件(forios)(简称微信)V5.0;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8月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3年1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64052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腾讯微信软件(forAndroid)(简称微信)V5.0;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8月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3年3月28日,微信文字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085979号商标,注册人为腾讯科技公司。
2018年8月10日,腾讯数码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签订《共同运营确认书》,确认三方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和QQ产品,并共同对微信产品和QQ产品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微信产品和QQ产品经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维权所得归提起诉讼的公司所有。
二、与微信平台禁止强制、诱导分享等行为的运营规则相关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载明:“为了进一步优化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更好地保障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现将非由微信公众号平台产生(即域名地址不归属于微信公众平台)且在微信内传播的外部链接内容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公示。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内容,腾讯有权将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链接内容在微信继续传播、停止对相关域名或IP地址进行访问、阻止相关链接直接打开、在朋友圈对相关内容做不可见处理等。……具体规则及相关处罚如下:1.诱导分享类内容:1.1要求用户分享,分享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分享后方可知道答案等;1.2通过利益诱惑,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以金钱奖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包括但不限于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积分、话费、流量、信息);声称分享可增加抽奖机会、中奖概率、成功可能;通过签到打卡、邀请好友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助力、砍价、加速)、设置收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集赞、集卡、集福、集碎片)等形式利诱、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内容的;……2.诱导关注类内容:强制或诱导用户关注公众帐号的,包括但不限于关注后查看答案、领取红包、关注后方可参与活动;3.诱导或误导下载/跳转类内容;……6.欺诈类内容:6.1虚假红包、活动:通过虚假的红包、活动等形式,以赚取金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等方式欺骗用户参与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现金红包、虚假话费卡、虚假流量红包、虚假优惠券、虚假优惠活动等;……9.骚扰信息、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10.题文不符、内容低俗的信息;……15.干扰正常使用、强制跳转类内容:任何强制、劫持用户跳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用户点击‘返回’时强制跳转到非上一级页面等;……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19.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是指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性,客观上实施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及《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9.2对抗平台措施: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对微信外链内容管理的运营流程、安全策略等进行技术对抗、规避绕开、寻找或制造平台漏洞实施违规行为或为此提供协助的;19.3限制页面浏览渠道:无正当理由,通过技术手段限制页面浏览渠道,导致微信展示效果和其他浏览器展示效果实质性不一致,比如无正当理由将页面设置为仅允许在微信内展示,或在微信不能完整展示等;19.4采取其他对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设或仿冒腾讯官方投诉反馈入口和相关功能页面、恶意屏蔽网页分享转发等原生页面功能以及嵌套多级跳转网页骗取用户点击访问等行为;20.阶梯处罚规则:……对于违规后仍进行恶意对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多域名、多帐号等以规避、限制、扰乱平台管理措施的),按第19条‘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处理。”
