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罪解读:涡阳“五周“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证据维度的深度剖析 | |
| 发表时间:2021-08-01 阅读次数: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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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五周“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证据维度的深度剖析 文/连大有 案件: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故意杀人案(涡阳五周杀人案) 当事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
原审判决:阜阳中院一审2人死刑、1人无期、2人十五年;后续重审两名死刑改死缓,维持其余刑罚。
再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再审宣判全部五人无罪)
无罪理由:原审认定五被告人共同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①没有任何客观物证将五人与凶杀案件关联;多次搜查打捞未能找到供述所称凶器、血衣;②五人有罪供述反复,关键情节相互矛盾,供述与法医鉴定、现场勘查冲突;③多名证人证言前后反复,无法印证指控事实。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不能得出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本案改判无罪,不是发现了“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而是全案证据经不起证据裁判规则的检验。同一套证据、同一批言词证据,在原审中被认定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在再审中被认定为“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结论截然相反——变化的不是证据本身,而是证明标准、证据审查理念与司法立场。安徽省高院再审判决的四大理由,全部指向证据:客观性证据全面缺席、有罪供述真实性崩塌、证人证言客观性存疑、被害人陈述证明力归零。这是一个典型的“证据不足型“疑案,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下面以一张证据体系对比图呈现原审与再审对全案证据的两种审查结论,再逐层展开分析。
图注:以上事实均来自安徽省高院(2017)皖刑再判决书公开内容及权威媒体报道; “原审”指1999年阜阳中院一审、2000年安徽高院二审认定, “再审”指2018年4月11日安徽高院再审判决认定。 一、客观性证据的全面缺席——关联性的根本断裂再审判决的第一项理由,也是最致命的一项:全案缺乏任何能够锁定五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判决书具体指出三点: 1. 现场无痕迹物证。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除记载布局、血迹所在、死者姿态外,没有任何可疑痕迹的记录;辩护律师还指出,如此重大案件竟无指认现场,也无从现场提取的毛发、皮屑等生物检材。 2. 人身关联物证全无。公安机关根据供述从五人家中搜出部分衣物送公安部检验,结论均为未检出人血;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凶器“两把菜刀,系案发后较长时间才从被告人家里提取,刀上没有任何血迹,第一次庭审时法庭即认为不能确认为凶器。 3. 凶器、血衣下落不明。五人供述将作案凶器及杀人血衣扔在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多次打捞、数次搜查,均未找到与本案有关的任何物证。 这一组事实意味着:控方证据体系中,没有任何一件物证能把“命案发生”与“五周作案”连接起来。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价值恰恰在于其客观、稳定、不受言词左右,而本案恰恰是“零物证”的极端情形。再审据此认定:本案没有指向五人作案、将五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这是对定罪关联性的釜底抽薪。 二、有罪供述的“四阶段“演变——真实性的彻底崩塌再审判决认定原裁判定案的主要依据就是五人的有罪供述。但这套供述呈现出典型的“非自然演变轨迹”: · 归案之初:五人均作无罪辩解; · 随后:就故意杀人的情节供述混乱; · 继而:有罪供述逐步趋向一致(呈现出明显的“后供迁就前供”的串供特征); · 最后:全部翻供,辩称刑讯逼供所致。 再审审查发现,有罪供述在作案工具类型、作案工具来源、作案行走路线、具体加害对象等定罪关键情节上,不仅每个人前后供述自相矛盾,五人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例如,连“作案工具从哪来、扔到哪里”这样最基本的情节,五人都始终讲不清楚。 按照证据规则,口供的证明力依赖于自愿性、稳定性与印证性。本案有罪供述极不稳定、关键情节矛盾丛生、无任何客观性证据印证,其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五名被告人及18名证人主张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展示伤痕,一审时除周在春的笔录外其他四人的讯问笔录均未作为证据提交,周在春的笔录亦无本人签字;但再审判决认为,除五人辩解外无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故未予认定。