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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号】胡国栋抢劫案——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第710号】石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认定
【第708号】霍海龙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第706号】王奕发、刘演平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节的具体认定
【第705号】李吉林故意杀人案——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第704号】刘长华抢劫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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