原告提交了《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8.1.2.4发表、传送、传播骚扰、广告信息、过度营销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8.3服务运营规范: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8.3.1提交、发布虚假信息,或冒充、利用他人名义的;8.3.2诱导其他用户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的;8.3.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的;……8.3.7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8.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产品正常运营或腾讯未明示授权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513号公证书记载,“微信安全中心”公众号于2019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利诱分享朋友圈打卡的处理公告》,该公告载明:“一直以来,微信明确禁止利用微信产品功能进行诱导分享的行为。近期,某些公众号、APP软件等主体通过返学费、送实物等方式,利诱微信用户分享其链接(包括二维码图片等)到朋友圈打卡,严重影响朋友圈用户体验,违反了《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部分主体在违规活动被处理后,只是改掉课程介绍页面中的违规字眼,但仍在业务流程中用各种方式利诱用户分享朋友圈打卡,有的甚至通过变换域名、新增类似业务等进行恶意对抗,多次违规。根据《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微信禁止通过利益诱惑、诱导用户分享、传播外链内容或者微信公众帐号文章,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奖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积分、话费、流量、信息等)、集赞、拼团、分享可增加抽奖机会、中奖概率,以积分或金钱利益诱导用户分享、点击、点赞微信公众帐号文章等;(从其他软件诱导用户分享到朋友圈也属违规)诱导分享为非正常营销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的朋友圈体验,违反了《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和《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等相关协议及专项规则,一经发现,微信团队将进行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链接内容在朋友圈继续传播,停止对相关域名或IP地址进行访问,封禁相关开放平台帐号或应用的分享接口;对重复多次违规及对抗行为的违规主体,将采取阶梯式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调每日分享限额,限制使用微信登录功能接口,永久封禁帐号、域名、IP地址分享接口;对涉嫌使用微信外挂并通过微信群实施诱导用户分享的个人帐号,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该微信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此外,其他媒体发布了《经济日报:对朋友圈“诱导分享”说不》《封杀朋友圈“打卡”,一点也不冤》《叫停朋友圈“打卡”,破的是链条》《微信朋友圈打卡,送朋友的“馅饼”可能是陷阱》《背个单词霸屏朋友圈,各位觉得“心烦”吗?微信爸爸终于也看不下去了》《朋友圈还是商业圈》《扒一扒“诱导分享”》等文章,对微信打击强制、诱导分享行为进行报道。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9)深前证字第009304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8月以来,原告通过其微信官方公众号“微信派”持续发布了《诱导用户分享到微信朋友圈?不可以!》《见到如下诱导分享,请马上举报!》《微信关于打击违规春节线上活动的公告》《微信团队关于对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的处理规则公告》《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公告》等文章,对诱导分享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相关规则解读进行公示。此外,网易网、百度网、爱范儿网、投中网等媒体发布了《微信打击公众号诱导分享和关注:两次违规将封号》《张小龙:微信是有底线的,诱导分享的后果很严重》《如果把微信看成邮箱,打击诱导分享的事儿你是不是就能理解了?》《微信打击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行为,今日头条等多款app被点名》等多篇关于微信打击强制、诱导分享行为的文章报道。
三、与被告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与被诉侵权程序和服务相关的事实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9)深前证字第033110号公证书记载,涉案“涛舅舅工作室”网站(×××.com)由被告赵玉涛主办。该网站标有“专注微信裂变流量开发”字样,并显示包括关于微信裂变营销软件、微信域名检测api、微信域名防封系统的介绍等内容。该网站中关于强制分享微信裂变程序的说明(含报价表)共包含18种裂变程序,具体包括:1.免接口视频裂变程序(2018版),价格1399元;2.免接口视频裂变程序(2019轻奢版),价格1799元;3.接口视频裂变程序(黑洞版),价格1899元;4.接口视频裂变程序(指定广告加强版),价格1999元;5.接口视频裂变程序(轻奢版),价格2199元;6.接口视频裂变程序(特别增强版),价格2599元;7.免接口群聊裂变程序,价格1399元;8.免接口+二维码群聊裂变程序(合并加强版),价格1799元;9.接口群聊裂变程序,价格1599元;10.接口群聊裂变程序(特别加强版),价格1799元;11.接口群聊裂变程序(直接分享版),价格1599元;12.接口影视裂变程序,价格1599元;13.免接口影视裂变程序,价格1599元;14.接口数红包裂变程序,价格1799元;15.接口翻红包裂变程序,价格1799元;16.免接口支付宝赏金红包裂变程序,价格1399元;17.接口红包裂变程序,价格1799元;18.接口新年签裂变程序,价格1899元。
