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书管理制度 | |
| 发表时间:2021-07-13 阅读次数: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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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和其他文书,本所签发的文书底稿应归档管理。 文书由本所统一出具,具体工作由专职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条 业务文书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由本所出具的文书。 第三条 北京市律师师协会或本所统一印制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本所各持一份。 委托人不止一名的,委托人应根据其数量持有相应份数。 委托人对份数有特殊要求的,经主任同意,可按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手续,但下列情况须经主任审查同意: (一)未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或本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的; (二)委托代理合同含有风险代理条款的; (三)涉外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含有本所承担责任或风险条款的,须经合伙(作)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第七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出具《调查专用证明》,但应在存根联填明调查事项,并由调查律师签名。 各类所函由专职工作人员根据业务案件登记统一出具。 第八十条 其他业务文书,特别是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应经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公章。 第八十一条 内部文书包括合伙(作)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记录,合伙(作)人协议,章程,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各类内部管理合同和通知等其他律师事务内部管理文书。 内部文书需由合伙(作)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名的,应签名。 合伙(作)人协议、章程和规章制度需报省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其他文书是指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本所出具的证明、函等文书。 其他文书应经主任审查同意,方可出具。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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