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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不起诉案例汇总大全-案例108份
发表时间:2023-03-12     阅读次数:     字体:【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等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系司法实务中普遍且高发的罪名之一。


对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公开渠道,对开设赌场罪的公开文书进行检索,检索到2021年上半年期间31个省份或地区的不起诉案例近500份,主要针对其中搜寻到的108份不起诉决定书,总结、归纳了其中47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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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及盈利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赌博网站账号相关情况,且涉案赌资、参赌人数及抽头渔利数额不清,认定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

(4)本案证据不足,缺少涉案赌博机关键物证,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的机器是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不符合起诉条件。

(5)在案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被不起诉人具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软件是否来源于被不起诉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6)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期间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7)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8)现有的证据既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涉罪嫌疑,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有参与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9)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行为,亦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在**赌厅开设账户是替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洗码、提供资金担保服务,被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0)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系岔路口赌博游戏机店股东的证据仅有同案人的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均系间接证据或个人推断,证言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且无相应账目、银行流水等书证予以佐证,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11)没有收集APP的电子数据,造成本案的犯罪手段、参赌人数、参赌金额、获利多少、违法所得的来源等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1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参与赌场提成分红,不符合起诉条件。


(13)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和同案人等人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4)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负责在现场参赌以及看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5)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网站是赌博网站,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16)被不起诉人受雇佣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缺少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仅有其供述难以定罪,未能达到起诉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17)认定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明知公司开发赌博游戏软件,仍接受公司安排从事销售推广工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8)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销售“私彩”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9)被不起诉人与同案人共谋开设赌场以及其参与该赌场的管理、占股、分红等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20)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是该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或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或者是POS机的提供者。


(2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赌客账户与被不起诉人的支付宝账户存在关联性且证明被不起诉人代理充值2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2)本案证实被不起诉人为他人介绍的平台为赌博平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参与占成,也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获取返点的主观意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4)因被不起诉人抽头渔利的6万元仅有其本人的供述,也未核实被不起诉人发展的下级合伙人或赌客。被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5)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部分证人的证言,无相关客观证据印证,且现有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锁链,不能准确认定被不起诉人分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时间、抽头渔利金额及各自分赃金额,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等人的供述及辩解、与证人之间的证言矛盾,无法互相印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27)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8)赌场使用的场地是否由被不起诉人提供以及被不起诉人是否收取费用仍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29)该案系聚众赌博行为而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在聚众赌博中被不起诉人参与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


(30)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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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


(2)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中止,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3)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


(4)系从犯,只提供了较为次要的帮助行为,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坦白、退赔、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7)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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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案例1:被起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3:被起诉人实施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案例4: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案例5: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应以赌博论处,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6:被不起诉人受人雇佣,在赌场中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为其置换等额现金用于赌博,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被不起诉人对于同案人在自己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一事不“明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案例8:被不起诉人因病死亡。


案例9:被不起诉人明知赌博人员在其商店赌博没有制止,并非其组织赌博,临时一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未从赌博中营利,没有形成专门化、惯常性、长期性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

案例10:被不起诉人系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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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不足不起诉


(1)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及盈利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称投注记录只是流水,不是实际的赌博资金数额,且无法确定刘某某自己的下注金额;刘某某称在2020年6月份在赌博网站充值2万元,且该赌博账号没有绑定银行卡,公安机关没有调取相关记账凭证,因此难以认定刘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及盈利情况,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选自: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50号)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同类案例: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1〕6号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赌博网站账号相关情况,且涉案赌资、参赌人数及抽头渔利数额不清,认定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

(选自: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同类案例:鹿检公诉刑不诉〔2021〕Z3号等


(4)本案证据不足,缺少涉案赌博机关键物证,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的机器是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曹某某伙同其妻子杨某某在其家中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多名参赌人员参赌,从中非法获利。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缺少涉案捕鱼机老虎机关键物证,无法认定曹某某、杨某某家中的捕鱼机老虎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选自: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5)在案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被不起诉人具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软件是否来源于被不起诉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网上从事软件买卖,其倒卖的网络软件中包含“任我赢”、“微单机器人”等赌博软件及用于窃取他人微信信息等非法软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确认魏某某具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软件是否来源于魏某某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选自: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58号)


(6)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期间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首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偶尔协助丈夫褚某某使用软件秒抢红包,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褚某某等人均无法供述清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体参与的时间、天数,导致王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无法查明;其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均辩解赌博群内的实际玩家只有十余人,其他为机器人、僵尸号等,其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驳斥。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期间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选自: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981号)

同类案例: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7)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麻某甲与同案犯麻某丁、麻某戊均辩解称在其家中赌博时系村民自发的赌博活动,无组织者也没有抽取头薪,在案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麻建新兄弟家中赌博时属于聚众赌博或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故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麻某甲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麻某甲不起诉。

(选自: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60号)

同类案例:慈检刑不诉〔2021〕173号、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8)现有的证据既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涉罪嫌疑,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有参与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9)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行为,亦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在**赌厅开设账户是替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洗码、提供资金担保服务,被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10)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系岔路口赌博游戏机店股东的证据仅有同案人的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均系间接证据或个人推断,证言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且无相应账目、银行流水等书证予以佐证,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11)没有收集APP的电子数据,造成本案的犯罪手段、参赌人数、参赌金额、获利多少、违法所得的来源等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湘安检刑刑不诉〔2021〕1号)