该网站对上述裂变程序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关于免接口视频裂变程序(2018版)的介绍显示:“真正的免接口裂变程序!2018年涛舅舅工作室第一趴研发成果。不需要认证公众号即可实现裂变分享,强制用户分享,大大节省成本。内置独家域名检测模块,可以自动切换域名,保证程序跑量实时可用。完整的广告模块,内置顶部广告、底部广告、阅读原文广告、返回跳转广告等多个广告位,可以随意设置!强大简单的后台管理界面,所有参数都可以在后台轻松调整。涛舅舅工作室出品,内置自研防封策略!来路判断规则!”关于免接口视频裂变程序(2019轻奢版)的介绍显示:“1.代码完全重构,大范围增强了程序的健壮性;2.加入FuckXX脚本,禁止一切XX节点的访问,优化防封;3.加入来路判断,非法访问将禁止,强化防封;4.数据全部缓存化,前台完全避免对数据库的请求调用,所有数据调用全部走缓存,大大克服了mysql数据高并发下的性能瓶颈;5.防微信链接特征抓取,程序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完全随机;6.分享到群次数、朋友圈次数可任意指定;7.针对微信苹果版的特别防封策略;8.免接口跳转逻辑全部重构;9.独家支持域名被封发email邮件通知;10.入口域名、落地域名、分享域名全部隔离独立设置。”关于接口视频裂变程序(黑洞版)的介绍显示:“超强防封,多种独家防封技术加持,最大程度减少流量入口损失;强制转发次数可配置,强制用户转发到群和朋友圈的次数可以通过后台配置,极度灵活,适度的强制,以避免用户的反感,减少投诉举报;公众号、域名、视频素材、广告数量添加无上限,不管是公众号接口还是域名、视频、各类广告都支持无限量添加,可以生成无限个推广单元,扩大流量导入;六大广告系统,最大化你变现渠道……”关于接口视频裂变程序(指定广告加强版)的介绍显示:“1.代码大部分重构,大范围增强了程序的健壮性;2.数据全部缓存化,前台完全避免对数据库的请求调用,所有数据调用全部走缓存,大大克服了mysql数据高并发下的性能瓶颈;3.后台管理功能全面升级,增加了多项系统级配置选项,基本上前台所有的展示元素都可以进行配置参数;4.防微信链接特征抓取,程序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完全随机,防止微信按链接特征抓取秒封域名的情况;5.分享到群次数、朋友圈次数可任意指定;6.支持朋友圈二次分享自定义广告;7.支持禁用非微信浏览器访问,并且跳转链接可指定;8.独家支持域名被封发email邮件通知;9.顶部模拟返回键;10.新增推荐视频列表广告类型、推荐视频列表展现样式优化;11.支持为单一视频指定固定广告,可实现一个视频一组特定广告;12.完美支持二级不死域名,使每条链接都是独立的不死二级域名,超强防封。”关于接口视频裂变程序(轻奢版)的介绍显示:“1.代码完全重构,大范围增强了程序的健壮性;2.加入FuckXX脚本,禁止一切XX节点的访问,优化防封;3.加入来路判断,非法访问将禁止,强化防封;4.数据全部缓存化,前台完全避免对数据库的请求调用,所有数据调用全部走缓存,大大克服了mysql数据高并发下的性能瓶颈;5.后台管理界面全面更新;6.防微信链接特征抓取,程序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完全随机,防止微信按链接特征抓取秒封域名的情况;7.分享到群次数、朋友圈次数可任意指定;8.支持朋友圈二次分享自定义广告;9.支持禁用非微信浏览器访问,并且跳转链接可指定;10.独家支持域名被封发email邮件通知;11.顶部模拟返回键,模拟投诉入口;12.新增推荐视频列表广告类型,推荐视频列表展现样式优化;13.为单一视频指定定向广告;14.全新UI设计,加入评论互动、点赞反馈、下载互动等虚拟模块。”关于接口视频裂变程序(特别增强版)的介绍显示:“1.全新UI;2.分享加入结果判断,杜绝用户分享时返回还判定成功的漏洞;3.视频可设置分享后二维码,引导关注公众号后,通过公号获取继续播放链接,管理后台支持获取继续播放链接地址;4.标题、分享标题、分享描述可定义添加时间标签、地域标签;5.投诉后拉黑名单;6.后台一键域名全检;7.完善后台token接口调试信息说明;8.可定义分享次序:先群后圈还是先圈后群;9.分享提示底图可以自定义替换;10.入口、落地、分享域名完全分离,支持落地域名使用免普案未绑定域名;11.支持配置随机分享视频;12.fuckxx脚本更新;13.全面优化防封。”关于免接口群聊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超强防封,多种独家防封技术加持,最大程度减少接口、域名及流量入口损失;强制次数可设定,满足各种需要,强制用户分享次数可以配置,后台一秒切换裂变策略,适度的强制,以避免用户的反感,减少投诉举报;真正的免接口,完全摆脱微信限制,不再需要微信公众号接口,也不再局限于备案域名的限制,大大减少推广成本,只需要准备普通域名即可跑量;已集成独家域名检测切换接口,自动检测已封域名,自动从后台剔除作废域名,保障入口域名永久可跳转到落地域名,流量不中断,域名检测结果和微信实时同步;底部广告+返回跳转广告+分享后跳转广告,内置多个广告位,可以随心添加,相同广告位置可以预定义无限条广告,后期维护极度方便,直接会反映到线上,支持底部广告位+返回跳转广告+分享后跳转广告。”关于免接口+二维码群聊裂变程序(合并加强版)的介绍显示:“超强防封,多种独家防封技术加持,最大限度减少接口、域名及流量入口损失;强制次数可设定,满足各种需要,强制用户分享次数可以配置,后台一秒切换裂变策略,适度的强制,以避免用户的反感,减少投诉举报;真正的免接口,二维码+链接分享,不再需要微信公众号接口,也不再局限于备案域名的限制,可以提示用户通过二维码分享,也可以通过链接实现分享;已集成独家域名检测切换接口,自动检测已封域名,自动从后台剔除作废域名,保证入口域名永久可跳转到落地域名,流量不中断,域名检测结果和微信实时同步;底部广告+返回跳转广告+分享后跳转广告+二维码广告。”关于接口群聊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1.