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的部分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又查明:(一)1999年1月15日至2001年1月8日(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期间)是东港市恶性刑事案件高发期。1999年刑警大队办案经费缺68万元;2000年拨给刑警大队经费32万元,实际需要136万元,缺104万。主要证据是:1、《东港地区发破案统计表》1999年全年共发生刑事案件950起,其中,重大案件409起,特大案件51起,重大杀人案件20起,重大抢劫案件56起。2000年全年共发生各类案件2041起,其中,重大杀人案件18起,重大抢劫案件120起,强奸案件33起,盗窃案件1247起。2、刑警大队出纳员董××的证言、《刑警大队工资月报表》证明:“1999年刑警大队每月只拨经费6万元左右”,扣除正式干警4万元工资,缴完水电、通信费、干警差旅费、车辆修理费、燃料费;驻片中队的房租、取暖、伙食费;外出抓逃、特情费等经费基本用完。3、2000年2月22日刑警大队给东港市政府、市财政局的《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经费短缺的情况报告》、《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申请增拨专项办案经费的报告》中列举了东港市发生的“99.1.9”杀人焚尸案、“99.8.21”、“99.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并提出99年经费缺口68万元。4、《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申请增加经费支出计划的报告》,在此报告中提出如按东港财政局2000年计划拨款32万元,刑警大队财政支出预计缺口104万。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能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政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应尽力予以保证”。6、《关于徐福安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997年4月至2000年12月刑警大队共上缴罚没款和法医鉴定费399万元,返给刑警大队293万元,还有106万元应返给刑警大队,至2001年没有返还。
(二)1999年1月25日至2000年3月3日,保证金的账上已存106万元,此前申诉人挪用保证金的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主要证据是:1、1999年至2000年3月3日《保证金银行对帐单》上记载:2000年3月3日一笔充进45万元资金,这时帐面金额为1,060,849.25元。2、原东港市市长孙××于2008年10月16日的《证实材料》证明:徐福安和他说过“1998年终有60多万元办公经费财政局没给核销,在修理厂修的车都提不出来,暂扣款都垫没了,他说崔局长的意思用保证金先垫一下,财政拨款再充进去。他怕一旦财政拨款不及时还不上耽误返还,并说财政欠刑警70万元罚没款没有退库让我催一下。我说你就按崔局长意见办,现在不是讲困难的时候,有钱就先花着,破案要紧,财政那块我催一下。”
(三)2000年3月3日以后徐福安挪用保证金,请示过市长孙××、财政局副局长于××、公安局原局长宋××、政委赵,××主管副局长崔××。此节事实书证和证人证言可以互相印证,经本院审理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徐福安擅自挪用保证金属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有:1、2000年8月13日刑警大队向东港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呈请的《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关于申请增拨办案经费的报告》提出:经请示市公安局局长宋××、政委赵××、主管局长崔××同意,并向财政局有关领导汇报后,办案不足部分先用保证金垫付,--至2000年8月份,大队现库存保证金仅剩18万元。2、原东港市市长孙××证实:2000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徐福安到我办公室向我汇报有几个大要案市里催的紧,没有经费只能用保证金垫上,他说他和主管局长崔××还有大队其他领导到财政局找于××、姜××两位局长催要办案经费,财政局两位领导表示不管什么钱先让刑警先垫上,等五月份财政形势好转再把钱补上。我说:就按财政意见办,不管什么钱你们先垫上。3、原主管副局长崔××证实:我和徐福安、赵××、孙××到财政局找主管公、检、法财政拨款的副局长于××,于讲“不管什么钱,你们先花着,等财政形势好了再拨款给你们补上”。财政答应后又继续使用保证金。我还找过当时的市长孙××,告诉占用保证金和急需拨办案经费的事,当时孙市长说以后财政拨款补上。4、东港市公安局(2004)9号文件《关于急需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占用保证金作为补充办案经费不足的请示报告》,此报告是东港市公安局以红头文件形式呈报东港市政府的,在此报告中提出:1999至2000年财政几位领导口头答应“不管什么款先垫着,待5、6月份税收形势好的情况下再拨给你们款”。