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红牛之争”,天丝公司与华彬集团之间的“战争”仍在持续。
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公司)与被告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旺中旺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龙泉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侵权,龙泉食品公司因开庭时仍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需承担赔偿责任。
旺中旺公司、龙泉食品公司是华彬集团的经销商。
此前,天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旺中旺公司、龙泉食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天丝公司“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损失等。
天丝公司与华彬集团的“红牛之争”始于2016年,多年来,双方在商标等方面诉讼不断。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以及天丝公司对红牛公司(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等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终审判决。
即便如此,双方仍未平息“战火”。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旗下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天丝公司1亿元。
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旗下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天丝公司2.19亿元。
对于前述天丝公司的起诉,南昌中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关于案外人红牛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394号判决已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此外,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案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亦不具有约束力。
南昌中院还认为,案外人红牛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该协议中没有涉及案外人红牛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案涉商标的条款;案外人红牛公司与天丝公司就案涉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至2016年10月6日终止,到期后案外人红牛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法度law”: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及认定主要涉及商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归属,无使用权人(侵权人)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侵权行为,且该种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规定。
天丝公司对红牛商标具有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因为天丝公司所主张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而旺中旺公司和龙泉食品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了红牛注册商标图案,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时候明显构成对天丝公司对红牛商标的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已经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对商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明确了以“商标使用”为前提,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为要件,以“是否构成混淆”为后置条件的方法,并且对“商标使用”“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名词进行了定义,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相同商标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对判断是否是“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容易混淆”的方法和考虑因素进行了明确。
因此,现实中,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明确的。侵权的赔偿标准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恶意侵权最高可为合理开支的5倍。对于侵权行为也可以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因此,一审判决也支持了被侵权人的合理维权费用。
“类案同判”和“再审不影响执行”的适用。
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当然“类案同判”的前提是前面的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同时,判决生效后,是否再审,并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法合规经营也是企业应遵循的底线。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自最高院对红牛商标的所有权权属做出认定后,天丝公司已对全国范围内的华彬集团的红牛经销商与供应商开展了全面围剿,肯定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法院现在都在推行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原则,所以几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没有新的法院的裁判规则和最高院的指导性裁判意见,华彬方面的处境很难扭转。
甚至华彬集团的市场份额会逐渐侵蚀掉、拖垮都是非常有可能的。
最高院对商标所有权的归属做出认定后,华彬集团的红牛经销商、供应商,都存在被天丝公司依法维权的风险。
而且天丝公司的每一份胜诉判决都是法院的另一个参考,这对红牛公司而言是非常巨大的摧毁性打击。
尽管华彬集团在“红牛”品牌的推广与运营方面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资金,但是毕竟产权归属是明确的。
我国对于商标权属采取的是注册申请制,就是以“商标登记要件”来推定商标所有权人,因此,除非协议中有商标转让相关的意思表示,否则华彬集团想要重新夺回难度非常大。
来源:法度Law 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