内置独家域名检测模块,可以自动切换域名,保证程序跑量实时可用;2.完整的广告模块,内置底部广告、分享结束跳转广告、返回跳转广告、朋友圈二次分享广告等多种类型的广告位,可以随意设置;3.强大简单的后台管理界面,所有参数都可以在后台轻松调整;4.涛舅舅工作室出品,内置自研防封策略,来路判断规则。”关于接口群聊裂变程序(直接分享版)的介绍显示:“与之前的微信群聊裂变接口版相比:剪掉了之前点击群聊按钮进入模拟聊天的界面,直接弹出要求分享的提示,用户完成分享后,直接显示出二维码;防封逻辑没有区别,只是针对前台页面上调整,进入分享流程的简化;既没有升级,也没有降低,只是呈现方式有一点改变,依据客户的喜好稍作的调整;依旧是接口版本,需要认证公众号;可以在后台预置多个二维码图片,分享完之后,随机抽取一个展示给用户。”关于接口影视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超强防封,多种独家防封技术加持,最大程度减少流量入口损失,从根本上防止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被提取;强制转发次数可配置,强制用户转发到群和朋友圈的次数可以通过后台配置,极度灵活,适度的强制以避免用户的反感,减少投诉举报;公众号、域名、影视素材、广告数量添加无上限,不管是公众号接口还是域名、影视素材、各类广告都支持无限量添加,可以生成无限个推广单元,扩大流量导入;四大广告系统,最大化你变现渠道,内置六大广告系统,可以随心添加,相同广告位置可以预定义无限条广告,后期维护极度方便,直接会反映到线上,支持顶部广告、底部广告、返回跳转广告、二次分享朋友圈广告。”关于免接口影视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同时完美支持电影和电视剧,可以设定剧集;链接结构完全随机,减少被抓取特征的风险;代码结构也时时可变,避免死化码被特征;完全不需要公众号接口,即可实现裂变分享;支持顶部广告、底部广告、返回跳转广告、分享结束跳转;界面大气,可信度高;高级防封策略,防止机器和人工检测,增加判定难度,减少链接损失;完美支持不死二级域名,基本无视链接被封风险;完整独立后台管理系统,所有配置项均可随时改变配置;可任意指定分享到群和朋友圈的次数。”关于接口数红包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超强防封,多种独家防封技术加持,最大程度减少接口、域名、流量入口损失;转发次数可配置,适度不引起反感,适度的强制,以避免用户的反感,减少投诉举报;随意更换和添加公众号接口,可一次性导入多个公众号接口,最大化接口的安全性和裂变传播的持续性;固定广告+返回跳转广告,多种广告位提供,可以同时添加N多广告,程序会随机调取,支持固定广告位、返回跳转广告、朋友圈二次分享广告。”关于接口翻红包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超强防封,多种独家防封技术加持,最大程度减少接口、域名、流量入口损失;强制次数可设定,满足各种需要,强制用户分享次数可以配置,后台一秒切换裂变策略,适度的强制,以避免用户的反感,减少投诉举报;随意更换和导入公众号接口,可一次性倒入多个公众号接口,最大化接口的安全性和裂变传播的持续性;已集成独家域名检测切换接口,自动检测已封域名,自动从后台剔除作废域名,保障入口域名永久可跳转到落地域名,流量不中断,域名检测结果和微信实时同步;返回跳转广告+分享后跳转广告+二次朋友圈分享广告,内置多个广告位,可以随心添加,相同广告位置可以预定义无限条广告,后期维护极度方便,直接会反映到线上,支持底部广告位+返回跳转广告+分享后跳转广告+二次朋友圈分享广告。”关于免接口支付宝赏金红包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1.免接口,不需要公众号,只要准备域名和服务器即可;2.加入FuckXX脚本,禁止一切XX节点的访问,优化防封;3.加入来路判断,非法访问将禁止,强化防封和同行抄袭;4.数据全部缓存化,前台完全避免对数据库的请求调用,所有数据调用全部走缓存,大大克服了mysql数据高并发下的性能瓶颈;5.操作简单的管理后台;6.防微信链接特征抓取,程序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完全随机,防止微信按链接特征抓取秒封域名的情况;7.支持返回广告;8.支持禁用非微信浏览器访问,并且跳转链接可指定;9.独家支持域名被封发email邮件通知;10.模拟投诉入口。”关于接口红包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1.代码完全重构,大范围增强了程序的健壮性;2.加入FuckXX脚本,禁止一切XX节点的访问,优化防封;3.加入来路判断,非法访问将禁止,强化防封;4.数据全部缓存化,前台完全避免对数据库的请求调用,所有数据调用全部走缓存,大大克服了mysql数据高并发下的性能瓶颈;5.防微信链接特征抓取,程序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完全随机;6.分享到群次数、朋友圈次数可任意指定;7.支持朋友圈二次分享自定义广告;8.支持禁用非微信浏览器访问,并且跳转链接可指定;9.独家支持域名被封发email邮件通知。”关于接口新年签裂变程序的介绍显示:“1.代码完全重构,大范围增强了程序的健壮性;2.加入FuckXX脚本,禁止一切XX节点的访问,优化防封;3.加入来路判断,非法访问将禁止,强化防封;4.数据全部缓存化,前台完全避免对数据库的请求调用,所有数据调用全部走缓存,大大克服了mysql数据高并发下的性能瓶颈;5.防微信链接特征抓取,程序链接结构和代码特征完全随机;6.分享到群次数、朋友圈次数可任意指定;7.支持朋友圈二次分享自定义广告;8.支持禁用非微信浏览器访问,并且跳转链接可指定;9.独家支持域名被封发email邮件通知。”
该网站没有关于接口群聊裂变程序(特别加强版)的介绍。