5、原财政局副局长于××证实:2000年初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崔××、徐福安等三、四人来到我办公室要求拨办案经费40-50万,我说:眼下财政有困难,资金不足,得先保证开资,你们既然已垫付了资金,那就先垫着吧,待审核后研究给你们解决,年终财政资金困难只拨了20万元办案经费。6、东港市纪委监察室主任李××证实:2001年底我任东港市纪委监察室二室主任,我们调查过这件事,当时我们找过徐福安、教导员赵××、办公室主任孙××、公安局副局长崔××,他们都出过材料,还找过财政局主管副局长于××,上述这些同志都表示徐福安挪用保证金用于办案是经过请示、研究,是集体行为,不应由徐福安个人负责。于是我们打报告向纪委领导请示,经批准未立案处理。当时我们调查时形成的材料,由于没有立案就没有归档,这次检察院办案也找过没找到,但情况属实。7、纪委办公室宋××证实,当时纪委调查徐福安的卷里有崔××、孙××、赵××、宋××(原局长)、于××等人证言,东港市财政局以财政名义还向我们调查组出据了证明,证实保证金一事事出有因,是公开透明经层层请示的。8、公安局副局长周××证实:2000年3、4月份副局长崔××说:头几天我和刑警大队徐福安、赵××到市财政找于局长和姜局长,讲到刑警大队缺追逃资金,要求帮助解决,财政领导说,缺口部分你们刑警大队先垫上,下半年财政局给钱补上。9、东港市纪委信访办主任柳××的证言证实:1997-2000年丹东市纪委转给东港市纪委关于举报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一事,东港市纪委进行了调查后,证明不是徐福安的个人的事。
(四)徐福安动用的106万元保证金,是用于办案和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务开支。主要证据有:1、2000年8月13日刑警大队向东港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呈请了《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关于申请增拨办案经费的报告》所附明细106万元均用于办案和办公。2、2001年4月5日《关于徐福安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记载:刑警大队现有债务1,44.792万元。⑴占用取保候审保证金1,06.3474万元;⑵占用扣押款10.5314万元;⑶外欠未结算款项27.913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车辆修理费38.4194万元;②购置车辆147,161元;③车油98,457元;④设备购置费21,455元;⑤公务费支出80,838元;⑥差旅费62,174元;⑦临时工工资33,019元;⑧技术消耗42,084元;⑨公安特情费271,642元;招待费85,317元;春节及福利开支101,096元;⑩维修费44,390元;房租费34,340元;其他4.1753元。3、东港市公安局(2004)9号文件《关于急需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占用保证金作为补充办案经费不足的请示报告》所附明细证明106万元均用于办案和公务支出。4、关于2004年11月15日丹东国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上述报告、明细不同的有17.8442万元、7.149万元两笔。关于17.8442万元,原公诉机关调取的《奖励呈报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审批表》两个经费报表共支出17.8442万元,该笔费用是办公室主任与会计、出纳将刑警大队不能报销的白条子填在“审批表”上后徐福安签字,再由主管局长签字。会计洪×2004年8月3日证实:“孙××和徐福安签字的白条子共十几万元,孙××填了几张审批表给徐福安签字,又给崔局长签字”。出纳员董××2005年3月14日证实:1999年这些支出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洪×、董××的证言和《关于徐福安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互相印证,证明17.8442万元是用于刑警大队招待费、看望病号等不能走账的公务支出。关于7.149万元的问题,2000年春节发放福利费74149.50元,请示了局领导宋××、副局长崔××。《福利费领取表》可以证明局长宋××、政委赵××、副局长崔××、周××、政治处主任哈××都领取了福利费。《关于徐福安同志离任经济审计报告》表明:经费支出均经过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五)缴纳保证金的183人,其中只有11人到刑警大队以外的东港市党、政机关去索要过,其余133人都是在保证金到期后正常到刑警大队去要过,还有50人从未去要过保证金,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证据有:1、检察院2004年1号4、5、6卷对183人的询问笔录。2、《徐福安滥用职权案当事人索要保证金情况统计表》证明只有11人去政府等机关要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