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大有律师之《大有说法》:评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的新规 | ||||||||||||||||||||||||||||||||||||||
| 发表时间:2026-08-21 阅读次数:902 | ||||||||||||||||||||||||||||||||||||||
连大有律师评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的新规文/连大有 一、新规核心内容202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6〕第19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核心是"一禁三可":
同时废止了1997年银发〔1997〕399号文和2016年第14号公告。 二、出台背景:为何此时出台?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此次新规出台有三大现实背景: 1. 打击流通人民币炒作乱象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大量囤积炒作同号、连号、特定版别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将法定货币当作"投资品"炒作,严重扰乱货币流通秩序。 2. 填补法律模糊地带 原《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仅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但对"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能否买卖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收藏者权益缺乏明确保障。 3. 规范纪念币发行秩序 普通纪念币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现象频发,新规明确"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直接堵住了这一漏洞。 三、与原先规定的关键区别
核心变化一句话概括:原先"停止流通人民币能不能买卖"没有明确答案,现在从停止流通之日起即可合法买卖,这是收藏市场的重大制度松绑。 四、对普通收藏者和老百姓的影响? 正面影响1. 收藏行为"合法化"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如第一、二、三、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此前虽在民间交易,但缺乏明确法律授权,收藏者始终有"非法经营"的顾虑。新规一出,自停止流通公告发布之日起,买卖即属合法,收藏者可以堂堂正正交易。 2. 打击"币商"炒作,保护普通收藏者 新规明确禁止:
这将有效遏制币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坑害普通收藏者的行为。 3. 纪念币发行更公平 普通纪念币(如生肖币、纪念钞)在兑换前禁止买卖,意味着老百姓有了公平的兑换机会,不再被"内部渠道"提前截留。 ?? 需要注意的风险1. 流通人民币买卖仍属违法 老百姓家中留存的第五套人民币(现行流通货币)绝对不可以买卖,哪怕是连号、同号、吉祥号。若在网上售卖"豹子号""狮子号"等流通人民币,将面临行政处罚。 2. 收藏投资有风险,"面值"不等于"市值" 停止流通人民币虽可买卖,但其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面额不代表实际价值。新规明确"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收藏者要警惕"只涨不跌"的忽悠。 3. 认准正规渠道,防范"李鬼" 购买前应上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
4. 装帧品需标注单位 购买装帧册、评级币时,注意查看是否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标注的可能存在合规问题。 五、律师建议
六、总结此次新规是一次"放管结合"的精准立法:
对老百姓而言,合法收藏有保障,投机炒作有风险。记住一条铁律:凡是还在市面上流通的人民币,一律不能买卖;只有央行公告"退休"的人民币,才能进入收藏市场自由交易。 附新闻报道:两部门:2026年9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26〕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9号 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二)纪念币可以买卖。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三、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四、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五、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和本公告要求,对当地买卖人民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对网络交易平台内买卖人民币活动的清理整顿,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有关规定,由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买卖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1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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