除上述微信裂变程序外,涉案涛舅舅工作室网站还推出了微信域名防封系统。根据该网站内容显示,微信域名防封系统为独立安装程序,分三个版本,分别为:通用版(5大模块,不含防封微图文链接模块和API模块),2599元;微图文增强版(6大模块,包含防封微图文链接模块,但不含API模块),2899元;API增强版(7大模块,包含防封微图文链接模块和API模块),2999元。根据该网站介绍,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具有如下功能:1.生成起死回生链接:如果现有域名被封掉,可以使用此模块处理后生成“起死回生链接”,主要用于对广告落地页、活动页、小说页的链接防护,减少域名损失。链接不但可以获得高级防封(但肯定不会永久不封,请注意),还可以支持分享自定义和单独的流量统计;2.生成微信分享卡片:可以将任意的外链对接jssdk接口,生成微信分享卡片,可以实现自定义分享标题、分享描述、分享图标等。点击分享卡片直接进入指定链接,支持添加访问统计,监控入口流量;3.生成防封二维码活码:可以生成二维码活码,从活码二维码扫码进入(入口域名)→跳转到一个可变链接上(外链),这个可变链接可以随时在后台修改变更;4.生成强制浏览器打开链接:为减少微信内链接封禁的风险,可以生成强制在微信外部浏览器才能打开的链接,如果在微信打开则会弹出提示,可以配合二维码使用;5.生成防封入口链接:可以生成防封入口链接,从入口链接→跳转到一个落地链接上(你自己的链接,外链),落地链接可以随时在后台修改变更,入口可以超长时间保持不变,保持流量入口;6.新模块:生成防封入口微图文链接:直接在防封系统中可以生成带防封的微图文页面,可包含图片文案的排版、所见即所得……。
此外,该网站关于涛舅舅兄弟会VIP社群进行了介绍:涛舅舅兄弟会可能是全网最硬核的微信流量裂变精英社群,自2014年创立,600位行业精英汇聚于此,该社群实行付费会员制。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9)粤广南方第058942号公证书记载,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代理人于2019年10月向被告购买并安装了免接口视频裂变程序和接口红包裂变程序共两套微信裂变程序,并进行了测试。经测试,免接口视频裂变程序在测试视频播放过程中,按提示操作,先后弹出“请分享到微信群,可免流量加速观看”“分享失败,请分享到人数大于30人的微信群,即可免流量收看完整视频”“分享成功,请继续分享到1个人数大于30人不同的群,即可收看完整视频”“亲,感谢您的分享,请将此视频最后一次分享到朋友圈,即可马上流畅观看全站视频”“分享成功,请点击按钮继续播放”等内容的页面。接口红包裂变程序在测试过程中,点击测试素材下方阅读原文,并按提示操作,先后弹出“恭喜您,华为618红包全民派发福利正式开始,为答谢粉丝们的支持和厚爱,现发出1000万现金红包回馈粉丝,红包总额仅剩余55.64万元,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恭喜华为5G成功上市,全民派发现金福利可提现”“恭喜领取红包¥190.00最高”“华为的创始人是谁?活动限微信用户参与,请答对本题确认参与资格”“恭喜您!您获得现金红包190.00元,活动宗旨为提高公司知名度,请分享到朋友圈后即可领取”“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即可领取¥190.00现金福利”“分享成功,请继续分享到微信群”“感谢参与,注意:系统将会验证朋友圈信息判断是否完成分享任务”“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等内容的页面。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9)深南证字第25305号公证书记载,涉案“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网站(×××.com)由被告赵玉涛主办,该网站对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进行了介绍:“专业、稳定的微信域名QQ域名检测API平台;实时监测域名在微信或QQ中是否被封;官方同步,检测结果与官方同步,0延时;全程自助操作,专属管理后台,全面掌握接口情况;价格低,稳定性高;为什么选择救援狗微信域名检测接口?友好的API格式,采用最简单的GET接口调用方式;毫秒级API响应,8核cpu服务器集群,平均38ms返回,99.99%准确率;救援狗人工售后服务,7*16小时在线人工服务;API自助管理后台,全面掌握API的调用情况,在线激活使用;并不是每个平台都能提供高并发、高可用的微信域名检测接口服务,救援狗只用实力说话。”
被告在互站网(×××.com)开设了“涛舅舅工作室”店铺,对外销售微信裂变程序,并提供配套域名检测服务,同时提示更多服务请访问官网×××.com。
(二)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相关的事实
被告在“涛舅舅工作室”网站发表了《微信域名防封的一些常见问题统一解答》《关于“该网页可能存在诱导分享、关注等诱导行为内容,请确认是否继续访问”的解决方案》《微信裂变扫盲贴》《涛舅舅谈:微信裂变营销软件的现状,现在还能不能搞?》等文章,对微信屏蔽域名的方式进行分析,对微信裂变进行介绍,并向微信用户推荐其产品。如2019年8月17日的《微信域名防封的一些常见问题统一解答》一文中载明:“按不同的场景和违规程度不同,微信上的域名被屏蔽方式有三种:……总的来说,微信封域名几乎都有明确的原因,我们应该理解微信的做法,毕竟现在互联网上做黑产的非常多,为了利益不惜一切代价,更何况是几个域名。……涛舅舅微信域名防封系统自上线以来,对上百家客户提供了域名防护服务,……欢迎来亲自体验防封效果!”2019年7月18日的《关于“该网页可能存在诱导分享、关注等诱导行为内容,请确认是否继续访问”的解决方案》一文中载明:“众所周知,微信一直以来都是简单粗暴,只要发现链接网页有违规行为,就直接封禁,如果行为严重就直接把主域名干掉,这个域名就死了。为应对这种情况,跑微信流量的项目基本上都会用入口跳转域名来做中转,配合微信域名检测接口,……希望能给你解开一些疑惑,需要域名防封系统可以私聊涛舅舅……”。2019年8月5日的《微信裂变扫盲贴》一文中载明:“微信裂变是一种依赖于微信分享机制,以引导、诱导或者强制的手段来让微信用户完成分享指令,将活动页转发到朋友圈或者微信群的方式,通过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的裂变式传播,达到营销推广的目的。……那么到今天,比较流行,或者是还能操作的裂变主要是这几种:视频裂变、红包裂变,群聊裂变(加群裂变)、影视裂变。……微信裂变的回报还是比较客观的,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投身想做裂变的主要原因。……但我们这里不同,从2014年做裂变开始,微信的技术每一次调整我们都跟着做出相应的调整,直到今天,我们的所有程序都已经更新和迭代了几十个版本,这就是我们的程序可以在同行大面积封域名的情况下,依然坚挺的主要原因。……涛舅舅兄弟会是一个由一群专注于微信裂变和微信营销的专业人士聚合成圈子,大家的目标都是微信变现,谈的都是微信流量,做的都是微信裂变,600位战斗在微信营销和微信裂变一线的斗士,这是全国范围内对微信的走向最为敏感的一群人,加入这样的圈子才能快速帮助自己成长。