(1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参与赌场提成分红,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46号)


(13)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和同案人等人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14)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负责在现场参赌以及看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穗花检刑不诉〔2021〕41号)


(15)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网站是赌博网站,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11号)


(16)被不起诉人受雇佣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缺少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仅有其供述难以定罪,未能达到起诉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浦检刑不诉〔2020〕57号)


(17)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公司开发赌博游戏软件,仍接受公司安排从事销售推广工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19号)


(18)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销售“私彩”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海美检刑不诉〔2021〕40号)


(19)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与同案人共谋开设赌场以及其参与该赌场的管理、占股、分红等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五检刑不诉〔2020〕Z17号)


(20)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是该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或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或者是POS机的提供者。

(选自:三城检五刑不诉〔2020〕Z11号)

同类案例:成青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2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赌客账户与被不起诉人的支付宝账户存在关联性且证明被不起诉人代理充值2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渝沙检刑不诉〔2021〕Z10号)


(22)本案证实被不起诉人为他人介绍的平台为赌博平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渝黔检刑不诉〔2021〕38号)


(2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参与占成,也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获取返点的主观意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渝永检刑不诉〔2019〕128号)


(24)因被不起诉人抽头渔利的6万元仅有其本人的供述,也未核实被不起诉人发展的下级合伙人或赌客。被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渝武检刑不诉〔2020〕329号)


(25)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部分证人的证言,无相关客观证据印证,且现有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锁链,不能准确认定被不起诉人分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时间、抽头渔利金额及各自分赃金额,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渝垫检刑不诉〔2020〕Z74号)


(2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等人的供述及辩解、与证人之间的证言矛盾,无法互相印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渝綦检刑不诉〔2020〕Z142号)


(27)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堆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28)赌场使用的场地是否由被不起诉人提供以及被不起诉人是否收取费用仍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选自: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29)该案系聚众赌博行为而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在聚众赌博中被不起诉人参与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

(选自:彭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30)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75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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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酌定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其丈夫韩某某提供场地、赌具和换取现金的服务,供参赌人员在其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家中以推牛、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以收取赢家“喜钱”的形式进行抽水。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选自: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同类案例: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2)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中止,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建立了一个名为“信息交流”的微信群聊,内有成员约二十人,郭某某在群聊内组织多人以玩“牛牛牌”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每局抽利。后郭某某主动将该微信群解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动放弃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中止,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选自: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3)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选自: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1〕Z17号)

同类案例:沪崇检刑不诉〔2021〕20号


(4)系从犯,只提供了较为次要的帮助行为,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选自: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同类案例: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等


(5)坦白、退赔、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选自: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64号)

同类案例:湛开检刑不诉〔2021〕16号等


(6)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选自: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7)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

(选自: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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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不起诉


案例1:被不起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2016年12月29日,河北**公司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公司原“棋牌圈子”游戏软件的基础上,结合任丘麻将的特点,共同研发出“任丘麻将软件”,此后开始推广此款软件。邹某某自2017年6月开始,成为该平台的推广商,组建微信朋友群,利用棋牌圈子软件,销售玩麻将开房间使用的虚拟“钻石”房卡,从而赚取买卖钻石的差价。本院认为,邹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选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33号)


案例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某在废品收购站等地设立赌场,并组织参赌人员以“数字竞猜”方式聚众赌博,赌资达一百万余元。朱某某、赵某组织王某某、刘某某等20余人在废品收购站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赵某每次支付给赌场中负责开奖及兑换现金的况某某、胡某某一、二百元,二人没有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犯罪情节轻微。本院认为,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选自: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同类案例: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等等


案例3:被起诉人实施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不起诉理由:郭某某(已起诉)在**县**街(**街)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雇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其维修赌博机。王某某明知郭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并违法获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19日经公安局机关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公安局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王某某犯罪行为终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选自: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1〕36号)

同类案例: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4号


案例4: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郑某某、马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期间帮助庄家理角,即整理吃赔的钱,并帮助庄家递钱,在庄家上庄盈利后从庄家获取一二百元的报酬。至2018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该赌场共理角十几日,共约获利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选自:临检公诉刑不诉〔2018〕212号)


案例5: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应以赌博论处,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林某某经营提供棋牌室,仅按人数收取少量的场地费、服务费,根据2005年5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应以赌博论处,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选自:侯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同类案例: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9号、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92号


案例6:被不起诉人受人雇佣,在赌场中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为其置换等额现金用于赌博,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受人雇佣,在赌场中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为其置换等额现金用于赌博,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甲不起诉。

(选自: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案例7:被不起诉人对于同案人在自己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一事不“明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对于姚某某在自己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一事不“明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本院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选自: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案例8:被不起诉人因病死亡。

(选自:穗天检刑不诉〔2019〕67号)

同类案例:渝梁检刑不诉〔2020〕Z103号


案例9:被不起诉人明知赌博人员在其商店赌博没有制止,并非其组织赌博,临时一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未从赌博中营利,没有形成专门化、惯常性、长期性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

(选自:融检刑不诉〔2020〕17号)


案例10:被不起诉人系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2011年至2015年,张某某以电脑登录境外网站果博东方平台,实时转播赌场画面的方式,开设“龙虎”网络赌场,每局抽水5%或10%。2013年到2015年赌场开设期间,张某某雇佣刘某某为司机,负责接送张某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张某某的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选自: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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