本案改判的精确法律属性是“证据不足”型疑罪从无,而非“查明确系冤案”型无罪——这与聂树斌案、呼格案等“真凶再现/亡者归来“型纠错在证据结构上形成重要区别。 三、证人证言的反复翻覆——客观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本案定罪曾依赖两名关键证人的侦查阶段证言:周杰称案发当晚看见五人在周继坤家聚集饮酒、计议“摆治摆治”周继鼎并亮出凶器;周开慧称看见五人走向周继鼎家、随后听到传出惨叫。然而这两份证言的命运,完整呈现了言词证据被外力扭曲的全过程: · 一审第一次开庭:出庭的19名证人中18人当庭翻证,周杰、周开慧均称侦查阶段证言系被“打出来”的,不属实; · 二审期间:二人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接受公安讯问时改口称“开庭时讲了假话”; · 发回重审后:二人又出庭作证称“原来开庭时所作证言属实”; · 再审庭审:二人再次翻回与第一次开庭相同的证言,坚持称遭受暴力取证。 再审判决同时指出证言与供述的印证断裂:周杰称看见五人在周继坤家聚集饮酒并拿出作案工具,但五名被告人从未供述过这一情节;周开慧称看见四人一起朝周继顶家方向走,但五人从未供述过相同路线。更关键的是,涡阳县检察院2001年对周杰、周开慧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伪证行为——换言之,证人在法庭上“说真话”的内容反而得到了司法确认。证言在“侦查→法庭→看守所→法庭”之间反复横跳,其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四、被害人陈述的前后矛盾——唯一“未翻证”证词的归零在所有言词证据中,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是唯一“稳定”指向五人的,也因此成为原审定罪的关键补强。但再审审查揭出其三大硬伤: 1. 指认对象自相矛盾:其最初称“黑某甲”作案,而周继顶证实涡阳县某村并无叫“黑某甲”的人; 2. 核心细节反复变化:1996年10月5日对公安称“看见周继坤、周家华进屋,周继坤捂住其嘴和眼”,此后历次陈述中,捂嘴眼的人时而周继坤、时而周家华,说法不一; 3. 辨认能力存疑:一审庭审辨认环节,周春华完全认不出被告席上的周继坤,后当庭承认对警方陈述的事情系父亲所教;其案发时年幼、身受重伤,陈述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均不足以支撑精确指认。 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再审据此认定其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至此,控方证据体系中的四根支柱全部倒塌,只剩下“命案确曾发生”这一不争事实,而“谁实施的“完全失去证据支撑。 五、证据锁链与证明标准:为什么达不到“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照本案: · 纵向看:言词证据与鉴定意见、现场情况相互冲突,无法相互印证; · 横向看:五人供述之间、供述与证言之间互相矛盾,无法形成闭合链条; · 整体看:客观性证据为零,所有言词证据又被各自否定,全案证据只能证明“发生命案”这一事实,无法证明“五人作案“这一待证事实,更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再审判决的最终表述极为克制而严谨: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证据维度的方法论启示从证据视角审视本案,其纠错价值在于三重示范: 1. 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地:再审没有回避矛盾、没有“留有余地”,而是对每一类证据逐一审查、逐一否定,最终以证明标准不达标为由改判,实现了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审查范式转变; 2. 口供中心主义的清算:本案用22年的代价证明,无客观性证据印证的矛盾口供不能定案,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时代一去不返; 3. 疑罪从无的坚定践行:审判长周晓冬坦言本案“不属于可直接证明五人无罪的情况”,而是一起典型疑案——恰恰是这种“证据不足也要放人”的司法勇气,防止了更大的不公;高院同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说明“疑罪从无“与“查明真相“并不冲突,纠错不意味着放弃追责与侦查。 结语:涡阳“五周案”的改判,是一次纯粹的证据审判。它昭示:命案固然要破、被害人的冤屈固然要伸,但任何人的自由与生命都不能建立在破碎、矛盾、未经客观印证的言词证据之上。当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时,法律的选择只有一种——疑罪从无。这既是程序正义的底线,也是防止冤错、最终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屏障。该案已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作为“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的典型案例载入当代中国司法史。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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