如果你也是同道中人,欢迎加入我们。关于涛舅舅兄弟会VIP社群,请参见:如何加入涛舅舅兄弟会VIP社群。”2019年7月15日的《涛舅舅谈:微信裂变营销软件的现状,现在还能不能搞?》一文中载明:“……大概在两年前,你肯定记得,总是在隔一段时间会有一波H5会刷屏朋友圈,那时是微信流量红利的开始,从神经猫被引爆以后,大量的H5营销开始泛滥,H5本来是Html5技术,现在也被这一波营销生生的转变成了移动网页的代名词。涛舅舅也是从那时起最早开始从事微信H5的开发业务,……两年的时间,我们就为200多家客户打造出了300多个线上的H5营销案例,包括微信小游戏和H5场景应用,请看《客户定制H5案例汇总》。从那之后,大家认识到微信是一个巨大的流量池,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专门研究如何扩大微信流量,涛舅舅团队也开始正式研发微信裂变软件,……才有了今天涛舅舅网站上最新的视频裂变程序。后面我们又结合不同的场景,研发了微信红包裂变、微信影视裂变、微信群聊裂变等几种不同的裂变形式……”
被告在“涛舅舅工作室”网站发表了《微信域名检测api接口实现原理揭秘》《QQ域名检测接口哪家好?推荐救援狗域名检测接口》《新套餐可省2097元!视频裂变特别增强版+防封系统+VIP》等文章,对其产品进行介绍推广。
被告在“涛舅舅工作室”网站发表了文章《关于网上非法盗卖我工作室自研微信裂变程序的严肃声明》(发表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该文章载明:“近日,在网络上有个别不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破解我工作室自研的微信视频裂变程序,并且在网络上进行贩卖,此举为我工作室的声誉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损失。在此对此类无耻的网络盗版行为作出以下声明:1.本工作室开发的微信视频裂变程序全部为自主研发,包括所有前台和后台管理系统,并且内置了独家自研的域名检测接口,是具有独立版权的正版系统,……2.作为正版系统,我们一直不断的为应对微信的规则不断的进行迭代开发和防封优化,客户购买后可以一直更新程序,得到更强的防封保护,……4.盗版程序的流出是我们2017年12月份的版本,目前已经迭代了几十个版本,截至发稿时更新的版本是2018-5的。”
另,“涛舅舅工作室”网站中《客户定制H5案例汇总》中展示了2014年8月到2017年1月期间的众多客户案例。
2019年10月25日“涛舅舅工作室”网站中《屏蔽微信投诉按钮的方法研究(闪跳法)》一文中载明:“现在微信的限制越来越严的大环境下,很多裂变团队依然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最近涛舅舅就注意到,为了阻止用户投诉的一种奇招,效果就是让底部按钮不断的闪动,让人点不到投诉按钮,也就能减少页面被封的情况,是一种屏蔽微信投诉按钮的很巧妙的方法,……涛舅舅对此做了一些研究,并且实现了以上的效果。”
2018年12月7日www.bubuko.com网站中《【涛舅舅原创】分享到微信群时,报“操作过于频繁,可稍后再试”的解决办法》一文中载明:“大家好,我是涛舅舅,我们平时在做一些裂变活动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微信会给设置各种各样的障碍,……在分享到微信群时,报‘操作过于频繁,可稍后再试’,……详细的对策解答请见涛舅舅工作室官网……,欢迎加入我们的涛舅舅兄弟会VIP社群……”
2019年2月2日www.icode9.com网站中《跟大家谈一谈。涛舅舅家的微信域名检测api的心路历程》一文中载明:“涛舅舅工作室从事微信域名检测API这块业务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当初要开发这个api的初衷就是为了配合微信裂变程序。……我们的工程师日夜不断探索各种可以平衡负载的方式,尝试了各种分流的方式,前后购置了腾讯云8CPU16G内存的服务器共8台100M带宽,每个月服务器的费用就在8万元以上。……我们现在完全可以满足目前所有用户的快速请求了。我们目前请求量级在千万次/天,每天生产的文件就达到10G以上。”
被告提交了服务器付费记录截图,用以证明其自2018年9月12日开始租用腾讯云服务器,共花费2466.75元,并非原告证据中所述的每月8万元,也没有实际运营微信域名检测服务达两年时间。原告对被告的该项证据不予认可。
(三)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相关的事实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已将涉案“涛舅舅工作室”网站(×××.com)、“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网站(×××.com)以及涉案程序登录网页关停,现已无法登陆和使用涉案程序。此外,被告提交的互站网(×××.com)中“涛舅舅工作室”的网页截图及后台截图显示,互站网(×××.com)中的“涛舅舅工作室”店铺处于关闭状态,相关产品已下架。
四、与微信知名度及侵权责任的确定相关的事实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9)深前证字第00553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胡润品牌榜》公布的微信品牌价值为1700亿元,并入选2018最具价值中国品牌十强;凤凰网2018年1月18日的文章《2017中国app年度排行榜,是谁在霸屏你的手机》显示,微信程序位列“猎豹大数据-2017年度中国app排行榜TOP500”第一名;搜狐网2018年7月13日的文章《2018年6月中国移动应用APP排行榜TOP100》显示,微信程序位列“2018年6月移动应用APP100强”第一名;每日科技网2017年6月2日文章《世界社交软件排行榜:微信排名第二,Twitter排名第四》显示,微信程序位列“世界社交软件排行榜”第二名;新浪网2018年11月28日文章《移动支付全球排名:微信支付有6亿用户居榜首》显示,微信支付有6亿用户排名第一。
原告主张因维权支出律师费20万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上述证据显示的受托人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对此,原告提交了三原告出具的《关于本案代理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载明:三原告委托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
原告主张因维权支出公证费3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但上述发票中并未全部记载公证书的信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发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明确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如下方面:1.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在程序中设置虚拟投诉入口、虚拟评论互动、虚拟群聊、虚假红包等虚假信息,属于欺诈;3.对微信红包页面的模仿,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装潢。对于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通过即时通讯、朋友圈、公众平台、小程序等系列核心产品和服务,开放连接第三方服务,吸引并连接海量的用户和经营者,在微信中形成各个用户和经营者即共生群体之间的多样化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微信独特的生态系统。微信生态系统中的共生群体主要包括微信平台所连接的用户群体和相关经营者群体,庞大的用户基础和经营者基础是微信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其中,用户群体主要是使用即时通讯、朋友圈等获取服务的消费者,微信平台依托该群体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庞大的用户流量、完善的用户关系链以及所形成的社交关系网络。相关经营者群体则主要包括微信平台的小程序开发运营者、公众号内容创作者等,微信平台依托该群体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数据传输服务、海量的优质内容等网络服务。微信上的用户群体数量越多,用户关系链越完善、优质信息内容的传播越高效,就能吸引更多的相关经营者群体到微信中提供内容和服务。微信平台上的相关经营者群体的数量越多,提供的服务或内容质量越高,公众获取信息越便捷,就能吸引更多的用户群体来使用微信平台,从而进一步提升微信平台的用户活跃度。两个群体基于微信平台进行有效的联系和互动,实现了微信平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给原告带来了可持续的流量变现的现实利益和发展空间。原告通过微信生态系统建立的互联网商业经营模式,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实现其追求的商业利益,使其在互联网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通过微信平台获取的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为了研发、维护、推广微信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通过相关运营准则规范来禁止诱导分享、恶意违规及对抗等行为,防止其核心竞争资源被他人非法利用。因此,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微信软件是原告经营的互联网社交平台类应用程序,被告提供的微信裂变程序、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和救援狗域名检测接口是以微信平台为基础的,专门针对微信平台的程序和服务,其运行离不开微信平台,并需要借助微信的用户资源来获取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明显会对原告运营的微信平台的正常竞争机制和运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而破坏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被告所提供的程序和服务与原告的利益存在冲突,双方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用户而言,微信平台的安全性、是否存在垃圾信息的干扰、获取有效信息的便捷程度等因素是其体验、评价以及选择去留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相关经营者群体而言,其所提供的内容和服务在微信平台上是否能吸引有效关注、吸引有效关注的难易程度等,是其考虑加入并留在微信平台的重要参考因素。为了维护微信平台的安全性和私密性,避免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受到过度商业干扰,为相关经营者提供能够公平获取用户注意力、高效传播数据的网络平台,保持和发展微信平台的竞争优势,原告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营规则与规范,对强制分享、诱导分享等行为进行规制,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其打击和制止强制分享、诱导分享的行为进行宣传。
而从被告在其网站等渠道发布的相关文章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禁止强制分享和诱导分享行为是明知的。被告在明知原告禁止强制分享和诱导分享等行为的情况下,开发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可以通过视频、群聊、影视、红包、新年签等方式强制、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裂变程序,并对外进行销售。上述程序的功能在于通过视频、群聊、影视、红包、新年签等欺骗、误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从而实现对相关广告进行传播扩散的目的。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破坏了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并不正当地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的微信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损害微信平台上相关经营者群体的合法权益。除上述裂变程序外,被告还开发了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对外进行销售,同时提供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服务,实时监测域名是否被封,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被告的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在程序中设置虚拟投诉入口、虚拟评论互动、虚拟群聊、虚假红包等虚假信息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而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供的强制分享程序中含有虚拟投诉、虚拟评论、虚假红包等功能或内容,但上述功能、内容只是作为强制或诱导分享的手段与方式,并非对程序本身所做的虚假宣传,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功能或内容与涉案程序本身不符,故原告主张的该等行为本身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亦不应单独进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评价。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虽然原告主张被诉侵权程序中的红包系对微信红包页面的模仿,属于擅自使用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商品装潢的内容、权属,以及二者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开发销售强制、诱导分享的裂变程序和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并提供域名检测接口服务,对抗微信平台的运营规范和管理措施,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已将涉案“涛舅舅工作室”网站(×××.com)、“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网站(×××.com)以及涉案程序登录网页关停,现已无法登陆和使用涉案程序,且互站网(×××.com)中的“涛舅舅工作室”店铺已处于关闭状态,相关产品已经下架。故在被告已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没有实际意义,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于微信平台而言,用户体验是其正常运营的重要条件。被告开发销售裂变程序强制、诱导微信用户进行分享,并通过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和域名检测接口服务对抗微信平台的运营规范和管理措施,其行为必然会影响用户体验,从而降低用户对微信平台的评价,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由于被告已将涉案“涛舅舅工作室”网站(×××.com)关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该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影响范围,确定被告在腾讯网(×××.com)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涉案微信平台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为免费使用,虽然微信平台中的强制、诱导分享行为会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和用户对微信平台的评价,但原告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却难以计算,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被告在明知原告禁止诱导分享和强制分享的情况下,仍然开发销售用于微信平台的强制、诱导微信用户进行分享的裂变程序,对抗微信平台的运营规范和管理措施,且其开发销售的涉案程序种类和数量众多,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被告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了侵权行为,上述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均应予以考虑。故此,本院综合考虑微信的市场知名度、商业价值、运营模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赵玉涛在腾讯网(×××.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在上述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赵玉涛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玉涛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赵玉涛负担28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国忠
审判员 刘剑腾
审判员 张庆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航
书记员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